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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先移车后救助是否属于逃逸/唐华丹

时间:2024-07-03 10:1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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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张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家门口倒车上公路时,将李某撞倒,李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将车驶回原处(距事故发生地仅几百米远),用手机拨打120急救,并骑摩托车接医生到现场救护,接着拨打报警电话,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明知自己造成事故的第一时间不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而是将车驶回原处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在发生事故的当下没有立即进行抢救伤者,但是随后张某采取了积极抢救伤者并进行报警,故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评析:

  两种意见的分歧的焦点在于张某将车驶回原处的行为被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的解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之列。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张某将车驶回原处后再采取救济措施,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张某在将车驶回原处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骑车接医生到现场,还拨打了报警电话,这一系列的行为均充分表明了张某有着积极抢救伤者的意识,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其次,对于张某是否存在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涉及到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问题。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本案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张某将车开回仅离事故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这么近的空间距离,笔者认为,对张某的行为认定应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后,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两者缺一不可。所以即使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但其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即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的表现仍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张某将车驶回原处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是有争议的,并且其积极抢救伤者的一系列行为充分表明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应认定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1992年11月2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的监督检验人员(简称验船师)的管理,提高验船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各级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船检机构,以及在中国船级社及其所属国内外分支机构中,担任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各种检验工作(包括为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验船师。
第三条 验船师必须按本规则的要求,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验船师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四条 验船师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考证组织机构
第六条 船舶检验局设立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国验船师的考试、考核和验船师级别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由船舶检验局的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报交通部备案。
第八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地区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有关分局和地方船检处的主要领导和有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地区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声望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分类、分专业制定各级验船师的考试、考核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审查报考三级及三级以上高级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三)审查批准高级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四)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验船师的级别。
(五)对验船师的持证检验情况组织抽查,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查报考一级及一级以下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二)审查批准上述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以下的验船师的级别。
(四)根据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其管辖区内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二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查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各级验船师人员的考试、考核材料及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审,对其任职资格作出评定。
第十三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及地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验船师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分,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人事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培训中心。

第三章 验船师等级
第十五条 验船师分为下列七个等级:
(一)一级高级验船师;
(二)二级高级验船师;
(三)三级高级验船师;
(四)一级验船师;
(五)二级验船师;
(六)助理验船师;
(七)验船员。
第十六条 根据船舶类型和国内、国际检验业务不同的需要,验船师除分上述等级外,二级及二级以上验船师的证书尚分A、B两类。执有A类证书的验船师必须掌握必要的外语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

第四章 各级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的条件
第十七条 验船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大专及中专毕业(包括相当的学历,下同),并经实习一年;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简单的小型船舶的检验工作;
(三)按照对验船员的要求考试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最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八条 助理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经实习一年;或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中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已基本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和规则,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检验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按照对助理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九条 二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或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和规则。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常规检验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基本上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处理一般海损、机损事故的能力;
(四)A类二级验船师还需要掌握英语和有关的国际公约;
(五)按照对二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二十条 一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或其它学历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二年,工作成绩优良;
(二)能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技术检验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和较复杂的海损、机损事故;
(四)A类一级验船师还须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双边协议,能用英语编写检验报告和证书;
(五)按照对一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中级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及大学本科毕业生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三年,有较丰富的技术检验经验;
(二)除具有一级验船师应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外,还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指导下级验船师的工作;
(三)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A类三级验船师应能熟练地掌握英语;
(五)按照对三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二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担任三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四年,在技术检验或规范科研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二)除具有三级高级验船师的知识和能力外,应具有更系统、广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效益;具有能负责和组织检验重要工程项目和研究重大课题的能力;
(四)了解本行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发表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论文,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高级培训合格;
(五)按照对二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一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担任二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五年,有特别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成绩优秀;
(二)在组织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引进先进技术、解决本行业重大技术问题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三)按照对一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本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越级参加考试或考核。由评审组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船舶检验局授予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五章 验船师证书的颁发、展期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各考试、考核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及时将经评审合格的各级验船师名单,以及可发给某种验船师证书的具体建议和有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船舶检验局发给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以下的各级验船师证书,其有效期均为六年,一、二、三级高级验船师证书的有效期均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验船师证书有效期满,尚未变动技术职务等级,需延长有效期者,可由验船师所在单位将其工作业绩和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延长。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检验局所属各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均有权收回持证人员的验船师证书,并报告船舶检验局:
(一)调离船检部门,不再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二)工作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不适于继续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第二十九条 验船师证书由船舶检验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本专业,系指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装置,船舶机械,船舶电气,海洋工程,航海、轮机管理或其它与船检有关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相当学历,系指通过自学成才并经成人考试合格,证明已基本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四条 评查机关每年应制定年度评查计划安排,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互查互评。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查标准。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二)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三)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九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名。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再由评查小组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如次年案卷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记分标准,由评查机关在评查前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