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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既判力/周成泓

时间:2024-07-22 08:3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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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既判力

周成泓

一、既判力的概念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这个论断确切地道出了既判力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 。由于人们对既判力涵义理解上的歧义,因而常常出现用一名词来指称不同事物的现象,故而本文从辨析既判力的概念与涵义出发。
既判力观念源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中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英美法在判决的约束力方面使用了一系列术语。其中与大陆法系既判力概念接近的是“Res judicata”,其意是指“已判决的事项或案件,其效力规则是有完全事物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具有决定作用,同时该判决绝对地阻止他们就同一请求和诉因再行起诉”。由于英美法的Res judicata制度与大陆法的既判力制度极为接近,因此有学者干脆把Res judicata直译为既判力,这显然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将既判力概念扩大到除实质上确定力以外的形式上的确定力,这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仅仅指实质上的确定力是不一样的。笔者以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形式上的确定力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特指判决的不可上诉性或不可争议性,而既判力强调的则是前诉判决所裁判的事项对于后诉的程序上的效力,其效果一般包括当事人和法院不得提出相异主张或作出矛盾判决,以及重复起诉和重复判决的禁止两方面。因此,应当明确区分形式上确定力和实质上确定力。据此,既判力可以定义为:法院作出的生效(确定)判决中,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确定力。

二、既判力的根据
关于既判力的根据有三种学说。第一种观点认为,既判力的根据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效力,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为了保证权利安定的需要而设置的。此说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在德国和法国一直处于通说地位。第二种观点是二元根据说。此说认为既判力的根据在于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和程序保障的要求。第三种观点是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承担说。此说是有日本的井上治典教授所提出的,他认为,作为自我责任承担的表现,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既判力的约束,不该再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主张。
笔者以为,仅仅以民事诉讼制度的效力作为既判力的依据的存在和使用依据,并不足以说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因为它强调的是维护法院的判决,即维护国家审判权的权威,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忽视的结果往往就是使得判决缺乏来自当事人应有的尊重。至于第三种观点,也存在着对国家审判权如何尊重的问题。从第二种观点出发,判决的产生是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法院如何共同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是审判权和诉权的结合推动了诉讼程序的发展,也导致了判决的形成。既然如此,法院和当事人就都应该尊重该判决。所以,既判力的根据应该在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以及尊重法院审判权威两个支点中求得。故此,笔者赞同二元论。

三、既判力的本质
关于既判力的性质,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是把它作为本质论来加以阐述的。传统上本质论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实体法说和诉讼法说,两者争论的焦点在于既判力究竟产生于什么。后来,在对此两种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又出现了权利实在说或具体法规范说和新诉讼法说。
(一) 实体法说
此学说将生效判决试为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之一种,由于判决的出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一旦被变更,则后诉的法院必须依此作为标准作出判断。由于此说认为既判力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因此难以圆释当判决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既判力能否发生拘束力等问题。
(二) 诉讼法说
此说认为既判力的拘束力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没有机缘,因而将既判力里理解为是为了同一国家各个法院之间的判断。基于此,后诉法院自然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概括地说,既判力只对法院产生拘束力。但是,由于此说忽视了实体法的存在,以及忽视了不当判决给实体权利产生的影响,故而仍欠缺说服力。
(三) 权利实在说或具体规范说
此说为日本学者兼子一所首倡。他认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公共权威性判决,因此具有公共通用力,基于此公共通用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得以实在化,结果是获得了实在性的权利对法院及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是,由于公共通用力的范围及程度得到认可的可能性取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 ,既判力就会产生局限性。与此学说相类似的是法规说,此说主张,抽象的法律规范通过在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判断实现为具体的法规,可以说这种法规范可以支配和规律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生活关系。
(四)新诉讼法说
此说认为,既判力立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纠纷的依次性解决的理念,只要法院作出有权威性的判断,其他法院就不能作出相反判断,以示尊重。不过,此说被认为过于强调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理念,被批评能够为有过分介入当事人相互间的关系,违反正义理念。
(四) 既判力本质论的新动向
上述既判力本质论主要集中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方面,即以不当判决作为说明对象,强调违反既判力的主张和请求应予驳回这一侧面,而对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即为什么需要既判力这种拘束力的说明却基本上没有展开争论。因此被批评为缺乏解释性,也没有多大的效益价值。
对此,学者们开始了既判力的新的探索。一种动向是主张改变议论的形式,将本质论改换为根据论,直接使之与司法实践发生密切联系;另一种动向是,从解释论的层面强调既判力的实践意义,重视既判力对当事人的作用。由此,既判力具有双重性质 ,一是赋予当事人以解决纠纷的主体地位的实体侧面(独立既判力)和当另一方当事人在别的诉讼中攻击这一实体地位时,可以基于既判力阻断这种攻击的诉讼法的侧面(附随既判力)。这种观点目前在学术界处于领先地位。
四、既判力的范围
关于既判力的范围,包括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时间局限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就是受诉讼标的制约的既判力的作用领域,既判力的时间局限是指既判力产生的基准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所作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有几中观点:(1)以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划定诉讼上的请求为前提,只对判决主文所判断的诉讼上的请求产生既判力,这是大陆法系所通行的观点。(2)将诉讼上的请求从实体法构成要件中解放出来,对判决主文中所判断的诉讼上的请求产生约束力,这是使用英美法系理论改造后而构筑的大陆法系理论。(3)虽然承认(1)(2)两种观点,但认为对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也产生约束力,这是英美法系所持的理论。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判决是针对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标的作出的,诉讼对象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以实体法构成要件为标准划定的。因此关于既判力也应当以实体法所划定的诉讼上的请求而产生 。在既判力问题上,罗马法理论将请求权与基础权利分开,法院就请求权在主文中所做的判断有既判力,在判决理由中所做的判断无既判力。民事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审判权保护当事人在制定法中的民事权益,其他事项只是前提,当事人就前提事项所做的主张或争议,仅为法院就本案诉讼标的而展开。如果无视这一事实,而承认先决事项也有既判力,就无异于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未曾预料到的结果。
不过,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也存在弊端:原则上否认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有既判力,那么法院就当事人所主张的数个攻击防御方法(抵销抗辩除外),究竟采取何种(或攻防方法),在解决纷争的效果上完全相同,那么,法院既不受上述主张内容彼此之间关系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提出的时间先后的约束,而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主张作出判断。因此,着眼于当事人的主体性、个别案件的任务及法院审理上的选择权,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及个案的任务,而不承认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有既判力或类似拘束力,则以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纷争的民事诉讼机能势必减弱,只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某个争执,而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在将来若发生一连串的诉讼时,就有可能出现互相抵触的矛盾判决。由于大陆法系采取法规出发型的民事诉讼方法论,当事人只能以制定法为标准确立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国家也是以维护实定法秩序为目的,强调维护法的安定性、统一性,因此,如采用英美法诉讼方式变通后的大陆法系理论,将诉讼标的以外的的各个争执点纳入判决拘束力的范围,虽不失为有益的尝试,然这样做势必会失去适用实定法作出判决的目的,将会导致其司法体系的模式彻底走向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与思维方式,即以事实为出发点来创制法律,这将会导致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混乱。

(二)既判例的主观范围
由于两大法系诉讼方法论的不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不同。在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中,诉讼是以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为对象进行的,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请求的对立双方当事人,即判决的效力只对这种当事人产生,不涉及他人。英美法系采用事实出发型的诉讼方法论,以已发生的案件本身为诉讼对象,以参加制度来确认案件当事人的范围,承认当初原告对之没有诉讼意图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全部关系人都属于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在法院面前阐明事实关系,法院在听取全部关系人所说事实、理由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应存在的正义,判决对纠纷本身以及全部关系人均发生效力。

五、对既判力理论的评价
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传统的既判力理论中,既判力的正当依据在于维护法治国家的安定,保障法院判决的权威。在程序保障要求日益高涨的今天,既判力理论可以促进程序的活跃化和民主化,表现在:一方面,法院审判案件必须注重当事人能动性的发挥,注重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攻击和防御机会的实现,并且要依据职权及时、有效地疏导程序,保障程序的公正、公平对话和高效等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选择了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当事人就必须诚实地实施诉讼行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配合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发现案件事实,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2003.09.25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发〔2003〕43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抚州市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

  向农民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年议一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上级审计,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本村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改水等生产性公益事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2005年完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各地遇到防洪、抗旱、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四个步骤规范操作

  第一步:议事立项。议事项目须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批实施的原则,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等。

  第二步:项目评审、审核、审批。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会议讨论后,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等具体事项,印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15-20户推荐一名,且村组干部只能占1/3以下,非村组干部占2/3以上)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人同意认可并签字后,形成“一事一议”决议。项目审核: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原件及公平负担方法等相关资料报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议事项目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额度是否超标,手续是否完备等。项目审批:乡(镇)经管站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在审批前要组织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将任务分解到户,造好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如实填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

  第三步:项目管理。资金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照农民负担监督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资金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制度。乡(镇)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镇)政府监督。民主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要设立由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参与项目资金的收取、使用、项目施工、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及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项目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民委员会须在30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经管站提交决算报告,经“一事一议”民主监督小组和乡(镇)经管站审定后,向村民公布。公布内容是: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第四步:审计监督:乡(镇)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尊重民意。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必须严格把握参加“一事一议”的村民数量,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特别要防止和纠正“只要是公益事业,议也筹,不议也筹,同意也筹,不同意也筹”的强行筹资筹劳的做法。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一事一议”资金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用途,更不得只筹资不办事、多筹资少办事。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村民把“一事一议”同自身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使广大村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三)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要根据村级规模大小,外出劳力比例多少,以及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在实践中探索、完善本办法,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四)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掌握。对动态的人口数据,要做过细的工作,尤其是按政策应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更要做到户户情况清楚,并建立完备的数据档案。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当年二月底前由县级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按政策规定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的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均需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凡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的处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广汽菲亚特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新设立乘用车生产企业


2
中集车辆(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东融街199号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东融街199号
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3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新设立商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2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