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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纹检验中的假定/王义然

时间:2024-07-12 15:3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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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纹检验中的假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 程连栋


科学知识告诉我们,一切检验过程都是以确认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或者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为目的的判定过程,都需要把被检客体与一个已知确定的事物作比较。因而.检验成败的关健是如何正确选择可供比较的参照物。人们日常使用的测量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国家制定的各种性能、参数标准等,都是比较参照物,而且都是为了满足不同检验的需要人为设定的。指纹检验也不能例外。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正确无遗地发现指纹细节特征,系统条理地完成指纹检验过程,对指纹检验的比较参照物所作的人为设定。现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一、提出指纹假定的思维过程
在科学研究中,判定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研究对象与这一事物的定义相对照。指纹假定的提出,也是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并直接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开始考虑的。长期以来,痕检人员在指纹检验中一直沿用九种指纹特征,名称分别是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钩、小桥、小眼、小点、小棒。近年来,人们加强了指纹特征的开发研究,把指纹细节特征扩展到包括隆凸、陷凹、断续、曲折、分离、贴近等在内的二十多种。如此零乱繁多的指纹特征,怎样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形式逻辑知识告诉我们。对概念下定义,就要把研究对象的主要之点加以概括。因此,要对指纹特征下定义,首先应当找到所有特征的共同点。从理论上讲,特征是特性的外在表现,而特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固有属性。要确认一事物的特征,就必领把
一事物与他事物作比较,即要找到一个可比的参照物。我们可以这样考虑,每一种具体的指纹特征,都是与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相对面言的。那么,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就是发现这种特征的比较参照物。这样,每种具体特征,都对应着一种作为比较参照物的指纹形态。这就是所有具体指纹特征的共同点。把这些共同点概括起来,与指纹特征相对应的,就是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我们不妨把它叫做一般指纹形态。至此,我们就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指纹特征就是被检指纹区别于一般指纹形态的表征,它是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在区域纹线上相互区别的标志。
运用以上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就是把被捡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作比较。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般指纹形态是从若干纹线形态中概括出来的,并不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我们只知道它不包含任何一种指纹特征,却不能描绘出它的具体形状。因而还不能直接把它作为比较参照物。但是,我们却可以从宏观布局、微观结构等不同角度,对它的性质做出若人为的设定,这种人为设定就是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经过这样的处理,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的比较就变成了与各个假定的比较,只要假定提得科学合理,使这种比较可操作,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问题就解决了。
这种人为做出假定研究问题的方法,在许多学科中得到应用。如在理论力学中有小变形假定,假定受力物体变形十分微小,可忽略不计。在会计学中有会计主体假定、会计期间假定、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些假定,有的舍弃了对本学科研究问题形响微小的因素,缩小了研究范围,如小变形假定;有的规定了研究问题的基本立场,指明了进行观察分析的出发点和方向,如会计主体假定;有的把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环境条件理想化,简化了极为复杂、变幻不定的考察背景,如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种方法对推进某些学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全可以应用到指纹检验领域。其实.在以往的指纹检验中,人们也已采用了这种方法,如人为规定左右走向的指纹左为起.右
为止,上下走向的指纹上为起,下为止。有了这样的假定,才有起点与终点之别、分歧和结合之异。提出假定可以为指纹检验提供很多方便,下文将予证明。
二、指纹指定的概念和内容
总结以上思维过程,指纹假定的概念可表述为:所谓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指纹检验的方便,对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一般指纹形态)的属性所作的理想化的人为设定。笔者在认真分析现有全部指纹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五个假定:
I、纹线经过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从捺印区域经过的纹线,即从区域外来到区域外去,在区域内,既没有纹线的起点,也没有纹线的终点。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起点和终点都是特征。由于人们习惯上把长度小于1毫米的独立纹线叫小点, 把长度在1至5毫米之间的独立纹线叫小棒,所以,九种特征中的小点和小棒实际上都是起点与终点的组合,只不过二者的起点和终点距离较近罢了。
2、纹线独立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相对独立的,不与其他任何纹线相交接。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分歧、结合都是特征。而小钩则是较短纹线的分歧或结合,应视为一个分歧或结合与一个起点或终点两种特征的组合。小桥和小眼则都是距离较近的一个分歧与一个结合的组合。其不同点在于小桥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相邻纹线的结合,而小眼则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同一纹线的结合。
3、纹线均布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所有纹线都是均匀分布的.即任意两条相邻纹线的距离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组相邻纹线的距离也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两条相邻纹线局部的分离或贴近,不同小犁沟宽度的明显差异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这里相邻纹线的距离,是指两条纹线中心线的距离。
4、纹线等宽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其自身宽度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条纹线的宽度也都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每条纹线局部存在的细段、粗段、隆凸(局部凸起)、陷凹(局部缺损)和个别纹线明显的过宽、过窄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未包括这一类。
5、纹线连续光顺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条纹线都是连续不断的,且其各处弯曲程度变化走势是平缓的。按照这一假定,纹线自身的断续和突如其来的陡弯、折转等都应视为特征。这类特征也被传统所忽视。
三、指纹假定的意义
有了指纹假定,按照定义寻找指纹特征成为可能,使指纹检验更加科学简便。如同在技术测量中找到了一个基准。在研究空间图形中建立了一个三维座标系。五个假定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成为指纹检验工作的重要参考体系。其意义在于:
1 、规范了发现和扩展指纹特征的过程。长期以来,指纹特征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寻找指纹特征没有明确的参照物,无所遵循。痕检人员只能死记住几种传统的特征,在被检指纹中漫无边际的搜索。假定的提出,把指纹特征界为被检指纹与指纹假定的明显差异,使发现指纹特征的过程清楚地表现为把被检指纹与五个假定逐一进行比较的过程,检验工作由漫无边际的搜索规范为按图索骥的追寻,思路清晰,方向明确,可以避免因步骤混乱造成的疏漏。无疑,假定对扩展指纹特征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
2、奠定了指纹特征分类的基础。指纹假定是发现指纹特征的依据,也是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的基础。用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有很多优点。首先,这种分类方法有高度的概括性。仅前两个假定就囊括了传统的九种特征,五个假定包容了目前所有的指纹特征,而且还可以运用假定开发出新的特征。其次,这种分类方法具有条理性。每一个假定便对应着一类特征,使杂乱无章的特征变得井然有序,各有归属,便于人们掌握和记忆。其三,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层次性。运用假定可以把指纹特征分为基本和派生两个层次,直接与某个假定相违背的特征是基本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特征组合而成的特征是派生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中,只有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四种是基本的,其他五种都是派生的。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掌握基本特征.派生特征是
难以穷尽也不必穷尽的。按照五个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以基本特征的名称命名,可分为起点终点类、分歧结合类、分离贴近类、隆凸陷凹类、断续曲折类。
3、确立了指纹特征价值评估的尺度。既然指纹特征以被检指纹与指纹假定的差异表现出来,那么特征的价值就应以差异的程度去衡量,差异越大,价值越高。实际上,人们一直在不自觉地遵循这个原则。传统的九种特征(或称四种基本特征)之所以被人们长期沿用,就是因为这些特征与假定之间的差异明显、绝对,只存在质上的是非有无,不存在量上的大小多少,有较高的价值。而分离、贴近、曲折等特征则存在一个与假定差异程度高低的问题,其价值也只能以差异程度的高低去评判。实践中,人们要注意首先采用价值较高的特征,谨慎采用价值较低的特征。
本文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和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五个指纹假定。建立了一个参考系统,为发现和扩展指纹特征、对特征进行科学分类和价值评估提出了一种基本方法,是一个新的尝试。希望对从事指纹检验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工作者能够有所帮助。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恐难避免,欢迎批评指正。

关于印发《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科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加快事关测绘事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大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我国测绘科技自主创新与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开展自主创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技术水平先进、应用前景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发布《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对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四条各级测绘部门和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或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各级测绘部门和单位进行订购或首购,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持有新产品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三)产品创新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五)列入国家或测绘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测绘科技奖励的产品、在国家测绘局组织的软件测评中获得推荐的软件产品或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将优先认定为测绘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说明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三)说明产品自主创新水平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四)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五)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环保达标证明;
2.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
3.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5.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6.国家测绘局组织的产品测评的推荐证明。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进行审定,并通过国家测绘局官方网站和《中国测绘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三周。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将其列入《产品目录》,在国家测绘局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核发《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2-3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申述,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在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撤消其认定证书,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请;
(三)经调查发现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机制,对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Oct14,200940735PM.doc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五号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照环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



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使房屋拆迁安置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依据本办法,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是否进行货币安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负责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的日常管理。

房产、金融、土地、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工作。

第六条 实行货币安置,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拆迁人应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书和货币安置协议书。

货币安置协议书应明确货币安置的标准和金额、货币支付时间、搬迁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货币安置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拆迁人将补偿协议书和货币安置协议书报送市拆迁办备案。

补偿协议书和货币安置协议书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七条 实行货币安置,拆迁人必须在发布拆迁公告前,备足所需安置费用。

第八条 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必须将应支付的安置款项按协议书规定的支付时间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项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拆迁货币安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拆迁人不予提供周转房。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支付安置款项和搬迁必须在15日内结束。

第九条 货币安置,以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核算安置费数额。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产权证、使用证没有标明建筑面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代表参加,由拆迁人组织,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实地测量,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每年测定、公布的上年度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普通住宅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住宅房屋所在区位的类别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确定。

第十一条 货币安置费数额的计算公式: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数额=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价格标准一个人购买公房应交纳的价款。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一次性安置的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400元,搬家补助费在被拆迁人搬家之前一次性支付。

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后,不再支付搬迁过渡补助费和越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所拆迁的私有房屋,拆迁人不再对被拆除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补偿。

第十四条 拆除有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不停止拆迁。拆迁前,由市拆迁办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测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必须将其搬家补助费、安置费交由市拆迁办暂时保管。拆迁纠纷解决后,市拆迁办如数将搬家补助费、安置费返还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