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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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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管理,确保新城魏晋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城魏晋墓群进行文物保护以及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生活、参观游览、考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新城魏晋墓群所在地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监督和指导。
嘉峪关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魏晋墓文物管理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嘉峪关长城保护研究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加固维修、文献研究、“四有”建设等工作。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文化、公安、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嘉峪关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要确保每年将一定比例的景区收入用于文物保护。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款、赞助财物,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嘉峪关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文物旅游等事业,促进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区

第七条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对象是:
(一)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下文物;
(二)由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三)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上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八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是:
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包括:
南墓区墓葬较密集区域。东以新城镇农灌渠第三支渠为界,南、西、北三面边界皆在戈壁滩上。共有八个坐标点:东南角点位:北纬39°49′52.6″,东经98°26′27.9″,高程:1484米;南面点位:北纬39°49′28.6″,东经98°26′00.8″高程:1493米;北纬39°49′23.1″,东经98°25′49.8″高程:1499米;西南角点位:北纬39°49′31.7″,东经98°25′24.7″,高程:1501米;西面点位:北纬39°50′03.2″,东经98°25′22.2″高程:1499米;西北角点位:北纬39°50′19.4″,东经98°25′12.4″高程:1492米;北面点位:北纬39°50′27.7″,东经98°25′33.8″高程:1494米;东北角点位:北纬39°50′29.7″,东经98°25′59.0″高程:1489米。面积:189.8公顷。
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包括:
嘉峪关市新城镇移民村西南水井房(北纬39°52′49.3″,东经98°24′59.4″,高程1482米)为基准,向东南至酒(泉)新(城)公路新城段,向西南至嘉峪关市新城镇毛庄子南三岔路口(北纬39°50′51.8″,东经98°24′0.02″,高程1511米),再到南墓区西南角标志碑(北纬39°48′36″,东经98°22′31.8″,高程1543米)。
第九条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会同市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条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当组织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经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缓冲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省、市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市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新城魏晋墓群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市文物管理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由文物保护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掘文物。
第十五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墓群旅游环境容量。
第十六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墓群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向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市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二条 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市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新城魏晋墓群安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省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对制止损毁、破坏、盗窃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新城魏晋墓群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省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规定,可以依法委托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带薪休假的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

张喜亮


  带薪休假本是职工的权利,这不仅是有利于职工,从根本上说也是有利于企业的。然后,在理论上却是存在着很多的模糊认识,在实践中往往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笔者就带薪休假的几个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 带薪年休假的性质认识问题

  第一,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权的一个基本内容,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国家通行的基本劳动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职工的劳动权利,那么,对用人单位而言即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职工的这项权利,只有用人单位这个义务人依法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能得到实现;否则,就很难得到实施。用人单位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从劳动经济学的理论言之,带薪年休假不仅有利于职工,更有利于用人单位。职工的休息实际上是劳动力的恢复的过程,职工的体力和脑力得到充分的恢复,是保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理应明智地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再次,现代社会文明国家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对有法律的保障,用人单位多能自觉执行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五十二号公约规定的精神,任何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范畴。有些国家的劳动法律甚至还规定,以支付工资而抵折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 我国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第一,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经做出过“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卫生部等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这个通知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提倡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二,1994年7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的文件也明确指出,在国务院未根据劳动法做出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下发的《集体合同条例》中把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作为劳动标准中的一个协商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三 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原因分析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法律在明确承认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的同时,却没有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使用人单位错误解读。实事求是地讲,在劳动法草案中曾经明确规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即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每年享受七天带薪休假,每两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八天。这样的内容由于当时某种“左倾”思想的影响,即认为休假过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而被搁置最终形成现行的第四十五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凡不愿意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其管理者尚不具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素质。他们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冷战时期”即主张劳资对立,绝对完全获取职工的剩余劳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他们把劳动力视为一般的商品,在支付了既定的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即象机器那样。这种实际上是依靠“人海战术”和“时间战术”提高经济效益理念。岂不知这样竭泽而渔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那种“过劳死”以及“民工荒”实际上都是这种观念的必然结果。
  第三,职工对此亦是一种麻木状态。法律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职工几乎都没有积极争取实现这项权利。有的职工甚至以为“多劳多得”,宁可少休假也得多赚点钱。在金钱的诱使下不惜透支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而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纵容。

四 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一,政府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从国务院而言应当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即尽快制定行政法规,明确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时至今日,劳动法执行已经十一年了,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办法,令人费解。
  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而言,一方面要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其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故意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惩罚;另一方面,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必须约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确保带薪年休假得到保障。
  第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的素质。劳动力蕴含于劳动者之中,是一种活的劳动。劳动力不同于机器,即便是机器也需要很好地保养。劳动力被货币化而承载劳动力的劳动者则是活生生的人,人是有思想的。当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的时候,劳动力在生产中的负投入则比受损的机器更甚。所以,用人单位管理者首先需要懂得“惜民力、善待之”。实现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必将有助于更好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战略目标。
  当然,我们也不认为简单的休假就能够真正实现劳动力的恢复,用人单位应当引导职工积极休息。用人单位如能以带薪年休假取代社会上鼓动的所谓“黄金周”,仅仅就时间而言,其实一点损失都没有。
  第三,工会应当履行维权的职责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工会能够做到的有这样几个方面:
  地方工会可以督促政府尽快制定本地方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联合劳动行政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内容充分约定在集体合同中,督促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且保障其有效执行。
  各级工会积极向全社会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构建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实践意义;用人单位工会也应当努力协助用人单位把职工带薪年休假组织得更好、更有意义,帮助职工积极休息确保身心健康。
(07.01)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5〕21号)以及《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攀委发〔2005〕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5〕118号)精神,组建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攀枝花市国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攀枝花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预测分析、档案管理及土地开发整理、地籍调查等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的交易、收购、储备、盘活及评估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性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和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复垦的技术性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土地统一征收(征用)中的事务性工作;土地科技、土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土地信息的开发工作;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土地勘测、地籍测绘、地矿测绘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探矿权的审查报批;

  2、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四)增加和强化的职能

  1、负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

  2、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3、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5、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7、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

  8、依法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与土地资产的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政和行政复议;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市耕地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整理的政策、措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按规定拟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管理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稳定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五)依法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市土地统计制度及土地动态监测体系;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的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查、征收(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收回)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具体方案的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和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和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主管全市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资质;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对土地评估、拍卖、交易等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八)依法管理权限内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工作;依法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评审验收地方地勘成果报告,管理地质资料及汇交,压覆矿产审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法协助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查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事务、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综合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新闻宣传、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保卫、接待工作;负责年鉴、史志编撰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技术职称的评定;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承办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有关党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研究提出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对执行国家、省和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矿权转让、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三)规划科技处

  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及主要矿种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土地复垦、整理和未利用土地开发专项规划,负责具体开垦项目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用地预审;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承办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科技管理,评定、推荐科技成果,推广运用科学技术。

  (四)财务处

  制定局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实施监督和检查;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款的有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项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本级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负责全局各项经费预算、决算及日常领拨、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年报审核制度;负责组织全局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资产的划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申报及审批手续;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和局属分局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管、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财务审计。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办法和规定;拟定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拟上报审批的建设用地的综合审查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占地的审核报批;组织开展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国土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验收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动态监测等工作;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承办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调查、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协助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收购(收回)、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和方案;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办法,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土地收购(收回)、转让交易的审查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测与监测;审查上报土地评估、土地拍卖等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和资质并对执业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管理,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管理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依法管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权市场建设;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和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地质勘查及资源储量处

  推行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协调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压覆矿产审查;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定并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参与审查我市重要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并提供有关地质环境审查意见;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开发登记的初审,并协助其鉴定和年度审查;依法调处重大地质灾害争议与纠纷。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决议的监督检查;受理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以及本部门和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本系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推荐选拔干部工作;负责干部廉政谈话、廉政考核;协助党组抓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承办上级纪委、局纪检组和地方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土资源分局
  (一)机构设置

  撤销原东区国土地矿局、西区国土地矿局、仁和区国土地矿局,设立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

  2、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监管工作;

  3、受市局委托,在区政府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征地的具体事务;

  4、负责辖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等“隐形市场”的管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5、负责辖区内村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报件和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6、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勘测、规划、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依法调解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7、协助市局管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市场;

  8、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和违法案件查处;

  9、负责辖区内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10、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含分局),机关后勤事业编制9名(含分局),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和分局领导职数)。

  六、其他问题

  1、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实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县委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面征求县委意见后任免。

  2、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局挂市国土资源局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共同管理的体制。

  3、原市国土局、原市地质矿产局和东区、西区、仁和区国土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整合方案,另行报批。

  4、东区、西区、仁和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机构、编制、人员的改革,待省上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