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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1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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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

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如果在评级确定方面引用或参

考外部评级结果,应当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

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应对本银行外部评级变化的制度和措

施,评估因外部评级机构业务中断或其他问题导致的可能后果,制订替换外部评级机构的应急计划。

六、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外部评级机构对本银行的评级结果有

失公正,则商业银行可向银行业协会申诉,银行业协会应组织对该项评级的流程、方法、依据、结果等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七、外部评级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得使用其评级结果:

(一)客户数量、规模与专业评级能力明显不相称的;

(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两年以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与被评级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缺乏评级独立性的。

八、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

  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大部署,是进一步提升长江三角洲地区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安排,有利于上海应对复杂多变国际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上海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区域协调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为更好地贯彻《区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着力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着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注重引导性。加强《区域规划》与本市“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把国家对长三角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等落实到“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中,确保国家的战略意图得到充分体现。

  (二)注重连续性。在本市已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和调整完善相关要求,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注重创新性。进一步深化重点专题合作,完善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着力破解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技术流的体制障碍,推动长三角务实合作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一)努力构筑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坚持城乡一体、均衡发展,把郊区放在现代化建设更加重要位置,进一步将建设重心转向郊区。充分发挥功能区的导向作用,优化提升中心城区功能,以郊区新城建设为重点,深化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继续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突出区域主导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形成发展导向明确、要素配置均衡、空间集约集聚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新城建设,充分发挥新城在优化空间、集聚人口、带动发展中的作用,将重点新城建设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产城融合、用地集约、生态良好的长三角城市群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率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农村发展水平。

  (二)着力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金融、航运物流、现代商贸、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服务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发展。构建虹桥枢纽-浦东空港和沿黄浦江现代服务业集聚带,加快建设虹桥、迪斯尼、世博园等主体功能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深化与江浙两省的金融、贸易和航运合作,拓展服务半径,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加快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区域,推动形成长三角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推动制造业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提高汽车、船舶、机械等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转型发展,优化钢铁、石化等产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三)大力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全面建设上海创新型城市,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一体化发展,推动长三角率先建成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培育和壮大中小科技企业。聚焦国家战略,积极承担大飞机、极大规模集成电路、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传染病防治、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协同开展大型船舶、航空航天、新能源、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加强金融对创新的支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共同优化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的市场环境,统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联合实施互认制度和采购制度,鼓励创新成果优先在长三角推广应用。以推动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链整合为抓手,推进长三角高新技术产业合作与开发区二次创业。切实加大区域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长三角地区创新型人才开发的政策协调、制度衔接和服务融合。

  (四)全面提高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努力构建以沪宁和沪杭通道为主轴、以宁沪杭为中心的“1-2小时交通圈”,放大长三角城市群的同城效应。大力推进沪通、沪乍等铁路建设,打通沿海铁路通道。以连接江浙两省、沟通外高桥港区及洋山深水港区的高等级内河航道及配套港区建设为重点,加快建设杭申线、长湖申线、平申线、大芦线等航道,以及外高桥、芦潮港等内河港区,形成连通长三角的高等级内河航运网络。建成G40沪陕高速公路上海段、S26沪常高速公路东延伸段,推进长三角高速公路网建设。主动对接江浙两省,优化普通国道网,增加出省干线公路道口,加强省界两侧乡镇之间主要道路的对接。继续推进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建设,不断提高对长三角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皖电东送二期电源项目建设,推进长三角天然气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合作开发东海风电、江苏沿海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加快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信息重点工程和信息港建设。

  (五)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生态建设,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大力推广节能低碳技术,探索长三角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发展长三角碳金融市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着力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制度,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长三角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健全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研究健全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惩处机制。完善长三角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长江口、黄浦江、太浦河等流域和水系上下游互利共赢的饮用水源保护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强化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继续做好工业污染源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作,积极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切实加强崇明生态岛、长江干流生态水廊等生态建设,保障长三角生态安全。

  (六)积极推动区域社会事业联动发展。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着力改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方式。探索建立长三角人口数据平台,引导长三角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完善劳动力培训、资质认证、信息共享等一体化的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长三角协调统一、联动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社保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顺畅实现区域社保关系转移衔接,不断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保经办业务的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社保政策规则一体化。支持上海高校优质课程资源对外共享,鼓励长三角高校间学分互认,推动建设“长三角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动上海实训基地、工程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检验检测中心等向长三角开放。建立长三角传染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互助、检查检验互认等机制。建立长三角演艺联盟和赛事联动机制。

  (七)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围绕“三个着力”,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试点、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等重大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市场化为目标,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鼓励长三角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区域并购重组。加强法制环境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实现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市场开放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创新,为长三角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经济运行规则体系。加大苏浙沪三地区域口岸大通关协作力度,推进长三角通关一体化运作模式。

  (八)加快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全面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加大产业链高端和技术创新环节引资力度,稳步推进外资参与资本市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拓展新兴市场,稳定传统市场,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出口新优势,鼓励国外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资源进口,推动加工贸易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逐步提高一般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贸易业态的比重,扩大服务外包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并购和全球化经营。进一步加大对内开放力度,建立健全互利共赢的国内区域合作机制,切实加强长三角城市合作。编制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报告,构建相关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专项基金,进一步拓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区域规划》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切实做好细化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市综合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二)加强区域对接。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跟踪周边区域和对口部门推动实施《区域规划》的情况,主动加强沟通和协商,形成多层面、宽领域、全社会共同推动落实《区域规划》的局面。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加强《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建设,细化分解《区域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做好《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报送、评估、督促等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基〔2006〕1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系统弘扬知荣辱、明礼仪、守规章、促和谐的新风尚,塑造道德纯洁、举止文明、依法行政、办事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省局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制订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以今年“七一”换装为契机,认真抓好本规范的学习贯彻,并将其贯穿到日常办公和监管工作中去,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文明意识、形象意识,强化干部队伍文明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系统大力弘扬知荣辱、明礼仪、守规章、促和谐的新风尚,塑造道德纯洁、举止文明、依法行政、办事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工商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维系正常工作、生活为目的的,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各种行为规范。礼仪的核心是尊敬友善、互相谦让。开展礼仪教育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及其从事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在日常办公和依法从事市场监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各种行为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及其从事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

  第二章基本礼仪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保持仪容严整,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姿态良好,行为规范。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留怪异发型,着制服时应修饰得体,不浓妆艳抹,佩戴外露饰品要注意自身形象。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上班和外出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工商制服(暗访等特殊情况除外),帽徽、肩章、领花、工号牌等按规定缀订、佩戴,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混季穿着。女同志怀孕期间可着便服。

  第三章办公礼仪

  第八条按时办公,不迟到、早退,外出办事应报经领导同意,归队后应及时销假。

  第九条上班时,不无故串办公室,前往他人办公室办事时,尽量不影响他人工作。非特殊情况,去局领导办公室请示汇报前,应电话预约。

  第十条上班时,应保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午休期间可以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第十二条汇报和听取工作应遵时守约、实事求是。汇报时应中心明确,重点突出,讲究效率。听取汇报时应认真耐心,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参加会议应准时入场,关闭手机或将铃声置于静止状态,认真倾听,作好记录,不交头接耳、打瞌睡、擅自走动、吸烟等。发言人开始或结束发言时应鼓掌,以示尊重。如需提前离会,应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委,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拨打或接听电话应首先问好,然后根据需要报出自已的单位、姓名,简要说明公务联系事项,通话结束时应道谢或再见。接听重要电话应及时记录,并做好善后处理。

  给领导或上级机关打电话,要言简意赅,不过多重复。如请示工作,应开门见山,抓住中心,条理清楚。对上级的答复或指示,应准确记录。

  给下级机关或部属打电话,要态度谦和,不可盛气凌人,说话简明易懂,对方不清楚的地方要复述和解释。

  不得使用手机讨论机密事件。

  第十五条不向他人发有政治性问题的邮件和轻狂、污秽、放肆等无聊邮件。转发他人邮件应得到原发件人的允许,不得擅自传递私人信件。秘密邮件要通过特殊方式发送,注意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同事之间要相互尊重,对同事的困难应给予关心和慰问,力所能及的事应尽心帮忙。不在背后议论同事,不说长道短、搬弄是非,对自己的失误或同事间的误会应主动道歉说明。

  第十七条下级应尊重上级,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自觉维护上级领导的尊严;确有意见分歧,应选择适当场合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上级领导应尊重下属的人格,善于听取下属的意见和建议。对下属的无意失礼和工作失误应以宽容的胸怀对待,善于帮助其改正。

  第四章公务接待礼仪

  第十九条在办公室接待客人来访要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举止得体。

  第二十条客人登门时,工作人员应起身相迎,面含微笑,主动与对方握手,并请客人就座,问明客人来意。如客人要见领导,要请客人稍候,与领导联系后再引导客人与其会见。

  第二十一条接待客人时应认真专注,根据客人来意,妥善安排和处理,尽量不让客人久等。中途自已有急事需暂时离开,或接电话等应向客人说明。正与客人交谈,又有其他客人来访,与早来的客人互不相识,主人应替双方介绍,对客人要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辞别应由客方先提出。当客人告辞时,主人应稍加挽留,在客人起身后主人再起身相送,将客人送到门外,并握手道别。

  第二十三条接待群众上访,要做到有礼、有节、有度,注意倾听和记录上访者陈述的事由,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说明理由,使上访者心悦口服。对上访者的无理要求,应礼貌拒绝,不要使来访者难堪,引起无谓的争吵。

  第五章人文环境礼仪

  第二十四条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做到地面、墙壁无污垢,窗明几净,物品摆设整齐有序。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文件资料及时清理;计算机硬件部分要保持整洁,键盘、屏幕擦拭干净,确保正常运转;办公场所的电话应保持通畅。

  第二十六条注意上下楼梯、就餐、乘车等公共场所的礼仪,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第二十七条各种政务公示、服务承诺和格言警句上墙要规范醒目,并保持无脱落、破损。

  第二十八条注重厉行节约,爱护公物。下班后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时要注意关闭电灯、电脑等电器。

  第二十九条注册厅或“12315”投诉举报中心要设计合理、布置得体、宽敞明亮。有条件的要配备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以及必要的桌椅、纸笔、饮水机、纸杯等,方便群众办事和查询。

  第三十条对外服务岗位的人员离岗时,到规定的员工动态公告板上表明去向和任务。

  

  第六章注册窗口礼仪

  第三十一条注册窗口礼仪规范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人员在从事注册窗口服务中应当遵守的礼仪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从事企业注册窗口服务的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核,秉公办事。

  第三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注意自身文明形象,做到精神饱满、着装规范、仪表整洁、举止端庄、态度热情。在办事大厅工作时,应着制服。

  第三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亮牌服务,将工作牌整齐摆放在工作台上,主动表明身份,方便监督。

  第三十五条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先讲普通话,表情要诚恳、自然,态度要和蔼、耐心,待人要礼貌、热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第三十六条在接待服务对象咨询或接受申请材料时,应耐心答复,认真审查。对各类咨询事项,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对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的,应告知办理各环节所需时间;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服务对象需补正的材料。对不属于工商登记范围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服务对象的提问要主动应答,做到百问不烦、百答不厌、不急不躁,以诚待人;接待领导检查及参观者应起立并认真回答他们提出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八条受理注册登记,要做到业务熟悉,办事快捷,信守承诺,全程服务,尽力帮助,绝不推诿。

  第三十九条文明用语要规范。根据情况,经常使用以下文明礼貌用语:

  1、接待服务对象时,要说:“您好、请进、请坐、请讲、我能为您做什么、对不起、您别着急慢点讲、您走好、请慢走”等。

  2、如果不能立即接待服务对象,要说:“请稍候,麻烦您等一下”、“对不起,让您久等了”等。

  3、由于工作失误表示歉意时,要说:“很抱歉,真对不起”等。

  4、当服务对象致谢时,要说:“别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很高兴为您服务”等。

  5、当服务对象致歉时,要说:“没关系,这算不了什么”等。6、当没听清楚服务对象讲话时,要说:“对不起,我没听清

  楚,请您再重复一遍好吗”等。

  7、接听服务对象打来的电话时,要说:“您好、您找哪位、您有什么事、请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对不起,他(她)现在不在我能转达吗、不客气”等。

  8、咨询受理时,要说:“您好、请您提供相关材料、请到X号窗口办理、请您记一下、您听明白了吗、我再给您重复一遍、您还哪儿不清楚、请您到X号窗口交费、请您核对一下有无差错、请您在这里签字”等。

  9、禁用语:在接待、咨询、受理及接听电话过程中,禁止使用“等着吧、再说吧、急什么、跟你说几遍了、怎么不早说、不是跟你说过了吗、怎么还问、找谁也不行、我不管、找领导去、愿意找谁就找谁、这是上边定的,我也没办法、不信你问领导去”等不文明用语。

  第七章“12315”投诉举报窗口礼仪

  第四十条投诉举报窗口礼仪规范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人员在从事“12315”投诉举报窗口服务中应当遵守的礼仪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从事“12315”投诉举报窗口服务的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快捷、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依法受理,妥善处置。

  第四十二条窗口服务人员应注意自身文明形象,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着装要规范、整洁、大方,上岗服务时应着制服。

  第四十三条窗口服务人员必须实行亮牌服务,将工作牌整齐摆放在工作台上,主动表明身份,方便监督。

  第四十四条受理群众电话投诉举报时要及时接听,并用:“您好,我是××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请讲”等礼貌用语。对投诉举报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等,要作好详细记录;对署名举报的还要问清其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同时,要立即报告领导或通知辖区工商所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理群众上门投诉举报,要主动热情接待,问清投诉举报内容,并作好详细记录。需现场处理的,要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第四十六条按规定对投诉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窗口服务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以权谋私,弄权勒卡;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办件;不准刁难、推诿服务对象及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车辆接送;不准在办件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准参与、从事各类中介有偿服务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吃请、有价证券和馈赠。

  第八章巡查办案威仪

  第四十八条巡查办案威仪规范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人员在从事巡查办案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九条从事巡查办案工作的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五十条从事巡查办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十一条从事巡查办案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合法、合理行政,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避免畸轻畸重,规范自由裁量。

  第五十二条从事巡查办案工作的人员必须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案件主办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办理完毕,不得推诿职责。

  第五十三条外出巡查办案时,有关人员必须着制服、戴帽子,严整风纪,严肃言行举止。

  第五十四条徒步执行巡查办案任务时,精神要饱满、步姿要有力。乘车外出巡查办案,不得开快车、开“霸王”车。

  第五十五条进入行政相对人单位(经营场所)执行巡查办案任务时,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检查证件,说明来意。办案过程中,既要尊重他人人格,又要严格依法行事,严肃履行查办职责。

  第五十六条从事工商巡查办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办案纪律,注意保守秘密,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干扰正常办案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巡查办案中如遇暴力抗法,要沉着应对,既不畏惧退缩,又不要盲目冲动,防止事件激化,必要时应立即指定人员报警,请求警方支援。

  第五十八条外出巡查办案,如有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执法人员接受采访时要思路清晰,回答问题干净利索,切中要害,体现出良好的素质,维护好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形象。

  第五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到工商局(所)作询问笔录时,执法人员既要体现威严,又不能语言粗俗,侮辱人格。

  第六十条对查获的涉嫌违法物资,要造册登记,专人保管,集中公开处理。杜绝罚没物资失窃、私分、挪用或移作它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业文明礼仪的培养,必须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相结合,形成良好的思维方式、生活教养、审美意识、言谈举止;必须与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强化干部道德意识,美化、净化内心世界,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必须与“阳光工商”主题活动相结合,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充分调动干部参与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大力培养“阳光工商人”,提高依法文明执法的水平。

  第六十二条各级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职业文明礼仪规范的学习教育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