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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0 08:1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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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208号  2008年11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大专院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中小学校及大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实行市区和县统筹。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为一个统筹地区。宿城区、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和苏宿工业园区为一个统筹地区。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8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其中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政府补助120元;城市低保户或特困户、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0元,政府补助15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组织筹集;在校学生缴费由学校组织筹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划转;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市区统筹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当地应参保人数列入预算,并于每年初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将款项拨入市财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当年新增的参保人数应于下半年起追加拨入。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并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自缴费之月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应认真做好学生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工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和接受商业贿赂。

第三章 报销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0万元,其中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不设报销限额。
  1.建立个人帐户。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按50元/人.年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标准。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合并肺心病的患者,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0000元;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保人员,没有住院而发生的放、化疗费用及血透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20000元。
  3.住院报销标准。城镇居民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的办法进行报销,起付线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报销65%;3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的报销70%;70000元以上的报销75%;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报5个百分点。
  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原来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打折。其中一、二级医院按报销比例的10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按90%执行,市外三级以上医院按80%执行。
  第十六条 可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化疗费、放射费、理疗费、吸氧费;
  2.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等意外伤害的医疗费;
  3.确因病情需要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6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做的应用CT、核磁共振、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板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以及快中子治疗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按8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 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特殊护理、镶牙、义齿、近视眼矫正、美容整容、减肥、增高、保健、救护车、家庭陪护、取暖、冷气以及自己用的设备器械费用等。
  2.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3.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4.工伤和生育的费用;
  5.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符合《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宿政发〔2008〕65号)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应根据病情选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需住院治疗或者转院治疗的,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急诊可选择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在外地就诊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诚信服务、合理收费,严格履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控制使用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使用目录外药品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的同意,其中一、二级医院使用目录外药品比例不超过10%,三级以上医院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收治患者时,应认真核对人、证、卡,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控制住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冒名住院等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积累较多的(500元以上),可用于家庭成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每两年未发生门诊和住院费用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免费体检一次,所需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从第二个缴费年度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医疗费报销限额在10万元基础上增加5000元,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取消医疗费报销限额。
  第二十六条 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要求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六章 经办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应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按参保人数的万分之一确定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
  第二十八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审核登记、参保缴费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比照同类机构经费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采用挂床住院、冒名就诊或冒名住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影响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接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对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不力,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伙同参保人员实施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除追回被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统筹地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9日颁布的《市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07〕78号)同时废止。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精神文明办、团省委制定的《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法制办   省精神文明办   团省委 

  (二○○四年三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结合我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工作任务。

  1.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要落实网吧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确保2004年6月底以前将网吧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对不落实技术管理措施脱离监管的网吧,文化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从严查处。

  2.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通报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国家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取缔。对未经国家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会同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理。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至3月15日)。3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15日至8月1日)。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2日至8月31日)。8月10日前,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自查,8月10日至20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虽经整治但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限期解决。各地要就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8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省里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的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编发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违法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严肃校纪校规,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系统,落实专项整治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地精神文明办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安排,把抓好专项整治与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地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与文化等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二)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三)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认真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