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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5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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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86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考核与地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等紧密衔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快推进地区依法行政进程。地区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将按照该办法要求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对“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研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二)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依法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有效协调部门职能争议。
  (二)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三)实行各种预警、应急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应急事件演练活动,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其资格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 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对“强化行政监督”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部门和人员,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五)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部门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以及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法计划,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二)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专门法律知识考核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考核对象自行开展,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方式。
年度考核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考核组以评查、抽查为基本形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分为100分,创新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创新加分:
  (一)被自治区及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创新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并抄报组织部门;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当年实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10]19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指导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表率作用,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指导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决策的政治责任。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型劳动大军,是当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力军,在努力创造农民工就业机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工培训等方面发挥了表率作用。当前,中央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中央企业的日益发展壮大,在中央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不断增加。农民工在中央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央企业要树立全新观念,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保障企业基业常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农民工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技术革新和企业体制机制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期望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好农民工工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表率,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

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四)切实增加农民工就业机会。中央企业要努力实现转变发展方式与扩大就业规模的统筹协调。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行业领域的特点,结合企业实际,在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切实增加就业岗位供给。要把推进农民工就业与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途径。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稳定就业。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等方式稳定农民工就业,不得歧视和非法清退、裁减农民工。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分包单位的调查了解,选择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的单位开展合作,并督促其依法保障农民工稳定就业。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央企业直接使用农民工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农民工的意见。要及时向农民工公示或告知直接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

(八)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支付。要建立健全劳动报酬支付监控制度,适时开展本企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分包单位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和动态调整的规定,促进农民工劳动报酬正常合理增长。

(九)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要逐步吸收农民工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

(十)严格执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要加强安全管理投入,持续改善安全设备设施,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及时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要健全高危行业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要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强化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保护。

(十一)不断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不断丰富农民工特别是处于生产一线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健全文化生活设施,为农民工通过书籍、报刊、电视和网络获取文化知识和信息创造条件。

(十二)认真落实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工作,鼓励根据企业实际和农民工意愿建立相关商业保险。要督促业务分包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十三)建立健全培训机制。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制度,把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体系。要充分保障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努力创造培训所需的各项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建立农民工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

(十四)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要根据岗位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民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通过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委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者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要根据企业实际开展整体素质培训,提升农民工的文化、法律和道德素养。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分包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鼓励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实际效果。

五、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

(十五)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党团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要将农民工队伍的党建、团建和政治思想工作作为加强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政治优势,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培养、吸收优秀农民工入党、入团,发挥企业党团工作对农民工的激励作用。要加强农民工党团员的动态管理,将农民工党团员编入党团组织,建立农民工流动党团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六)促进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农民工代表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吸纳本企业农民工加入企业工会,引导劳务派遣单位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凝聚力。要充分重视农民工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引导农民工参与企业技术革新,鼓励农民工走上企业管理岗位,拓展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途径,共同推进中央企业不断提升民主管理水平。

六、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协调。农民工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要建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专人负责,人事(劳资)、法律、监察、宣传(党群)、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企业农民工工作,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分工,做到协调联动,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中央企业要及时组织对农民工工作情况的调研,建立督促、检查农民工工作的常态机制,持续改进农民工工作方法。要加强典型引导,对农民工工作成效显著的所属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的联系机制。中央企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重要决策精神,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反映农民工的诉求,争取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要加强与国资委的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提升中央企业农民工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3]205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2000年8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3]161号),中央在京单位开展了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职工住房档案是各单位申请和发放住房补贴、建没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和住房档案的建立、审核、立卷、归档及变更工作.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要抓紧时间组织职工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由住房档案管理人员将其内容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未将职工住房情况录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请抓紧时间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已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不再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由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对变化情况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
1.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2. 职工住房情况变更表
3. 职工职务(或技术职称)情况变更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职工住房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宇[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住房档案,是指以文字、声像、图表、软盘及其它媒体介质为载体记录的职工住房信息。
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集资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准确、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假报。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筒称国营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中央在京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立卷、归档、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房管或房改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人事、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
(二)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等。
(三)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四)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五)职工住房上市交易情况。
(六)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等情况。
(七)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在京单位产权房由其它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
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第六条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程序:
  (一)职工个人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见附表一)。
(二)单位对职工填写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审核后整理汇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三)按照登记表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四)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信息资料分别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备案、归档。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本人或变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变化信息反馈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信息,在一个月内完成填写职工住房档案交更登记表(见附表二、三)、更新计算机数据等工作,同时按家属关系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职工住房档案变更后,新登记档案与原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第八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档案转移时,原纸质档案及计算机数据保留,由原所在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将初次建档时间及原住房档案记载内容逐一详细填写,并出具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在新单位建立新的住房档案.
第九条 职工住房档案是职工住房情况的资信证明文件。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住房超标的处理、住房补贴的发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工作均应以住房档案为依据。
第十条 职工可到所在单位的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据住房档案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应指定人员负责住房档案的日常保管、变更登记及计算机数据更新,核查所属单位报送的住房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专门的职工住房档案库房,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专库管理条件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谊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专柜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lo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