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评价内容紧扣职责;
(二)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三)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注重实效,奖优罚劣以评促管。
通过考核,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三条 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民宗、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由管理指标(附件1)、业务指标(附件2、附件3)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附件4)组成。其中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值作为评价,不计入考核总分。
(二)对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主要工作及加减分情况等组成(附件5)。
第五条 考核办法和时间
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平时登记、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季度自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对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本考核办法进行。
(二)平时登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半年督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6月底组织实施,旨在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次年元月底以前组织完成。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形式
1、管理指标和业务指标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重点对《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工作记录等有关档案。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不同规模等次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畜禽定点屠宰场、餐饮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4)反馈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分步实施。
3、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在每年12月份组织进行。
第七条 考核分值计算
(一)各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20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10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各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7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7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计算考核分值时,先将三区的业务指标考核结果换算成105分制。再将各县(市)区三项指标的考核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二)市各监管部门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先进、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8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取前三名、部门取前四名为先进等次,其余为达标等次,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等次。
年内辖区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定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发生Ⅲ级(含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奖惩
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核获得达标等次的,不予奖励;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或分别在县(市)区和部门中处在末位的,进行经济处罚,在次年的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2007年县(市)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指标实施细则
2、2007年三县(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业务指
标实施细则
3、2007年三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业务指标实施细则
4、2007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
5、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4:
2007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
一、您是否知道本辖区实施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单选题)
1.知道 2.不知道
二、您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是:(单选题)
1.满意 2.一般 3.不满意
三、您对本辖区食品市场的感觉是:(单选题)
1.放心 2.一般 3.不放心
四、您所在的县(市)区进行过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单选题)
1.有 2.不知道 3.未
五、您所在的县(市)区食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咨询的处理情况如何?(单选题)
1.比较好 2.一般 3.不好
六、您对本辖区提供的食品情况进行评价:(请在选项对应处内画√)
食品类别
放心
比较放心
不放心
食品类别
放心
比较放心
不放心
1
2
3
1
2
3
米、面
肉及肉制品
蔬菜
水果
奶制品
儿童食品
水产品
豆制品
白酒
葡萄酒
七、您采购食品最关注什么?(多选题)
1.安全 2.价格 3.品种
4.包装 5.其他
八、购买食品要仔细查看标签、标识。通常情况下,您最关心哪一项内容?(多选题)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
4.厂名、厂址 5.生产日期 6.保质期
7.产品标准化 8.价格 9.特殊标识
10、其他
九、在食品消费中,您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多选题)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 2.缺斤少两
3.虚假或错误标签标识 4.利用大众媒体虚假宣传
5.销售过期食品 6.其他
十、为了搞好“食品安全”,您认为最重要的是:(多选题)
1.严格检验检疫 2.加大处罚 3.普及科学消费知识
4.诚信经营 5.规范生产 6.行业自律
7.曝光典型案件 8.其他
十一、当前,有关食品安全知识方面,您最需要的是:(多选题)
1.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2.安全饮食知识
3.食品营养知识 4.食品储存知识
5.食品生产加工知识 6.食品烹饪知识
7.食品添加剂知识 8.儿童食品安全知识
9.其他
十二、在食用过的我区地产食品中,您认为哪个品牌的食品最放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1995-8-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切实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登记的范围
凡在1994年6月30日前,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依照前述两规范意见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均必须申请办理重新登记。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下发执行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依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
1994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不属此次重新登记的范围。但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名称中不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全资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法》重新规范,并申请办理重新登记。
二、重新登记的管辖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登记机关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登记档案一并移送有登记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由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原登记机关有公司登记权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请重新登记的公司,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可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不移送。
三、重新登记的期限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凡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达到重新登记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为公司,庆依法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公司字样。对既不申请重新登记、又不申请变更登记,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重新登记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国发〔1995〕17号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重新登记的条件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登记,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发〔1995〕1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对重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是否合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和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股东出资情况;
(三)公司章程的必要条款及章程制定程序;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五、重新登记的程序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首先由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法定条件的,要进行自我规范。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已经提交审批文件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如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审批文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公司法》实施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置了新的前置审批,公司尚未办理审批的,应在重新登记前报经审批。
(三)公司经规范达到法定条件的,不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重新登记的申请。各地不得擅自对重新登记设置前置审批程序。
公司申请重新登记,凡原来高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重新提交或者补交,但免予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除应提交公司董事长签署的重新登记申请书外,免予提交其他申请文件。
(四)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原有公司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应予办理公司重新登记,收回公司持有的旧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发给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新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改建为其他类型企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发现原有公司在重新登记以前或者在申请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时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原有公司申请重新登记为公司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外商投资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
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办理重新登记:
(一)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不符合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涉及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合同、章程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发〔1995〕17号文件和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文件对重新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换发执照。结于经自查认为符合重新登记条件的外商投资的原有公司,可结合1995年年度检验统一规范。经年检审核符合公司条件的,不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视为已经重新登记;不符合公司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经依法规范后重新登记为公司或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七、重新登记的组织指导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都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重新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保证质量,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止重新登记走过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有关原有公司重新登记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文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关于重新登记收费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重新登记的原有公司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严禁向企业乱费。
九、关于分公司的重新登记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设立的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经济营活动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在本公司重新登记后申请分公司的重新登记。原有公司重新登记为人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由公司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重新登记,不再适用原有的核轩程序。原有公司变更为其他类型企业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申请办理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分公司”字样。
分公司重新登记的期限、程序、应提交的文件及其他具体事宜,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公司重新登记的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重新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原有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办理重新登记,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