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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5:3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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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等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化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是指消防通讯指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和蒸汽喷射灭火系统)、通风空调及防排烟防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带有自控功能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所有企业 (含合资、合营企业及外省来川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企业)。
第四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分为甲、乙二个等级,其基本条件是: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自动控制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工民建专业和
机械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5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1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2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2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设备。
第五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各类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除消防通讯指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以外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 施工单位按下述程序申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一、本省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由省公安厅和省建委联合印制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申报表》,如实填好后交回发放申报表单位;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保证体系;
5.高、中级职称证书 (复印件)。
二、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由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发给相应等级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三、省外施工安装企业持所在省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消防施工安装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到四川省建委注册登记,然后向四川省公安厅申报,经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审查核准后发给四川省临时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 原来已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于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重新考核换取新证。
第八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工程质量责任除按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关条文执行外,同时要求:
一、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安装调试完毕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将合格证明连同其它竣工资料一并送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作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
二、现代消防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的现代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使用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工程施工图纸资料,设备更换、检修等记录要认真归档备查。
第九条 本证每年年检一次,未经年检的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不得把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任务承包或转包给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许可的单位。否则,一经查实,注销许可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施工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颁证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法人代表、消防技术负责人变动;
二、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变动在半数以上;
三、企业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变动。
第十二条 本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立即申报颁证机关,并登记注销。
第十三条 凡在1993年7月1日后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承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外及港澳企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附表1
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专 用 设 备 内 容 │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3台 │
├───┼────────────────────┼─────────┤
│ │ │ 温 │
│ 2 │检测新购置火灾探测器的单点测试设备 │ 各2套 │
│ │ │ 烟 │
├───┼────────────────────┼─────────┤
│ 3 │自动喷水喷头安装专用器具 │ 20套 │
├───┼────────────────────┼─────────┤
│ 4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BHST-1型3套 │
│ │ │BHTS-2-5型3套 │
├───┼────────────────────┼─────────┤
│ 5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6 │液体流量计 │ 3套 │
├───┼────────────────────┼─────────┤
│ 7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AC0 ̄50A │ 2套 │
├───┼────────────────────┼─────────┤
│ 8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
│ │100V │ 2套 │
├───┼────────────────────┼─────────┤
│ 9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10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11 │双线示波器 │ 3台 │
├───┼────────────────────┼─────────┤
│12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3 │风速计 │ 2套 │
├───┼────────────────────┼─────────┤
│14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15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6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3套 │
├───┼────────────────────┼─────────┤
│17 │照度表 │ 2套 │
├───┼────────────────────┼─────────┤
│18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中 │ 各2套 │
│ │规定的其它验收专用设备 │ │
└───┴────────────────────┴─────────┘

表 2
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 专用设备内容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2台 │
├───┼────────────────────┼────┤
│ 2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3 │液体流量计 │ 2套 │
├───┼────────────────────┼────┤
│ 4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 AC 0 ̄50A │ 2套 │
├───┼────────────────────┼────┤
│ 5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2套 │
│ │ 500V │ │
├───┼────────────────────┼────┤
│ 6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 7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 8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 9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0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1 │风速计 │ 2套 │
├───┼────────────────────┼────┤
│12 │照度表 │ 2套 │
├───┼────────────────────┼────┤
│13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2套 │
├───┼────────────────────┼────┤
│14 │其它施工、验收专用设备 │ 2套 │
└───┴────────────────────┴────┘



1992年5月29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建立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在规划期的每个年度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等级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巡查、专人划片管理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1月6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委外装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装卸效率,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装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凡铁路委外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2条 在铁路车站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舶和搬运,下同)的组织管理工作应由铁路装卸部门负责。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路外单位承担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下同)。
第3条 委外装卸队系指受铁路委托承担站内装卸作业的路外装卸组织,委外装卸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参加委外装卸的人员简称委外人员,下同)。
第4条 车站组织委外装卸时,须提出计划,经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车站与委外装卸的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五年,合同中应包括承包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凡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准在车站进行装卸作业。
签订合同的委外人员由铁路发给“委外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局制定),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对新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5条 委外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表现好,有一定文化,身体健康,能胜任装卸工作。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系指县以上交通部门所直接领导的专业装卸搬运组织,下同)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当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6条 委外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根据作业需要划分装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第7条 加强对委外装卸的领导。各级装卸管理部门须健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按委外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委外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外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外装卸动态,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检查委外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态及作业情况,对违反国家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违章违纪的有权制止,予以处理。
第8条 有委外装卸的车站应由铁路及委外装卸(承办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外装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外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产。
二、指导委外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结经验。
四、审核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外人员的生产、活动条件,关心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负责)。
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9条 铁路对在车站从事货物、行包装卸的委外装卸组织实行“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 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管理,委外人员须服从铁路的调配与指挥,遵守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二、统一派班 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派班。
三、统一费率 按铁路现行费率执行,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收费 委外装卸作业费,由铁路按规定的费率以专用收据(格式由各局自定)核收,任何装卸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五、统一清算 铁路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
对违反“五统一”的组织和个人,铁路装卸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停止其作业,按章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10条 铁路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5—10%的管理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具体提取标准和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局制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委外装卸队添置专用工具、简易机械和安全防护设备;
二、修建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奖励费用;
四、有关文件、表报、票据和资料的费用;
五、铁路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与会人员的误工补助及差旅费等。
六、铁路专职管理人员的开支及办公费。
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一律按其在车站装卸收入的3%提取管理费,使用范围按本条三、四、五、六项办理。
管理费系铁路管理委外装卸的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用管理费投资的生产、生活设施属铁路固定资产,由分局有关管理部门列专项管理。
管理费经各级装卸部门批准后使用。路局每年要对管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超出使用范围,应立即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处理情况。
第11条 在车站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铁路集体单位(包括家属),生产上须严格服从铁路装卸部门的领导,实行“五统一”管理。财务单独核算,缴纳管理费。集体企业管理部门与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应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划定责任范围,并严格履行。
第12条 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留10%作为生产费(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提留自定)。由委外装卸队自管、自用,用于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委外装卸队用水、电、燃料,纳入车站计划,其费用自行负担,铁路在结算时清算核收。
委外装卸队应不断改善委外装卸队员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开发社会劳动保险。
第13条 根据铁路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委外装卸可在分局统一规划范围内因地制宜发展装卸机械,具体要求各铁路局应按铁运〔1986〕55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14条 委外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费用以及口粮等,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各类事故由承办单位负责赔偿。
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货运事故,铁路赔偿以后,应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核收。
第15条 委外人员发生伤病时,如地方不具备医疗条件,可由车站介绍到附近的铁路医院自费医疗。
第16条 委外装卸属于繁重体力劳动,为保障委外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除管理费外,铁路部门不另提取费用。委外装卸队除上述费用和缴纳国家规定的税金外,原则上不再缴纳其它费用。
第17条 分局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外人员到外站作业,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18条 委外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务,同时享有文明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管理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破坏“路风”行为,除负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和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第19条 加强委外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外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局于每年元月底前向部提报上年度的“铁路委外装卸工作年报表”(见附表略)。
第20条 根据国家关于交通、铁路部门装卸用工制度的改革要求,今后铁路车站内货物、行包的装卸作业,除路内全民装卸队伍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委外装卸要逐步采取承包工的形式,但规模要严格控制,对现有其它用工形式不再发展。
第21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