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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07:5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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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办发〔1990〕71号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本市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以下称外派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组织我国的工人、农民、海员、厨师、医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等(以下称外派
劳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收取劳务费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三)由实施单位招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信息,交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办理出国手续,并由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第四条 本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二)遵守劳务输入国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平等互利,守约保质;
(四)有助于发展国家之间友好合作关系;
(五)遵守经贸部制定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标准,不得互相压价。

第二章 外派单位与实施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单位,系指专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及兼营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的企业。
第六条 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由经贸部审批并授予。其申请程序为:由申请单位报请其主管部门上报市对外经贸委初审,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经贸部审批。经批准的外派单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由经贸部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系指选派本单位职工承接全部或部分对外劳务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对外劳务合作的实施单位,一般由签订该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外派单位选定。

第三章 外 派
第八条 外派单位与外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第九条 外派单位或实施单位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按以下形式之一选择外派劳务人员,确定劳动关系:
(一)由实施单位选择的外派劳务人员,其与实施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以下称实施单位选派)。
(二)由外派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择的外派劳务人员:
1、如为在职职工,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实行停薪留职,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以下称停薪留职选派);也可以辞职,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受聘后与外派单位签订合同(以下称辞职选派)。辞职有争议,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职职工的办法处理。
2、如为待业人员,受聘后与外派单位签订合同。
上述外派劳务人员中,如有高级职称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单位的主管局(公司)同意方可派出。
第十条 本市外派单位选派外省市的人员,除另有规定外,需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批同意。
中央和兄弟省市对外劳务企业选派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一般应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位应持以下文件,向市对外经贸委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一)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二)与外方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三)外派单位的申请报告。
(四)需审查的其它有关材料。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上述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二条 外派单位或实施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各类外派人员的出国政审手续:
(一)实施单位选派的人员,由实施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二)停薪留职选派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三)辞职选派的人员,由其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四)待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五)农民、渔民、个体劳动者,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政审材料。
以上各类外派人员的政审材料送外派单位复审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
第十三条 外派单位应持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批件,按以下规定申办护照:
(一)为执行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而派出的劳务人员,或由外派单位直接选派的劳务人员,或前往个别必须持因公普通护照入境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由外派单位向市政府外办申办因公普通护照。
(二)凡需办理公派因私普通护照的,按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必须到上海卫生检疫局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手续。
第十五条 市政府外办或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章 劳动收益分配与劳动保险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由外派劳务人员与实施单位协商,从以下办法中选择一种:
第一种办法:
(一)外派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其劳务合同金额的60%,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外派单位协商分成;
(二)外派人员国内基本工资照发,家属劳保、独生子女费待遇继续享受,奖金、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暂停;
(三)外派人员合同期满回国,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种办法:
(一)外派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其劳务合同金额的75%,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外派单位协商分成;
(二)外派人员国内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家属劳保、独生子女费等暂停;
(三)同第一种办法第三项。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同第十六条第二种办法。
第十八条 辞职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如下:
(一)出国前,由外派单位向外方预收劳务保证金250—500美元,并把其中50%转交给有关社会待业保险部门,其余转交给外派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外派期间,外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劳务合同金额的10%,其余归外派人员个人所有。
(三)合同期满回国,解除与外派单位签订的合同,回到户口所在地待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四)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委托外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回国后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九条 待业人员外派期间的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参照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执行。
第二十条 外派海员的劳动收益分配与劳动保险办法另订。
第二十一条 按第三条第(三)项形式进行对外劳务合作的,外派单位的代理费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与有关部门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获得的对外劳务合作劳务费(不包括工程承包),可列入工资基金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市对外经贸委是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机关,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市企业申请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受理、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审批出国任务。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境外就业培训。
(四)对外派单位、实施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五)负责有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劳动局、上海海关、上海卫生检疫局等管理部门应按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精神,对外派劳务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在外期间,应接受我驻所在国使馆、领馆、办事处或有关劳务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向日本派遣各类研修劳务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外派单位提供国际劳务合作项目信息,对取得成功的项目,外派单位应给予提供信息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可持护照及免税购物凭证在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对外经贸委。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11月13日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74号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实施机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

  三、有关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具体规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0]12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委、市政府下达2000年招商引资计划任务的单位均属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1、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数额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境外各类捐款、无偿援助、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境外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

2、内联资金数额包括各类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资金,收购、兼并、租赁、参股资金,拆借融资资金,无偿捐赠款,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三、考核依据

1、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2、内联资金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3、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

4、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应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市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以该三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我市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计算。

5、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6、市外内联方式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

四、考核方法

(一)引资成功的项目,其引资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均可算作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但不得在两个单位重复计算。 完成引资项目的单位需有投资人出具证明。

(二)引进外来投资金额(外资及内资)由各单位按月报市招商局,报送时需附下列资料:

1、与我市企业合作的项目,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合同、外地资金汇入银行凭证等复印件。

2、外地在阜阳新开项目,附各类合同、协议、有效批件及资金汇入银行凭证等复印件。

(三)在考核目标任务时,引进的外资或内资的超额部分可以互相折算(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但不得重复计算。

(四)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委会同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依据市招商委认定的数据,经复核后,报市政府定。

五、奖励办法

1、凡完成引进外资和内资任务的计6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递减),资金按期到位的计20分,项目开工进展情况计20分。

2、年终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予“阜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追回所有奖项,并取消该单位下半年度目标考核评奖的资格。

4、鼓励和支持各级各部门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系统和上级部门的资金,该项工作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