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0:4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律师的职责使命,也是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使律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律协决定组织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制定了《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律师协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行业优质服务、宽领域服务的要求,围绕服务主题和主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实施好业务创新拓展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服务新产品,搭建服务新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开展服务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等,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全国律协决定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重要性
当前,律师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对律师队伍专业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也提出了要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动律师业务转型和升级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把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发展单列一节进行阐述,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律师工作在扩大服务领域,加快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律师的职责使命,也是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国内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很繁重,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空间开拓不足,新业务领域介入不够,法定业务范围过少,一些青年律师由于案源不足面临生存困难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因此,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关系到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律师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完善新时期律师法律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这项工程作为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要工作来抓,作为推动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来做,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在推进律师行业服务创新上下功夫,在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上做文章,在提高律师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见成效,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行业优质服务、宽领域服务的要求,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创新服务为导向,以拓展服务领域为重点,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作任务:巩固深化传统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保持传统业务稳定增长;新业务持续开拓,争取相关业务部门的理解与合作,使创新业务逐步成型和固化;法定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努力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较为成熟的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律师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更广泛、更有效的参与,更加彰显律师的法治功能。
三、工作重点
(一)巩固深化提升刑事辩护业务。要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适应新要求,研究和推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重点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参与度。全国律协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与公安机关制定律师会见的具体规定,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从小处着眼,从具体问题入手,比如推动解决律师出庭安检问题、会见场所问题及阅卷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加强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培训和指导。对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有力支持。开展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评优活动。
(二)做专做细传统民商业务。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通过源头服务,拓展更多的企业延伸业务。拓宽传统婚姻家庭业务,开展家庭理财、个人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推动律师对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业务、婚姻法与信托法交叉业务、离婚与股权分割业务等新型业务进行深入研讨,从传统业务中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展公司秘书业务,为大量中小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服务。巩固银行贷款业务,逐步固化个人房贷、企业信贷等贷款合同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三)拓展提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完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架构,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覆盖面。重点围绕将政府法律工作由事后处理,推进到事前预防。将为政府法规规章制定、宏观调控、社会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纳入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促成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推动广大律师真正参与政府决策流程,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全国律协要举办律师服务政府法治建设论坛,制定法治中国建设中律师角色及作用发挥的报告。举办服务法治政府表彰活动,对各地在服务政府依法行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奖励。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推广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四)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面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以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契机,全国律协研究制定律师办理商标业务规范,举办律师代理商标业务培训班,促进律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积极引导律师参与企业品牌化经营,提升民族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引导律师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工作,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组织编写律师办理专利业务操作指引,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业务流程。力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打破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业务对律师的限制,推动律师办理专利代理业务门槛问题有效解决。组织编写律师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引导律师服务新兴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举办“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运用研讨会”,有效整合律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形成律师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全流程。
(五)创新拓展服务文化建设业务。重点是推动律师在影视、传媒、演出、展览、出版、印刷、动漫、教育培训等文化产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探讨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服务模式、方式、标准,推动完善文化体制和文化生产机制。针对较成熟的影视法律服务,特别是其中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服务,制定律师操作指引。在中国国际动漫节期间举办动漫产业权益保护论坛。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行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社会影响较大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例,要求各演出团体、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防范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六)探索创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业务。全国律协要制定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举办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级研修班,实施“碧水蓝天法律保障行动”,指导推动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律师参与能源、环境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为污染总量控制、饮水源保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制定建言献策;组织律师参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为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统一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为律师进入环境评价机制,服务能源、环境领域的项目开发建设、技术开发应用及投融资等提供合法性论证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创造条件。推动项目开发建设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评估环境、资源、安全、维稳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以实现节能、减排、降耗目标,减少对环境的损害。针对公众诉企业或政府环境污染索赔案件的不断增多,应积极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管控服务。贯彻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建设全过程的要求,研究加快推进城镇化衍生的环境法律服务。积极参与环保公益诉讼,支持律师为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参与全民环境教育行动,宣传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推动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七)拓展提升服务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法律服务。重点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推动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活动,聘请中国律师,境外投资项目审查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利益。组织开展选择法律服务机构程序设计,方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选择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拓展我国律师参与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如,农业协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关税壁垒以及市场准入等,为我国律师拓展国际贸易业务创造制度性条件。推荐具备丰富国际贸易诉讼经验的涉外律师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增强我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通过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新设、收购、协议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分所、代表处、业务部,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实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各地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人才培养计划,并与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相衔接,纳入地方政府有关人才培养的规划。
(八)创新拓展“三农”法律服务。重点要拓展律师参与农村立法、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法律服务形式和内容,切实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全国律协要继续实施县域律师培养“千人计划”,举办县域律师事务所主任示范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县域律师服务基层、服务农村法治建设的能力。总结推广浙江嘉兴、四川成都等地政府购买服务为农村配备法律顾问的做法,力争在各地予以推广。推动律师服务城镇化建设,总结参与路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九)创新拓展金融财税保险领域的法律业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评估师协会加强业务交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行业的融合与协作,在国际税收、境外投资税收、税收协定安排、非居民企业税收、合法税务策划、涉税诉讼、涉税刑事辩护、涉税审计等业务领域,本着与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推进业务的合作与开展,为更好的拓展律师行业税务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及影响力,促进我国税务律师的兴起和发展。与证监会、商务部、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上、业务上的合作,创造更多的律师执业机会,推进律师为B股上市公司转为H股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推进律师为中国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发行H股提供服务,对律师从事国际证券业务提供培训,提高执业能力。积极与银监会、保监会沟通合作,拓展律师服务金融保险机构法律业务。推出律师从事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开展专业培训,为律师介入相关领域提供支持。推进律师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新型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市场热点、重点业务。
(十)创新拓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服务。推进律师参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资集体谈判实务,为企业和工会工资集体谈判提供法律服务。与工会部门协商或发文,在企业与工会集体谈判时接受律师指导。采取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建立劳动关系维权法律援助基金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律师有效开展活动。
(十一)研究拓展海洋领域法律服务。实施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组织律师研究海洋法等公法领域法律问题,为相关部门实施国家海洋战略提供咨询和分析;指导律师介入国有企在近海和远洋进行的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推动国有企业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战略物资运输合同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风险控制意见;介入即将生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项目研究,协助劳动部、交通部、海事局等开展调研,对公约涉及的海事劳工工作制度、福利待遇、投诉机制、投诉程序等,提供海事律师的实际案例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思路,为公约在我国实施及国内法的制定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集装箱运价指数等)的法律研究,扭转国内航运企业参与FFA交易和争议处理由于认识不足导致严重亏损的局面。
(十二)创新拓展信息网络领域法律服务。配合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由全国律协发布《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并加强宣传,举办“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加快提升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能力,并推进与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合作,拓展律师的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与地方律协合作,在全国主要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开办不同专题的“信息网络业务研修班”,加快提升中西部地区律师从事信息网络领域业务的能力。
(十三)创新拓展西部业务、边贸业务。围绕西部大开发、边疆地区扶持等国家发展战略,对西部开发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西部招商引资提供风险防范;积极开拓涉及中亚、南亚、东南亚、东盟、蒙古国等法律服务业务,在我国与邻国的经济合作和贸易交往中,为政府部门、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积极为项目投融资、边境贸易和税收、国际工程承包、矿产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政策制度。确立加强法律服务的制度框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稳步推进“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
全国律协与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参与涉及律师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为律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同时,加大政策制度保障,根据业务创新拓展过程中出现的需求,及时总结和固化律师业务创新拓展成果,逐步推进重点领域律师业务法定化。
要扩充完善《律师业务指导目录》,并根据工作重点,制定业务规范和指引的制定规划,确保这项工程实施过程得到相应的指导和支持,保证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地律协要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意见和指引,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业务创新和拓展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全国律协为龙头,以各地律师协会为纽带,注重发挥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广大律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协同作战,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之间联合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要加强沟通协调,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律师业务创新拓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架构创新、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拓宽律师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 融合发展。
(三)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律师事务所转变观念,以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对重点战略、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提供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开发延伸服务,不断研发服务新产品。鼓励律师事务所采用网上服务等新形式,为中小企业、公司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法律服务。
(四)搭建创新平台。在深入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基础上,探索推动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新平台。
密切关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省域或跨区域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本地区重大项目和重大经济政策的规划,引导各地开展系列活动,通过推介会、洽谈会和签约会等多种方式,组织推动广大律师为实施国家和地方区域发展战略(如浙江、山东的海洋经济区,上海的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河南的中原经济区)以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提优质专项法律服务。为边境省区“桥头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和云南、东北、内蒙古、新疆等地区与周边国家的投资与贸易提供法律服务。
探索律师服务创新示范基地,作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增强法律服务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孕育和孵化新业务,示范规范化、标准化的律师服务。建立30家律师服务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组建律师团队或推荐执业质量好、专业素质强的律师事务所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统筹城乡配套改革试验区、金融核心区、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等提供系统、完整、细致的法律服务。
(五)强化服务保障。各地律师协会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律师业纳入本地区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积极争取律师行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为律师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力争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将列入的地方要积极推动专项资金落实。
全国律协要根据工作重点,举办业务创新论坛、高级研修班、经验交流会和研讨会等,对市场经济前沿领域新业务进行培训、交流和研讨,提升律师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在中国律师网开通创新服务工作平台,促进创新工作经验交流与推广。在相关媒体建立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平台,扩大行业推介力度。
研究出台行业鼓励和扶持政策,包括奖励等措施,对在业务创新拓展中有突出表现的要给予奖励,激发律师参与行业创新拓展业务的热情。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或相关创新拓展委员会,会长亲自负责,研究、设计业务创新拓展的总体规划。要主动走访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等相关方面,听取需求和建议,为更好地开展业务创新拓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组织、协调、指挥能力,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发动,激发和调动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工作热情。
(二)扎实推进工作。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指导本地区落实好这项工程。要及时掌握业务创新拓展的具体进展,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强化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真正抓好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根据“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推进的整体部署,加强新闻宣传策划,把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强化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声势。要认真总结、挖掘、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以及典型案例,对涌现出来的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3]3号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快乐、喜庆的节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发展的关系。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要结合冬春季安全生产的特点,继续组织开展“冬春百日安全”和群众性的事故隐患排查等活动;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和节日期间突击生产、无视安全生产的情况,杜绝为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的错误做法;对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恢复生产的,要制定妥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节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要认真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应关未关、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要严格检查“一通三防”隐患,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决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搞好瓦斯治理,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炸器材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77号)和《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精神,对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同时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加强对节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防止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现象,坚决杜绝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搭载客运交通工具,确保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
四是要认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住楼房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前要组织力量对人流密集的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学校、车站、地铁、码头、机场、旅游景点、网吧、公园等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注意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要认真吸取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居民住宅楼、店铺及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
四、切实转变作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监管和监察职责,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落实党中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在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坚持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节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现公布《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9月23日韶府〔2002〕126号文印发,根据2005年12月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中心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市批准的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镇建设必须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中心镇规划是建设的依据,所有中心镇都必须制定中心镇规划。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中心镇总体规划应包括:中心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生产设施,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综合纳入总体规划。

第八条 中心镇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区域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对将来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近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

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应征得与规划审批权相对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批准的中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确需修改的,必须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镇建设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四章 配套设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条 新建和改造的中心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三十一条 中心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公共水域的保洁,由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县(市)、镇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五章 镇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努力创造和保持优美、整洁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自觉维护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

(八)不得擅自设置门面招牌和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采用现代材料和工艺制作,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九)中心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阳台、外走廊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围挡作业,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四十一条 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