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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参军前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时间:2024-07-06 17: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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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参军前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参军前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摘录
一、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
可以合并计算。



1968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2号


辽宁、山东、江西、河南、云南、陕西、河北、吉林、江苏、广西、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进行,总局决定开展省际之间的交叉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形式
此次交叉检查以抽查形式进行。总局确定被检查的省份和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名单。指定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检查单位)组成6个联合检查组,以总局的名义检查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每个检查组在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重点检查1个集贸市场。检查工作以案头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对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时,要根据案头检查情况随机抽取100户作为实地检查对象。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是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调整业户定额、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专项检查、业户建账等一系列情况。检查7个指标,分别是登记率、入库率、定额调整面、定额调整幅度、业户自查面、重点检查面、建账面。
(一)登记率是指已登记户数与应登记户数的比率,对由于未办理工商登记而影响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视同已登记。考核登记率只限于实地检查。
(二)入库率是指已纳税总额与应纳税总额的比率。应纳税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总额和建账户申报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三)调整面是指已调整定额户数与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总户数的比率。
(四)调整幅度是指集贸市场内专项整治后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减去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再与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比率。
(五)自查面是指已自查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六)重点检查面是指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七)建账面是指集贸市场内已建账户数与应建账户数的比率,应建账的标准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执行。不单独统计建简易账面和建复式账面。
总局根据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对各项指标统一考评。
三、具体工作要求
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要正确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高度重视此次交叉检查,妥善安排部署,合理配备人员,使交叉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检查组要本着“高效、准确、公平、求实”的原则,积极开展检查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检查工作,要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防“走过场”,要查深、查细、查透,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总局指导全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准确信息;三是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包括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认真填写《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于12月5日前报总局(征管司);四是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交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整改建议。
(二)被检查单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一是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协助检查组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二是要主动参与检查,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与检查组沟通情况;三是为检查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委派专人负责协助检查组工作;四是认真研究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和整改建议,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三)各联合检查组由6人组成(国税局、地税局分别选派3人),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处长、副处长担任。检查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组。总局另派联络员负责协调工作。检查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于11月底以前结束。
附件: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一)(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表1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一)

组别 单位:万元、户 项目单位 登记率 入库率 调整面 调整幅度
应登记户数 已登记户数 纳入管理户数 比率 应纳税额 实际入库税额 比率 定额纳税总户数 调整定额户数 比率 调整前纳税总额 调整后纳税总额 比率




























组长 审核 制表 填表时间
表2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二)

组别 单位:万元、户数 项目单位 业户自查面 重点检查面 建账面
市场内总户数 自查户数 比率 市场内总户数 重点检查户数 比率 应建账户数 已建账户数 比率




























组长 审核 制表 填表时间





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115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市民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粤府办[2006]4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政府负责对各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 (一)各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 (五)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情况;

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情况。

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1个月通知被评价的各有关市、区政府;

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市、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市、区综合评价结果,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市、区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单位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第八条 各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