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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7:1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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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防
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学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医疗用房等。招待所、商店
第四条 凡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平战结合,在符合战时防空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按《抚顺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和《抚顺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利用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区、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
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十层以上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较多,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按规定标准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修建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750元。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35元。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一)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书、详细规划图和规划会签单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批手续;缴纳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二)确需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前提出,并出具易地建设的相关资料。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被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被批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建筑市场收费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提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六)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的,必须向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补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人防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报批的民用建筑面积与竣工的建筑面积不相等
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交或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退还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管理部门对地上建筑设计不予审批,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其防护等级和战时使用意图,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部门在编制地面建筑详细规划时,同步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定。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院或建筑甲级设计院承担,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监理必须由取得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或具有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管理、施工与竣工验收按《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必须备齐竣上图纸和有关资料,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对擅自使用的建设单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罚款,并按现行造价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现行造价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设计防空地下室而擅自出图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建设单位土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与维护管理按《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湖北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2号




关于湖北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报告》(鄂环然[2001]1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石首麋鹿自然保护区是为恢复麋鹿野外自然种群而建立的,应以麋鹿的数量增殖、习性野化和扩大野外放养点为主要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科研工作,积极恢复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并开展野外放养点的选择,有计划地实施放归自然活动,使保护区成为我国麋鹿最终回归自然的重要基地。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567公顷,但巡护工作应不限于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外麋鹿活动地区也应进行定期巡查。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但应进一步核实面积。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和管理规划。应当尽可能恢复保护区内作为麋鹿栖息地的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并兼顾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减少人为不利干预。如经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可清除过去人工栽植的杨树。人工围栏应是开放性的,除了有防洪救护功能外,还要兼顾保护区内、外湿地生态系统的天然联系,考虑到野化麋鹿习性、扩大麋鹿采食范围及维持湿地水体自然交换和湿地生态过程的需要,全面考虑,合理规划,防止把保护区变成麋鹿的驯养繁殖场。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学研究规划。科研工作要紧紧围绕保护区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为湿地生态恢复、麋鹿数量增殖、习性野化和扩大野外放养点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依科学规律野化麋鹿,回归自然。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宣传教育规划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鉴于保护区本身就是天然的动植物园,建设人工湿地动植物园和保护区外围生物围栏均应事先经过科学论证,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引入,并应限定在实验区和保护区周边地区进行。生态旅游应突出宣传教育,可充分利用有关宣教设施,也可增加观鸟项目。保护区内所有房屋、瞭望塔、道路等建设都应精心设计、施工,尽量减少占用湿地。如不能避开,可采用搭桥模式,防止阻水,并注意与当地自然景观相协调。

  六、保护区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适当给予补助。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并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见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然[1996]507号文)的框架和内容要求,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