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黑哨”
张钧 马慧健
一、“黑哨”如何?
2001年岁末,中国足坛风云变幻,可谓“让我欢喜,让我忧”。世界杯梦,四十四年终成真;职业联赛,八载春秋出“黑哨”。 时下,中国足球界“黑哨”问题已经引发了一场大地震。究竟何为“黑哨”,想必下边这张“剪影”能让我们一目了然。
——记者:(俱乐部在每场比赛之前)是依据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给裁判送钱?
——足球俱乐部老总:最早的标准就是所谓的“行规”-六万块钱。主裁拿一半,两个边裁各拿一万五。通常呢,六万块钱是指获胜的情况下,如果打平可能减半。“行规”之说在圈内已经存在很多年了,无论是新加入的俱乐部,还是老俱乐部,都要遵从这样一个规矩。
——记者:假如一个俱乐部不按规矩办事的话,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俱乐部老总:我一开始(刚参加联赛时)是不同意(按规矩送黑钱)的,我认为不能这样做。结果就连续五、六场,一场都不赢,(球队排名)从第一、二直掉到第七、八。
——此前,新华社记者方益波、杨明从浙江绿城和广州吉利俱乐部以及浙江省体育局了解到,有7名裁判在执哨甲B联赛中曾收受“黑钱”,每场数额从3万元到8万元不等,其中包括赛前谈好价钱但最终因没赢球而没有拿到钱的情况。
当几个当事人勇敢地站出来的时候,“黑哨”终于浮出水面。随着黑幕越揭越大,问题暴露越来越严重,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一个话题:由于我国《刑法》上存在的盲点,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拿赃款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无法对应现成的司法条文给予定罪。难道“黑哨”真能钻法律的空子吗?难道“黑哨”真能逍遥法外吗?
二、人说“打黑”
足球裁判拿赃款、吹黑哨的恶劣行为一经暴光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打黑除恶”一夜之间成为人们的共识。人们希望看到中国足协重拳出击处理“黑哨”,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心下更希望看到的则是“黑哨”能够被绳之以法1。然而,法律是严肃的,是讲规则、讲证据的,有时合情合理的事情就是不合法。因而,“黑哨”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人们众说纷纭。从各家媒体所反映出的情况看,基本可归纳为两种看法(三种观点):一种是有罪说(这种看法包括“公务受贿罪说”与“商业受贿罪说”两个观点),另一种是无罪说。
1、公务受贿罪说。准确的讲,这个罪名应该直接称作“受贿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追究“黑哨”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行业协会有民间和政府两种性质,中国足协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被授权从事国家足球管理的协会,当属政府性质的协会。另外,中国足协履行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责,从一些具体行为来看,它更像一个行政机关。比如它对违规的俱乐部,可以行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有的罚款权。中国足协授权裁判在场上执法,因此裁判的行为是代表中国足协的“职务行为”,裁判在执法比赛时就是履行公务,根据《刑法》可以很容易地判定其犯有受贿罪。
2、商业受贿罪说。这个罪名准确地讲应该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黑哨”作为公司企业人员犯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表面看,中国足协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一种行业性管理机构。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足球行业已非单纯一个行业,更成为一种产业,各个俱乐部都在按照产业或者企业的运行模式进行操作,所以我们现在整个足球的行当,应按企业定性。另一方面,裁判是由中国足协来考核和确认裁判资格,并采取聘用制的形式去执法每一场比赛。他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并不是代表他们个人,而是代表中国足协,或者说是代表足球行业、足球产业的管理机关,行使一种管理权。因而,无论裁判本人是兼职还是专职,他们在行使裁判职务过程中的行为都应该定性为公司企业人员的行为,他们在履行职务时收受“黑钱”,就应该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来定罪。
3、无罪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上有盲点,而对于商业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又显得过窄,因而不能追究“黑哨”的刑事责任。理由是:中国足协属于社会团体,足协聘用的裁判不能定性为履行公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给“黑哨”定罪。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我们认为前两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最后一种观点虽然可取,但其论据又不是很充分。以下是我们对于“黑哨”行为性质的分析。
三、“打黑”之我见
(一)、法理分析
1、“黑哨”行为的无罪性。
首先,看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有两种。《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通常为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收受客户贿赂的行为”,通常被人们称为“商业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通常被人们称为“公务员受贿罪”。这两条受贿罪的共同特征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另外,由于侵害的社会客体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不同,从而量刑的幅度也不同,后者最高刑可判死刑;前者则最多判15年有期徒刑。
其次,看中国足协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中国足协和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后者是官方机构,但中国足协在民政部注册的是社会团体,不具有官方性质。尽管中国足协的主要工作人员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甚至具有一定的国家行政级别,但足协对俱乐部、运动员、裁判以及各项赛事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毕竟只是一种国际惯例性的行业管理行为。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2,公司和企业都是商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有别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这么看来,中国足协显然也不是公司或者企业。
再次,看裁判执法比赛行为的性质。执法中国足球联赛的裁判大多是业余身份,由中国足协组织,参与联赛的场上执法工作,并领取一定的执裁补贴。如果我们非要把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往裁判身上套,就有些牵强附会。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在于他的工作是履行公务,而足球裁判活动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种国家公务活动,不能视为是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活动,这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要求,要么应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要么应是“国家公务员”。在对前者的认定上,我们认为,中国足协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当然足球裁判员就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在对后者的认定上,我们认为,即使将中国足协视为受民政部委托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性协会,但由于裁判的执裁活动不是国家公务,所以作为被足协所任命、指定或委派的,在各项赛事执裁的裁判也绝非国家公务员。由此,我们认为,虽然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足球裁判受贿、巨额受贿无疑是犯罪行为,但根据当前刑法,“黑哨”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法定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而不构成犯罪,把裁判收钱看作是受贿行为还很难。
2、“黑哨”行为的违法性。
虽然我们认为“黑哨”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说他们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就能逍遥法外。惩办“黑哨”的依据,我们不必非要在刑法中找。其实,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就可以很容易判定“黑哨”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经营者”按照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我们不从中国足协的性质入手,而从各俱乐部的性质入手进行分析。很显然,俱乐部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有董事长、董事会等公司性质的运作标志,其主体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之范畴,因而可以由该法对其进行规制无疑。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就是竞争关系,那么俱乐部不是采取合法的正当方式,而是使黑钱贿赂裁判吹黑哨以赢得比赛的行为,显然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相应地,裁判暗中收受黑钱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以受贿论处”,并且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裁判的身份与其执法比赛活动的性质均再所不问。
足球腐败侵犯的不是哪一个或几个俱乐部的利益,而是破坏了整个足球市场的公平运转,损害了健康的竞争模式,破坏了公平、公正、透明等价值3。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所在。
(二)、对策与建议
1、鼓励“投案自首”。即由中国足协划定最后时限,在此之前,“黑哨”们尽可以主动交待。这种内部处理,就可以按足协专职副主席阎世铎认为的那样,“对于涉嫌收受黑钱的裁判,主动讲和被动讲应该受到不同的政策对待”。
2、运用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如果“黑哨”们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迷途知返,那么中国足协就可以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并且可以不求助于任何司法机关,而由足协自己完成“打黑除恶”的任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该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还对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所拥有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4。据此,中国足协就可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身份,依相关行政法规,对“黑哨”进行处罚。
四、“黑哨”余音
社会各界在运用法律手段“打黑”这一主张上形成的共识,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表现,是多年法治建设的成果。但这远远不够,因为在大部分人看来,法律制裁就是刑法的制裁(刑罚措施),依法治国就是惩治犯罪,所以一提到“打黑”就想到适用刑法,给“黑哨”定罪量刑,似乎除刑法外,再没有法律可以用来惩恶扬善了。然而,刑法只是构筑法律体系的众多部门法中的一个部门法而已,更多的是其它的部门法,如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我们依法治国靠的也正是这诸多法律的综合运用。刑法是“后盾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刑法失去作用,整个法律体系就会随之崩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法手段才不能被经常地或普遍地使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多依靠的是其他的部门法。如果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这一点,不再动辙希望用刑法来解决问题,我们就达到真正的法治文明了。
1 据报道,某省体育局领导针对“黑哨事件”向媒体谈了些个人看法。他的话里,有两点非常引人注目,一是说,“迄今为止中国足协这个机构中,我只相信阎世铎一个人”;二是大声疾呼司法对足球腐败的介入。这两点看起来并没有冲突之处,但是细加推敲,却不难看出有关领导乃至大多数足球界人士内心的矛盾。这个矛盾就是,既希望中国足协里有“清官”,他高举“尚方宝剑”就能把足球腐败彻底清除,同时,又看到了“人治”是多么的软弱和靠不住,因而呼唤法律的“外援”。
2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 一位良心发现的“黑哨”在其忏悔信中写到:"我执法足球联赛多年,吉利和绿城所讲的假球和黑哨的确存在,我自己就有过这样的亲身经历。虽然我执法的初衷不是这样,也不愿是这样。但一旦进入这个所谓的"圈子",就身不由已,参与了这种罪恶的交易。每参与一次那种罪恶的交易,我都会受到一次良心的谴责。"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足球市场的竞争环境已经到了不规制不行的程度。
4 这些权力包括:(1)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人说明情况等。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两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个体、私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全省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实
现九十年代甘肃经济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现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
(1)彻底破除“左”的思想和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从甘肃的实际出发,使所有制结构与甘肃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我省所有制结构单一,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甘肃经济的发展,也是我省与沿海地区差距拉大的
原因之一。因此,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我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
(2)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中央既定的方针。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它在促进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搞活经济,发展商品生产
,脱贫致富,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劳动就业, 特别是加快甘肃脱贫致富等方面有着特殊作用。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和政策,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个体、私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从而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二、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
(3)按照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力争“九五”期间,个体、私营经济平均年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九五”末,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20万人以上。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因此,在确定发展速度时,要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三、进一步放宽政策
(4)放宽经营主体。除在职人员、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外,均可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企事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因停工停产而生活困难需要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党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都允许从事个体、私营经营。鼓励、支
持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分别由省、地、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亏损企业的职工(不包括厂级领导)经厂方批准同意,采取留职停薪的办法,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作,保留原档案身份,其工龄连续计算。外地人员来我省
从事个体经营,独资或合伙开办私营企业,在政策上与本省人员一视同仁,并在户口等问题上从优解决。凡年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私营业主需要落户的准予在城市落户。在私营企业工作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的)
愿意在兰州等城市落户的,欢迎他们落户。
(5)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竞争性行业项目,只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都允许生产经营。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房产开发经营试点,私营企业可参加土地主管部门举办的土地使用权投标
,参与房产开发。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委托代理邮电通信业务的末端经营服务。
(6)放开经营方式。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企业采用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采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参股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和集体企业;鼓
励私营企业办股份制企业和组建集团公司;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边境贸易和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
(7)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文规定需要提交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证件。需专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贫困地区新涉足个体经营的贫困户,实行“先放
开、后规范”的原则。除专项审批外,当地城镇居民、农民、待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外地来我省人员凭身份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即可申办营业执照。
(8)认真处理好实施新税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发展小的,稳住中的,抓住大的”原则,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只要财务会计制度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即可认定。税务所代开小规模纳税增值税发票要及时、手续从简,并无偿提供咨询服务。税务部门
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税额度时,要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和团体共同商定,搞好税收的征管工作。在国家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征税的起点。
四、多方筹措发展资金
(9)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每年在新增规模中,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择优发放。城乡信用社在积极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把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贷款的一个重点。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
或以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作担保办理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现价的百分之五十,有价证券抵押率不超过面价的百分之八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抵押合同的管理,并监督合同的履行,逾期不执行合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合同条款强制执行,拍卖抵
押物偿还。
(10)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股份制、合作制和合伙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商城、建市场以及兴办各类企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省外、国外资金,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工商联、个协、私协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互助基金会等,
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11)各地在每年的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扭补资金、发展乡镇企业资金中,可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贷款有偿使用,与扶贫效益挂钩,与贫困户挂钩,扶持贫困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2)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设备折旧率。房屋建筑类按年折旧率5%提取,机电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般提高到10%左右,特殊情况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报批后另行处理。
五、认真解决生产经营场地
(13)各级政府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由县以上(含县)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地进行立项,作出计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此进行审批,并作出相应的用地计划安排。可以采取
征用、短期租用,长期租用和一次性付款、分年度付款等多种方法,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地及市场建设用地问题。
(14)凡是需要拆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地门店,必须坚持“先安置后拆除、拆一还一,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对无法就地就近安置的应协调妥善解决。
(15)市场建设要遵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讲求效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份独办、合办各类市场;在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区和旅游景点的开发上,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网点;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沿街沿路居民和单位破
墙建店,增加经营服务场所。拟向社会公开拍卖的小型企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购买。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以实行“日公夜私”两制,晚上把铺面和场地租给个体户经营。
六、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开发试验区
(16)为了切实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扩大示范效应,省上分别设立兰州市和武威市个体、私营经济开发试验区。具体地域由两市选定。试验区内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收费、统一注册。在发展方向上,要以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的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为主,形成科工贸结合的加工区。在经营方式上,全面放开,平等竞争。具体优惠政策由试验区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试验区内设立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信用社或合资(股份制)财务公司。
七、积极支持发展对外经贸业务
(17)对具备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具体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协商选择经营好、有一定规模、具备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取得进出口权的
私营企业,但有出口业务的可以挂户经营或代理出口。
(18)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出国(出境)做生意、投资办厂、商务考察、技术交流等,可经当地工商联、个协、私协对所属成员出具证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对有产品出口且涉外业务较多的私营企业,应给予持有短期或长期多次往返的出国护照。有关部门或团
体组团出国开展经贸活动和进行商务考察,应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尽量安排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主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也可以专门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出国进行经贸活动。
八、加强法制、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教育
(19)各级工商联、个协、私协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展
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由工商局、工商联、劳动、人事、科协、个协、私协等部门及团体组成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制定培训规划,做好技术资格等级的考评认定工作,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使他们成为爱国敬
业守法、有理想、有道德、讲贡献、勤劳致富的劳动者。
九、保护合法权益
(20)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统一的《交费卡》,交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保管使用;对超出交费卡规定的收费,并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拉赞助、搞募捐和硬性
推销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交拒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今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增加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会商同意,然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收费。
(2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受法律保护;除按城市规划拆迁及其他合法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对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在评选劳模和参加养老、待业、工伤、生育、医疗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方面,享受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待遇,不得限制和歧视。私营企业应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按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组建工会。工会要协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3)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上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资历、能力、业绩和外语水平者,均可参照集体企业同类人员办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由本人申请,按所属社团组织分别由工商联、个协
、私协等上报所在地市县(区)职改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评审制度办理。
(2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许可证、专项审批证件是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或吊销。对非法扣缴、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证件而给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各级执法部门对侵害个体、私营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合法收入的各类经济、刑事案件,要依法办事,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十、加强管理和引导
(2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私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编报财务报表,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帐证齐全的私营企业,应实行查帐征税。对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可视其产、销情况,核定基数,定额、定期征税
。
(26)建立并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一般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属于流动技术人员的档案,由本人选择人才交流中心或个协、私协代为管理。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
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依据。
(27)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海关、新闻出版、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分工负责,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制毒贩毒、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取暴
利、偷税漏税等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工商和街道办事处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要认真查处。
(28)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省政府委托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管理个体、私营经济,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和政策,对全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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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姆枪兄凭霉芾砘埂?
(29)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30)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199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