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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程旭光

时间:2024-06-24 20:1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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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增加和扩大。特别是当前警务工作与非警务工作交织在一起,消耗了大量的警力,使公安机关警力本身就紧张的状况无法得到缓解,我们的民警为了完成这些繁重的工作任务,消耗了大量的体力,同时又得不到很好地恢复与保养,严重地影响了民警的身体健康,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战斗力。究其原因:除了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以外,还存在着:一是警察体力透支现象严重;二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对警察体力透支和再生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三是警察体力再生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等原因。笔者就公安机关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问题作一些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 、警察体力透支现象严重
所谓警察体力透支是指公安机关长期分配给民警的工作或交办的任务,严重地超过了国家法定的公务员工作时间,致使民警只有靠加班加点来完成,造成民警体力消耗过大和身体素质普遍下降的现象。警察体力透支还包括脑力、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支出 。
“警力”和“警察体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警力”是指警察的兵力,是从整体上来说的;“警察体力”是指警察体能综合状况,是从总体和个体上来说的;“警察”是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民警”是“人民警察”的简称,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两者是一种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警察”的外延大;“警察体力”与“民警体力”概念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充分的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取报酬权,每周五天工作制就是国家对公务员劳动权的具体规定及应用,不存在透支与不透支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民警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或者交办的任务,只有靠延长工作时间才能够完成,是警察体力的一种透支现象。
〈一〉工作上严重超时间,导致民警休息权无法保障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把警察体力透支分为一般透支,严重透支,超严重透支三种现象。
〈1〉一般透支。一般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一到两个工作日,即8—16小时内,这应是允许的透支范围;
〈2〉严重透支。严重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三个工作日以上,即24小时以上。这种透支方式,势必造成警察整体身体素质下降,应当引起警觉;
〈3〉超严重透支。超严重透支就是指警察每周要加班加点五个工作日以上,即40小时以上。也就是说每周7天要连续每天工作11小时或者每周5天要连续每天工作16小时以上,长年累月如此,后果十分严重。
据统计:某县公安局现有民警234 人,按民警工作性质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民警,每周加班加点在26小时以上。其中值班10小时,政治学习5小时,参加各种临时性的工作11小时以上,如统一行动、治安大清查、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完成其他工作等。单位行政领导的值班、政治学习、出差时间远远超过一般从事行政管理的民警;另一类是在第一线从事业务工作的派出所民警、交巡警、刑警、治安民警等,每周加班加点均在50 小时以上,其中值班24小时以上,政治学习5小时,参加各种临时性的工作21小时以上,如侦察破案、查处治安案件,统一行动、治安大清查、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完成其他工作等。
按照我国公务员每周5天工作制的规定,我们的民警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0小时,一般实际工作37.5小时。但是某县234 名民警,平均每周加班加点37 小时,是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倍。其中一线业务民警的加班加点,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1.35倍,机关行政管理民警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0.7倍。如果将民警的劳动权与休息权分开来说,劳动时间的相对延长,就是对休息时间的绝对占用,导致民警休息权无法保障,造成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 。
〈二〉任务繁重,工作环境较差,致使警察体力透支过大
〈1〉临时性工作面广量多,民警精力消耗过大。一线业务民警,每周要用近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去完成名目繁多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比如“春季百日大会战”,这个专项斗争一搞就是一百天,我们的民警把辖区内翻了个底朝天,三个月时间下来,大家疲惫不堪;又如“夏季社会治安重点整治”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就是加强夜间的治安巡逻,一搞就是一两个月,实行定人、定岗位、定时间,督察到现场办公;另外象“秋季攻势”和“冬季严打”等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名目繁多,往往上一个专项斗争还没有扫尾,下一个又在计划中,而且这些临时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指标、要求高,搞得一线民警疲于奔命,效果如何暂且不论,消耗了大量的警力和警察体力确是事实。
〈2〉非警务工作花费了大量的警力,导致警察体力透支过大。当前,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也越来越多。再加上公安机关是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在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分配的工作任务的同时,也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对非警务工作也不能一概推辞,要慎重对待。例如前段时间的“非典”工作,已不是一般性的卫生防疫问题,已上升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公安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的一些民警日夜战斗在抗击“非典”的第一线,尤其是发现疑似病例后,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接触人员的调查和隔离工作。对疫区人员流动到非疫区的调查,我们的一线业务民警,加班加点快速地完成了调查任务。公安机关要安排民警到一些隔离区值勤,还要处置发生的重大治安案件和事件,牵制了我们的大量警力。各地公安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类似“非典”的非警务工作,我们民警的体力透支过大。
〈3〉弹性工作制度不规范,民警的劳动时间相对延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各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实行弹性工作制,这一思路很好,可以解决基层派出所和机关一线科所队八小时以外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是问题也就出来了,把民警的工作劳动时间从八小时延长到二十四小时,如何安排我们的民警休息,这是一个涉及到民警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一个科学使用警力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变成了弹性工作制度不弹性的现象,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强制性规定,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前提要合法,民警工作时间的相对延长,就是对其休息时间的绝对占用,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做到工作与休息两不误的问题。人不是机器,久张弓必力竭,这是一个硬道理,休息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4〉工作环境较差,民警体力透支增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环境普遍较差,欠发达地区就更差。从硬件方面来说,表现为三差:一是房子差;二是交通工具差;三是其他基础设施差。房子差主要表现在房屋陈旧,阴暗潮湿,办公、生活用房不配套,夏天降暑和冬天取暖设备不全。特别是夏天高温炎热的时候,我们的一些民警,在闷热的办公室里,警服湿漉漉,肩上搭条湿毛巾,头昏脑胀,在这种十分艰苦的条件下,还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他们靠的就是去拼体力;交通工具差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的一些乡下派出所,目前只有一辆北京吉普车,这种车辆只能在山区当交通工具,到城市里去办案找不到停车的地方。特别是夏天高温乘车,我们的一些民警风趣地称之为洗“桑拿浴”,那种滋味只有亲身体会的人才知道,出一趟差真是要人半条命;其他基础设施差是指基层派出所与硬件相配套方面的问题。如室外、室内活动场地,食堂、厕所等不配套。就厕所而言,前几年我们某地一乡下派出所,连个厕所都没有,大小便都要到300米外的公厕去,某年一天下午一名犯罪嫌疑人上公厕时,乘看守民警不备行凶逃脱,在逃跑过程中溺水身亡,发生了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众性治安事件。就事故本身而言笔者不想多说,但有一点我们应当明白,就是我们基层派出所的硬件实在太差了,假如派出所有了厕所,一切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反映出我们民警的工作、生活条件实在太辛苦了,连最基本的吃喝拉撒条件都不具备 。
〈三〉经费奇缺,加剧了警察体力的透支
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经费严重不足,连最基本的办公经费都保障不了,象侦查案件需要到外地调查,差旅费都报销不了;民警常年辛辛苦苦地在第一线工作,本来就很少的一些合理补贴没有钱发放,对警察体力再生方面的投入就更没有钱了。比如合理地不违反财务制度地发放一定数量的加班补贴和奖金,搞一些福利,对一线民警分期分批进行疗养和落实年休假制度,改善基层派出所的办公配套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活动中心、疗理中心等,由于经费奇缺,就得不到落实。因此警察体力透支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就是经费的问题。
二、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的危害性
公安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要完成这些工作,需要我们所有民警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和体力。警察体力透支简单地说就是体力使用过度,科学地使用警力和消耗警察体力,对民警的身体健康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是长期过度地严重或者超严重地透支警察体力,就会造成我们民警总体身体素质下降,甚至造成严重地伤害。
〈一〉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全体民警身体素质普遍下降,职业病突出,民警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从某市公安系统对下属2971 名民警健康〈依据体检资料〉状况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疾病:一是28.47%的民警肝功能普遍较差。如患有肝炎、肝肿大、脂肪肝、酒精肝等;二是35.16 %的民警患有肥胖综合症。常常伴有高血压、高血脂、胆固醇偏高等;三是68.29%患有严重的肠胃病;四是81.47%的民警患有头痛、胸闷、失眠、四肢乏力和无名状的炎症。五是12.34%的民警患有后天性心脏疾病。
由于我们的民警长年累月地加班加点,昼夜颠倒,吃住无规律,正常人的生物钟打乱了,再加上平时休息与保养措施跟不上去,导致内分泌失调,身体免疫功能下降,普遍患有与职业相关的疾病。
〈二〉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一线业务警察严重疾病缠身,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医疗费更加紧缺
某县公安局近234名民警,长年患肝病、后天性心脏疾病的老病号有10人,占民警总数的4%,这些老病号每人每年医疗费用均在2—3万元,以往每年要花费全局60%以上的职工基本医疗费用。
从患有严重疾病的民警岗位去分析,以上10 人均是长期从事一线业务工作的民警。其中原在刑侦部门、派出所工作10年以上,现调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有5人,仍然在一线业务部门工作还有5人。
〈三〉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一些民警英年早逝或者达不到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
从近几年我国发布的一些资料中表明,人均寿命均超过70岁以上,其中女性寿命比男性长。但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笔者从某县公安局人事档案中统计出以下数据:
〈A〉该县已经逝世的离休、退休民警平均寿命为66.12岁。从1982年底开始到2002年底为止,共离休、退休民警 20 人,其中离休、退休五年内逝世为5人,占总数的25 %;10年内逝世为 8人,占总数的 40%;
〈B〉所有逝世民警的平均寿命为59.95岁,含在职病逝的民警;
〈C〉现在长寿的为12人,占总数的 60 % 。
从科学的角度来谈长寿的问题,主要是工作、生活的规律性,饮食、营养的合理性,心理调节、身心保养的科学性,身体锻炼的适当性。作为我们的民警来说,平时就没有条件去遵循这些长寿的规律,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后又得不到很好地恢复与保养,靠拼身体老本过日子,其结果必然会导致英年早逝或者寿命不长的现象发生。
〈四〉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导致民警总体和个体身体素质严重下降,最终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人民警察应该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准军事化队伍。整体战斗力形成的主要因素就是民警的整体身体素质与个体身体素质。比如要执行某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或者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和业务部门在抽调安排人员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我们民警的身体状况,适应不适应这项工作。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身体健康状况尤为重要,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势必导致民警总体和个体身体素质严重下降,最终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三、警察体力的再生
警察体力再生是指公安机关对我们民警透支的体力如何科学地恢复与保养,以及科学、合理地使用警力的问题。
警察体力再生问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他直接关系到公安事业的兴旺发达,关系到警察队伍战斗力的提高,关系到警察合法权益的维护等问题。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警察体力再生问题
警察体力再生问题,对公安机关来说,这是一个老问题新课题,一讲起来大家都知道一些,但是没有人去系统地分析研究过。一些公安部文件和部领导的讲话中都提到要科学地使用警力问题,笔者认为:“要科学地使用警力”就包含了警察体力透支与再生的平衡关系。但是作为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领导来说,就要用客观、全面、科学、发展的观点去对待警察体力的再生问题,要从发展公安事业,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和维护警察合法的权益的角度去认识这一问题。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特别是做好基层一线业务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要为他们排忧解难,解惑释疑,把目前这种零碎的恢复和保养警察体力工作变成一种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要注重工作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察体力的透支与再生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例入党委的议事日程,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切实关注警察体力的恢复与保养工作。
我们要防止一种倾向,就是一谈到警察体力透支和恢复与保养问题,就认为是某某人政治觉悟不高,没有奉献精神,动机目的不纯或者是动摇警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是不实事求是的,应当屏弃。
〈二〉警察体力再生的关键问题是各种恢复与保养警察体力的措施必须到位
劳动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民警同样享有上述基本权利。公安工作需要我们的民警在完成八小时工作后去加班加点,他们毫无怨言地去做了,作为民警来说已经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同样他们可以获得休息的权利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是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种原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
〈1〉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要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登记管理。在公安机关内部,我们的民警工作确实很艰苦,政工部门在对民警考勤时,不仅仅是对八小时内的考勤,对加班加点情况也要考勤,以此作为年底对民警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在不违反财政纪律的前提下,要妥善解决民警的多劳多得问题;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做好民警的调休工作。
〈2〉要按规定保证我们的民警享有充分的休息权。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五一”、“十月一日”、“春节”放长假等,在没有特殊的任务下,我们的后勤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民警休息时间;要落实经费,每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安排一线民警疗养休息,使他们长期消耗的体力能够从休息中得到恢复和保养。
〈3〉要定期对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警察体力严重或者超严重透支后,势必对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造成严重的后果,患职业病现象普遍。各级公安机关要抓好民警的身体保健工作,要千方百计地落实经费,每年为民警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一些严重的职业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以此来提高我们民警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定期换岗、妥善安排,把恢复与保养一线业务警察体力工作落实到实际处

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财务行为,明确国家财政与授权经营公司财务关系,建立健全国家财政对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动授权经营公司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履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授权经营公司。

第二章 资本金筹集
第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应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金,并
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四条 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
二、豁免中央和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增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专项拨款,以及按照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给企业的各项税收等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四、以前年度集中的折旧和留利,以及财政部门拨付增资、配股资金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五、其他按规定应转入的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五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授权经营公司按规定提取折旧有困难时,经主管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以缓提或少提折旧,缓提或少提的折旧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或补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冲减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收 入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和补贴收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直接进行生产经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
二、授权经营公司单独或与第三方联合运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或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集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入。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或其它成员企业采取整体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承包收入、租赁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以及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五、授权经营公司经批准采取统借统还办法,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转贷给子公司,或通过成立资金调剂中心等形式办理转贷业务,取得的转贷利差。
第十条 补贴收入包括:
一、过渡期内,财政部门拨付的行政经费补助。
二、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第五章 费 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
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它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在整个资本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资产评估费、运输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广告费及其它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授权经营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六章 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投资收益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收取的税后利润。
二、授权经营公司凭借出资者权力,向接受投资单位收取的股息、红利。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采取整体拍卖获得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整体或部分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配股权获得的转让净收入。
第十五条 投资损失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低于长期投资帐户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二、授权经营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十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本级发生经营亏损,允许在五年内用其实现利润税前弥补,未弥补完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负责授权经营范围内企业报表的汇总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包括授权经营公司本级会计报表、授权经营公司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和授权经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应根据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相应制定授权经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将授权经营公司内部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支出项目报财政、地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及汇总会计报表以前,授权经营公司应对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子公司如为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试点企业,授权经营公司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报表作为合并、汇总
会计报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授权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财产损失和报废处理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要在年末决算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反映经营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分析全年财务事项,提出下一年财务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1998年1月19日

关于印发黄山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9〕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黄山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 市及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有行政不作为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取消当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立案调查,以确定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定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检举、控告,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应当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机关的调查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印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调查所涉及的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得泄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故意隐瞒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违法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员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