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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1:1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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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已经区工委、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为规范南昌经开区政府采购(服务、货物类)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报告,列明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市场价格、资金来源,对供货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需一并写明,经采购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和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

  二、采购主体范围:区管委会各部门、区属镇政府、管理处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用购买、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三、纳入政府采购物品范围:

  商品类:1、计算机及相关设备;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3、医疗仪器设备;4、音响和摄录编辑设备;5、电器设备(如空调、电视机等);6、照相器材;7、办公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8、办公用品(如复印纸);9、办公家具(如桌、椅、橱具、柜等);10、机动车辆。

  工程类:1、房屋修缮项目(包括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2、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包括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上述房屋修缮维护项目和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维护项目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服务类:1、车辆保险、供油;2、印刷业务;3、其它委托方式的。

  四、政府采购管理的资金、项目和金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发生的所用财政资金、单位价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及单位价格虽不足500元,但一次采购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公共事务的采购项目(包括区属企业用财政拨款购置的工程材料)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五、政府采购时限: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一般在收到采购批复后40天内完成;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在收到采购批复后20天内完成。

  六、区采购办根据采购需求核定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并提请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批。区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单位报告后,将对采购单位的固定资产情况、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核定采购单位实物需求情况。特殊情况,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签后可优先采购。

  七、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采购办下达采购项目书,区采购办向区采购中心下达采购批复。

  八、区采购中心收到区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通知书》后,按采购项目类别进行分类、统计、汇总,若有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型号不准确或产品技术参数不详的,通知采购单位更换型号或补充。

  九、区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金额等确定采购方式,会同区采购办、区监察室、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南昌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

  十、区采购中心发放招标文件,接待、解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疑问。开标前,向区采购办、区监察室抄送《政府采购告知书》,通知采购单位在开标时间参加现场开标活动。

  十一、开标活动:区采购中心准备会场、准备开标材料、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活动。

  1、现场开标:区采购中心主任主持开标活动,签到、评审、宣布招标结果,参加投标活动有关单位签字(在采购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以及采购单位代表监督下进行)。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在开标的前一天由区采购办、区监察室前往市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申请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专家名单由区监察室密封,开标时开封,专家与供应商不得见面。

  十二、草拟政府采购项目定标说明呈批:1、公开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项目报区采购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审批;2、其他项目方式的采购由区采购中心主任审批。

  十三、拟定项目预中标公告上《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南昌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七个工作日。

  十四、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区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中标供应商下达《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和采购单位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约供货。

  十五、采购单位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单次采购超过二十万元的货物由区采购中心、区采购办、区监察室、采购单位共同对货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到区采购中心领取并填写统一的资产验收及移交单。

  十六、采购单位持发标复印件到机管局办理固定资产登录工作,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十七、采购单位持采购批复、发票、合同、资产验收及移交单、固定资产卡片的原件复印一份,到财政办理付款手续。

  十八、采购结束,整理招标文件归档。

  十九、区监察室按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纪检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的操作规程(试行)》(洪经纪工委[2010]29号)文的要求,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十、本《办理程序》由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2006]36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市国资委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与市国资委办公室联系。   

上海市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严格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操作规程,提高视频会议使用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视频会议系统由市国资委牵头建设,系统的使用单位为市国资委机关及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组织管理和总体协调工作。市国资委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支持、网络带宽保障以及路由控制。长江新成公司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分会场的组织管理、协调以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分别由各单位办公室、信息部门负责。

  第三条市国资委通知召开视频会议后,与会单位办公室应通知相关的与会领导,并安排视频会议操作员做好分会场的准备工作,提前做好设备测试工作。

  第四条会场出席人员的签到方式为:按照每个会场会议桌上的“单位名称席牌”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席牌”作为此次视频会议是否出席的依据。市国资委主会场会议设备操作员将通过分会场图像切换进行与会人员的签到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办公室、信息中心将建立工作网络,视频会议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运行日志(包括运行起止时间、累计运行时数及运行状况)等。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市国资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对分会场日常管理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根据市国资委会议通知的要求,尚未安装、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单位与会人员可安排至主会场或就近分会场参会。

  第八条市国资委办公室将会议资料(电子版)通过公务网络传输至各分会场。

  第九条各与会单位应当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纪要、视频会议录像)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未经同意,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将本套视频会议系统接入其他非公务网网络中使用,如需接入,须经公务网网管中心认可。不得将其他网络终端设备接入本视频会议系统中。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于视频会议系统的链路使用,须严格依照公务网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公安部(印)

监察部(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04年5月9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七)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九)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十)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铁、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五)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十六)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接到火警,不及时出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十九)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新建城市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 “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确保消防用水。

(二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一)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国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二十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单位和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三)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十四)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二十五)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地(市、州、盟)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工作组进行调查。

(二十八)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