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7:1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2007]1359号


各市县财政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现将《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04]313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及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的紧急通知》(财农[2005]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专项用于防控禽流感疫情的经费。
第三条 禽流感防控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强制扑杀的补偿;
(二)购置禽流感免疫疫苗、诊断液、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和设施设备等开支;
(三)禽流感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开支;
(四)防控禽流感技术培训、疫情应急演练等开支;
(五)防控禽流感其他日常工作开支。
第四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担负。除中央担负的经费以外,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担负的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和国家有定贫困市县按8:2比例负担;省和其他市县按6:4比例负担。
第六条 国家因防控需要强制扑杀的禽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强制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按照第五条执行。(强制扑杀补偿标准见附表)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强制扑杀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超过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七条 因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全省疫情监测防控工作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将开展疫情监测、实施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以及建立疫苗、消毒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应急贮备库所需的经费,申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疫苗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在农业部规定厂家范围内实施统一采购;应急疫苗由省农业厅报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按简易程序组织采购。农业部未定点采购疫苗(物资)时,均纳入地方政府采购。
第十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疫苗经费的申请和拨付。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本地前年度禽类饲养量及农业部下发的《免疫方案》标准和价格测算出全年的疫苗需求量和财政负担金额,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局。省农业厅审核汇总后,提出全省全年疫苗经费额,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中央下达疫苗经费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结合省财政资金采购疫苗,并及时分配市县组织实施。属于市县负担部分,由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凭疫苗发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实行报账支出。
(二)扑杀补偿经费的拨付。因防控需要扑杀禽类时,省农业厅要及时组织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进驻现场,对必须扑杀禽类品种和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并由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将扑杀核定情况和补偿意见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并经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中央下达扑杀补偿经费后,由省财政厅将扑杀补偿经费拨付有关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按报账制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强制扑杀补偿资金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养殖者。
第十一条 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由市县财政先垫付全部扑杀补偿资金,确保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省财政负担部分,应于扑杀核定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市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禽流感经费实行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并按本办法要求的负担比例足额安排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浪费疫苗以及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禽流感防治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省农垦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04]3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贸委 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



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今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首先要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好。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为保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生产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目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总的状况是好的
。大多数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带领企业广大职工,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尽心竭力,努力奋斗,涌现出了一批活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优秀企业。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领导能力不强,难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需要。有的企业领导人事业心、责任心差,不求进取,满足现状,或者经营观念陈旧,企业管理无方,在市场竞争中无所作为;有的企业领导人作风不民主,听不进不同意见,以致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有的企业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形不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有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的成员多,缺乏活力;还有少数企业领导人讲排场,比阔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的甚至造成企业亏损。各级党委和
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摆到重要位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当前首先要抓好国务院确定的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现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对这些企业领导班子进行深入考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整或充实。这项工作力
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亏损严重的企业,要深入分析亏损原因,凡是因领导班子不得力造成企业亏损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对其他需要调整充实的企业领导班子,也要作出安排。对大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更要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调整企业领导班子,首先要选好厂长、党委书记。厂长、党委书记由一人兼的,要配备一名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的副书记。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结构要合理,年龄上形成梯次配备,既有懂得市场经济规律,多谋善断,会经营管理的人才,也有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的同志,努力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强烈事业心和组织领导能力,思想作风端正,能够开创新局面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三、要认真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考察工作
考察对象包括行政和党组织正副职领导成员,重点是党政主要领导人。考察工作要全面、深入,突出经营业绩,其主要内容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企业发展与改革的思路,经营决策能力,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企业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情况,是否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勤俭办企业。
4.领导成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是否合理,班子是否团结协调,工作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等情况。
5.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管理知识的情况,对本行业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有关专业知识的了解情况。
6.企业党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考察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职工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考察的对象,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调整充实的意见和建议。对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一般的提出改进要求;对素质较差、不胜任现职、造成企业效益下
降或亏损的,以及问题大、矛盾多的班子要坚决调整,有缺额的要及时补充;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总结、宣传一批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企业活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良好声誉的典型。
四、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企业领导人 各级党委、政府要解放思想,广开进贤渠道,大胆选拔三、四十岁、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进领导班子。要改变单一的委任制方式,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委任、聘任、选举、招标、考任等多种形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条件具备的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探索以市场配置经营者、聘用企业领导人的途径。不论采取那种选拔方式,都要依法办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任企业领导人,并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或
少数人说了算。
五、要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特别是行政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是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深入进行《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转机条例》、《监管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学习;要进行市场营销知识、资金和产权运作知识、国际商务、企业管理、管理技能和领导艺术等方面的培训,在提高企业领导者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培养和造就一支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企业领导人员的业务培训,由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负责,作出计划安排
,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干部管理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
要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厂长要积极支持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与党组织同心协力地把企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阵地。
六、要加强领导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与人事部门和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经常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接此《意见》后,要认真研究,作出具体安排,并抓紧落实。



1995年8月15日
鉴定意见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形成的鉴别意见。科学性是鉴定意见不同于其他证据的本质属性,正是科学原理、仪器设备及技术方法的使用,才使得鉴定意见在生成、审查判断方面呈现出该属性。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是学界共识,此外,相当一部分学者、实务工作者还认为其具有权威性。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行理论分析,还是从司法实践进行实证考察,都要慎提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

从理论上讲,“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这一命题没有增添任何新知识,纯属画蛇添足。《现代汉语词典》将权威定义为:“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在政治法律语境中,权威就是权力和威望的统一,它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和合法性基础之上。权威不同于单纯的强力行使,同时给予人服从的理由。可以说,让人信服是权威的表象,理由充足则是其本质。马克思·韦伯将形成权威的理由概括为传统、领导者的魅力以及法律的正当性。如果说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那其令人信服的理由何在?毫无疑问,鉴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权威的来源只能从法律正当性中寻找。如前所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的本质属性在于科学性,科学性就是鉴定意见让人信服的理由,权威性是对鉴定意见科学性的外部评价,二者其实是一回事。既如此,那基于同一个内容而给鉴定意见贴上了科学性、权威性两个标签,有无必要?证据法按照“神证——人证——物证”历史逻辑发展到物证时代、也就是科学证据时代时(因物证需要人的解读,而解读离不开科学,所以,物证时代亦称之为科学证据时代),鉴定所具有的甄别其他证据真伪的识别功能、揭示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内在关系的桥梁功能、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功能就日益彰显,事实认定者对鉴定意见的依赖日益增加。从总量来看,“2009年全国司法检案数量首次突破百万大关,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共计899252件,比去年增加14.8%。”就个案所附鉴定意见的数量来看,“2005年为平均每起(刑事)案件1.32份,2006年为2.79份,2007年为3.15份”,也呈现出动态上升趋势。如果说,在科学与法学交叉的初期,谈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可引起人们对鉴定意见的重视,那么,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依然给鉴定意见贴上科学性、权威性的双重标签,已经毫无意义。不仅如此,“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这一命题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以下不良后果。

“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会成为司法人员怠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借口。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防止“垃圾科学”进入诉讼,是法官必须履行的“守门人”职责。如果说该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那《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其第二十三条列举了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十项内容,如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等,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列举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九种情形。有学者认为,该司法解释首次针对鉴定意见确立了排除规则,开创了中国证据立法的先例。可以说,审查鉴定意见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备,目前的问题在于司法。根据笔者调查,基层、中级法院大约有三分之一的法官对鉴定意见只进行形式审查,问其原因,除了不具有进行实质审查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外,“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已成为他们怠于进行实质审查的认识根源。

“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会使司法人员在面对多份鉴定意见时盲目崇拜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我国法律中“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规定是实践中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肇因,并引发对同一个专门性问题有若干个鉴定意见并存的“繁荣”景象。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的级别、鉴定人的权威性是法官在重复鉴定案件中进行判断的主要标准。调研数据显示,呼和浩特、青岛、北京三个城市的法官都是倾向于首先采信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次是由更权威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二者的比例占总数的71.29%。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盲目崇拜权威心理在作祟。达伦多夫说“权威总是同社会地位或角色相联。”在权威崇拜的心理支配下,做出这样的选择似乎具有了正当性。殊不知,权威是建立在概率基础上的一般性评价,权威的可靠是就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上级鉴定部门在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和办案经验上确实优于下级鉴定部门,但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认识活动而非行政事务,科学的结论不能由其形式决定必然的高低、优劣。知名的专家鉴定人在其知识水平、学识经验总体上可能比一般的鉴定人高,但就个案的鉴定而言,也并无必然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具体到个案,权威也可能会犯错。所以,司法人员在对多份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一视同仁、平等看待,只服从法律这个唯一尺度,不应受崇拜权威的潜意识支配,而“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正是滋生权威崇拜的细胞。破解崇拜权威的惯性思维,就要从慎提、不提“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入手。

综上,谈“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不仅在理论上没有必要,而且是实践中不能有效审查鉴定意见的认识根源。对于鉴定意见,我们应有的态度是不搞权威崇拜,我们要采取的行动是大胆怀疑和依法审查。鉴定意见并不具有权威性。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