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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0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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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府函〔2008〕18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市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牵头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访局,具体承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请求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要求。不能提交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信访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在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在5日内补充。前两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
对不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组织办理(或复查)。
(三)审查。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办理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查或复核。
(四)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审查完毕后,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同志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加盖“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印章。
(五)答复。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其他规定:
(一)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请求复查或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二)在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进行。经过听证的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听证。
(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市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承办的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四)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复查或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信访人而被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复查或复核办理卷宗中将情况予以记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受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送达完毕后,复查或复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复核机构归档保管。
(六)本实施细则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长沙市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为围绕全市先进制造、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目录)。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做好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的范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应符合技术指导目录中的重点领域范畴。

 第六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金、设备等实施条件,较好的信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项目投产后应能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投入产出比。

 第九条转化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常年受理项目认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向转化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认定项目申报表;

 2、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

 3、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4、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资金落实合同等;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具有相应的批文。

 第十条转化中心每月初组织专家对受理认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转化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免予评审:

 已列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获得一、二、三类新药证的项目。

 第十一条转化中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颁发《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并通过长沙科技网公布认定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长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转化中心对已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转化进程与项目申报材料有严重不符的,一般转化项目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重大转化项目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消其认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
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期以来,有少数期刊出版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通过增加刊期的方式出版多种期刊版本,实际上是以一个刊号变相出版另外的期刊,这种“乱增刊期,一号多刊”的情况,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给期刊出版市场带来混乱,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另外,
还有的单位偏离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改变期刊名称,也给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混乱。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2000年1月起改回原刊期出
版;确有需要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对那些“一号多刊”或变相“一号多刊”问题严重,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期刊,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原刊期。今后周刊原则上仅限于新闻单位所办。
二、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三、中央和地方的科技期刊变更刊期,仍按原规定程序,由科技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刊期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
四、重申期刊出版必须严格遵守一刊一号的规定。任何期刊不得改变或超越办刊宗旨,使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亦不得在同一宗旨下或该宗旨的相近范围内以增加刊期的方式使用同一刊号变相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
五、重申期刊变更名称必须由新闻出版署审批的规定,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名称的,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六、中央和地方的科技期刊变更名称,仍按原规定程序,由科技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
七、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9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