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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1:0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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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1年1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区交通局、区  宁发[1977]28号    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    农林局、银川铁路  1977年4月21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分局关于加强蜜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蜂检疫工作的报告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                         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                         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区域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验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审定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4   关于固定草原使   宁政发[1985]52号   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    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5年4月20日    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5]133号  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    森林、林木采伐管  1985年9月29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理暂行规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代替 6   加强现金安全管   宁政发[1986]90号   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    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7月20日    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招用工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    人实施细则                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                         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                         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辞退违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    纪职工实施细则              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7号  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    农村五保工作办法  1987年12月19日    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代替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1号  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    汝箕沟无烟煤开   1988年11月26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采保护办法                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4号   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    邮电通信线路保   1988年5月30日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办法                  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                         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                         通信条例》代替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宁政发[1988]55号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    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1988年5月30日    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    就业及扶持发展社             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    会福利企业的规定             疾人就业规定》代替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89号   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    收费管理规定    1988年8月18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                         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3号  已被宁党发[1998]29号    待业职工登记管   1988年9月3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    理暂行办法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3号  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    筵席税施行细则   1988年12月2日    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                         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42号  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    广播电视设施保   198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护条例实施细则              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                         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                         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64号   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    节约能源管理实   1989年5月22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施细则                  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70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    糖用甜菜种子管   1987年5月28日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理办法                  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23号  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    乡镇、街道企业环  1989年1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    境管理办法                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                         定》,已被2001年10月19                         日国务院明令废止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86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    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989年7月22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                         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                         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代替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94号   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   1989年8月24日    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    理人大代表建议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政协委员提案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工作的暂行规定              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5号   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    公路货物运输合   1990年7月11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    同管理办法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93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    乡村集体所有制   1991年9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企业管理办法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76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家畜家禽防疫实   1986年5月31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施办法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号文件明令废止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22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人民政府关于修   1992年12月16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改《宁夏回族自治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区家畜家禽防疫              号文件明令废止    实施办法》的通知 26  进一步贯彻落实   宁政发[1992]51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    国家人防建设有   1992年5月16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关政策的规定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65号   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    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6月26日    发[1998]62号《自治区人    职工退休费用全              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区统筹的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施意见》代替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04号  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    人民政府关于对   1992年10月24日    布的宁政发[1999]29号    有突出贡献科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员实行重奖的              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    暂行办法                 法》代替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17号   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    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3月6日     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                         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82号   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1993年8月7日     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    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废止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40号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    居民基本生活必   1994年4月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需品和服务价格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审实施办法               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98号   已被1999年12月28日国务    医疗器械生产经   1994年8月30日    院令第276号发布的《医疗器    营管理规定                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                         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                         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5]11号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    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1995年2月11日    年第77次政府常务会通过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                         险办法》(〔2001〕第32号令)                         明令废止 3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6]61号   其依据的1994年8月18日    实施《基本农田保  1996年5月14日    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细则               护条例》已被国务院1998年                         12月27日发布的《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宁夏企业总工程   宁政发[1984]158号  与公司法规定的体制不相适    师条例       1984年11月2日    应,实际已经失效 2   关于切实做好医   宁政发[1986]10号   医药经营管理体制已经变    药经营和市场管   1986年1月15日    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理的通知 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宁政发[1986]95号   属于计划经济高校管理体    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1986年8月4日     制,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失    试用暂行办法               效 4   关于专业技术人   宁政发[1987]91号   人才管理体制已经变化,实    员支援乡镇企业   1987年10月12日    际上已经失效    的暂行规定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97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进一步搞活城镇   1987年10月20日    失效    集体经济若干问    题的补充规定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9号  与现行商业经营体制不相符    全民所有制小型   1987年12月15日    合,自然失效    商业企业租赁经    营暂行办法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1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成人高等学校学   1988年3月9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生学籍管理规定              效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46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自制    犬类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8日    定以来基本没有执行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6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人民政府关于发   1988年6月4日     失效    扬艰苦朴素作风    的几项规定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62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中等专业学校毕   1988年6月11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业生分配调遣暂              效    行办法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8号  与现行卫生管理体制不符,    关于深化卫生改   1988年9月5日     自然失效    革的若干规定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9号   已与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实际    营利性游乐活动   1988年3月30日    不相适应,实际上已失效    管理暂行办法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35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农村电影放映网   1989年12月30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管理规定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1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轻纺工业行业管   1990年2月4日     效。    理暂行规定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传真机、电传机使  1990年7月17日    效。    用管理暂行规定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62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城市电影放映工   1991年5月31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作管理规定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102号  体制已变,不符合实际情况。    基础教育分级管   1991年10月20日    理暂行规定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8号   国家管理体制已变,该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勘   1992年1月20日    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探报告审批办法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44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农业部门兴办经   1992年5月4日     况。    济实体暂行规定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3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关于禁止摊派的规定 1992年12月31日    效。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6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进   1993年6月22日    口设备及物资价    值鉴定暂行办法 22  关于加快发展个   宁政发[1994]12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体私营经济的若   1994年1月24日    况。    干规定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10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进境动物及其产   1994年9月28日    品加工,使用许可    证管理办法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闭路电   1988年6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视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8]59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共用天   1988年12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线电视系统   宁政发[1988]135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管理暂行规定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3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30日自治区    治区流动人   1990年5月21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口计划生育   宁政发[1990]58号        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    管理办法                    生育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4〕97号)明令废止。 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2月11日自治    治区国营企   1986年9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职工待业   宁政发[1986]130号        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    保险实施细则                  保险办法》(宁政发                            〔1995〕11号)明令废止。 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4月12日自治区    治区国营企   1988年1月3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业劳动争议   宁政发[1988]2号         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实施细则                  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                            〔1995〕29号)明令废止。 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7月1日自治区    治区农村征   1989年3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收教育事业   宁政发[1989]25号        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    费附加暂行办法                 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5〕55号)明令废止。 7   关于批转《食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12月21日自治    盐加碘防止   1980年9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    地方性甲状   宁政发[1980]139号        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    腺肿暂行办                   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    法实施细则》                  例>办法》(宁政发〔1995〕    的通知                     114号)明令废止。 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  1996年1月19日自治    治区国有企   1989年3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安置富余   宁政发[1989]37号        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    人员试行办法                  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                            定>办法》(宁政发                            〔1996〕7号)明令废止。 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4年12月24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办[1984]162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管理办法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0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5年8月22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发[1985]113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监督管理规定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8月5日自治区    治区科技人   1987年10月17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员继续教育   宁政发[1987]94号        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的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宁政发                            〔1997〕71号)明令废止。 1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10月5日自治    治区城镇暂   1990年2月5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住人口管理   宁政发[1990]16号        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    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7〕89号)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政府批转财   1986年4月4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政厅关于改   宁政发[1986]39号        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    进屠宰税                    法》(宁政发〔1998〕48    税办法的报                   号)明令废止。    告的通知 1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治区屠宰税   1997年5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7]40号        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                            办法》(宁政发〔1998〕48                            号)明令废止。 1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16日自治    治区农村劳   1992年5月4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动力进城务   宁政发[1992]46号        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    工管理办法                   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8〕57号)明令废止。 1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9月28日自治    治区科学技   1988年4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术进步奖励   宁政发[1988]44号        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    办法                      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                            第2号)明令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  1999年12月8日自治    治区消防管   1995年4月21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理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5]32号        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处罚                            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                            号)明令废止。 1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根据1997年12月29    治区殡葬管   1984年6月11日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4]82号        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                            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                            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                            规章的决定》(宁政发                            〔1997〕129号)修正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5号)明令废止。 1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治区地名管   1987年5月19日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理规定     宁政发[1987]32号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4号)明令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51号 2006年6月27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2005〕51号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非煤矿矿山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办法、建立了颁证机构、开展了培训工作和认定临时中介机构资质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根据总局工作安排,为推进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就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定颁证工作信心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非煤矿矿山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充分运用好行政许可制度,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从近期的统计数据情况看,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仅有15421个,占现有10.16万个非煤矿矿山的15%;已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201个,仅占全国非煤矿矿山的6%;有的省(区)甚至没有一个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尚未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此,要提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当正确对待。要坚定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树立做好安全许可工作的信心,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同时,还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负责地开展审查颁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集中精力,务必抓紧抓好。

  二、树立服务思想,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是推动当前颁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许可证的数量过少,其原因之一就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作尚不到位。要使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树立起依法办矿、依法生产的意识,认识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行为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和制裁。对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和培训,要让符合条件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并安全生产;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生产领域。

  从为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出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包括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指导企业改进安全设施和条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等。通过这些必要的工作,企业再不依法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就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依法关停那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必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基础条件差,存在的问题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正视非煤矿矿山的这个基本现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坚决杜绝无所作为的现象,克服等待、观望的消极情绪。

  目前,有些省针对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将一些非煤小矿山的受理、审查工作委托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以减轻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加快颁证工作的进度。有的省根据本省实际,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在国家尚未颁发相关规定前,采取了相应办法。还有其它一些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的相应措施,在当前情况下,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审查颁证工作中的问题,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四、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任务、办法和措施;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务必于7月10日之前将本省(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总局(监管一司)。在上报的实施方案中,针对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加快发证工作的具体解决办法,包括对首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明确适当期限,促其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或关闭等相应措施。

  对于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决定不发或者暂时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抓紧开展颁证工作。

  五、准确获取信息,强化安全许可信息管理

  各地要正确理解"企业申请"的含义,并做到准确统计各相关数据。目前,有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未受理的企业申请,排除在"企业申请"的统计数据之外,应当予以纠正。为此,请各地对许可证信息统计数据进行清理,凡是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不论是否受理和向哪一级申请,都要作为"企业申请"数据予以统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并记录在案,要区别不同情况,以分清相关责任。

  按照总局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配备专门人员和相应设备,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相关信息,特别要推动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做好为上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工作。

  六、保证质量,加快颁证工作进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有关许可证申请办理期限的规定,企业申报的期限已过。各地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完成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任务。同时,要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在保证颁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颁证工作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