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90号
各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
第16届亚洲运动会将于2010年11月在广州举行,为切实做好2010年广州亚运会保险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保障全面到位,提升亚运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亚运保险工作
广州亚运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举世瞩目的国际性体育文化盛事。办好广州亚运会对巩固和改善我国国际形象,增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亚运保险工作是广州亚运会运营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亚运会保险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周全、细致、可靠的风险保障,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改善保险服务质量,为亚运会成功顺利举行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合力做好亚运保险工作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加强对亚运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高管人员担任组长,加强对广东保险分支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为亚运保险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确保亚运期间保险工作万无一失。
广东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营造有利于做好亚运保险工作的环境;要加大对广东辖区内相关保险机构、人员的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作为亚运会保险合作伙伴,要根据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组委)保险保障需求,组织、指导各相关子公司提供充分和必要的风险保障,要针对实际需要,及时开发、完善亚运保险产品;要积极配合亚组委有关部门,针对亚运会场馆、设施、人员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为亚组委的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专业建议与意见,及时提出风险管理方案;要重点完善亚运会比赛及活动场区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建立“一站式”承保、理赔服务平台,方便客户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细化亚运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强化保险服务规范和标准;要建立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保险服务体系,树立保险服务窗口形象;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设立亚运会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加快理赔速度,努力实现亚运保险零投诉。
四、确保亚运期间保险业运行稳定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亚运会期间的维稳责任制,要妥善处理保险信访,规范处理程序,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及时研判并制定预防化解矛盾的综合措施;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种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确保相关软硬件系统运转顺畅,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严格防范病毒及“黑客”侵入,保证核心业务系统稳定良好运行。
五、开展服务演练,提高亚运保险应急管理水平
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对承保、防灾、理赔、投诉等各个保险服务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评估与演练,细化服务工作预案,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到位。
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杜绝任何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造成群访群诉以及不良社会反映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亚运保险承保机构自11月5日起至广州亚运会结束期间,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及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送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请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前,将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建科[2000]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建设领域各行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作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事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巩固、增强建设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针对建设领域各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选择确定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领域,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十五”期间,确定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为:
(一)信息技术
(二)建筑节能技术
(三)住宅产业技术
(四)建筑用钢技术
(五)化学建材技术
(六)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七)水工业技术
(八)垃圾处理技术
(九)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
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形式组织实施,设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并按照《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见附件)进行管理。
三、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历年发布的《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择。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协助组织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同时积极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附件: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
点击此处下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推动建设事业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由建设部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并统一发布,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取。
第三条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通过《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建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两个工作层次。部示范工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的落实;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第二章 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部示范工程必须是省示范工程。部示范工程从地方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每项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项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关键技术,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工程开工前必须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工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或开发单位,也可以共同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示范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6份: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应用重点实施技术工作计划。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本地的省示范工程,提出部示范工程的候选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向其申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二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文批准列入示范工程计划。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四章 部示范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部示范工程经建设部批准列入计划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与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部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建设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部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部示范工程停建或缓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建设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部示范工程在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建设部报送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一般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送建设部科技司。验收文件包括:
(一)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二)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三)示范工程效益(经济、社会、环境)分析报告;
(四)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规范性文件;
(五)示范工程技术录像。
第十九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专家对部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将授予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证书、证牌。
第二十条 建设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组织评比,对优秀的示范工程予以奖励。奖励可分为综合奖、单项奖和个人奖。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或予以奖励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消其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5号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证公共场所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现就“非典”防治期间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以下简称《标准》)监测各类公共场所的环境指标,近期可选择对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及苯类等指标的监控。督促公共场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二、当前需重点监管的公共场所主要是:候车(机、船)厅;学校大教室、食堂、浴室;商场(店);宾馆、饭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公共场所。
三、各地的适时监测情况,应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以引起公众对室内空气状况的广泛关注,促进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改善。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