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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自动交换中心进网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19:0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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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自动交换中心进网暂行规定

邮电部


长途自动交换中心进网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6日,邮电部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长途自动电话交换网的管理,保证全网畅通,提高全程服务质量和网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二)各级交换中心能否进入全国自动交换网,除应执行《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及部颁发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定。
二、进网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进网局到上级交换中心局开放的基本电路数量,应按呼损百分之一(P=1%)的标准配备。如电路容量不足,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优先保证上级交换中心至进网局的去话电路数。至少应不低于10条(包括来去),具体开放数量可按下列步骤推算。
1.根据本局去话业务的流量流向及目前自动网的现状,估测出能进入自动网的去话月业务量(M张数)。
2.根据本局每张话单的平均占线时长(tk单位分钟),忙时集中系数(K)等参数,求出该局去话忙时话务量(A)。
M×tk×K
A=------- 单位:爱尔兰
28×60


3.将求得的忙时话务量(A),按爱尔兰表(P=1%)查得该局到上级交换中心局所应配备的去话电路数,来话电路数按上级交换中心局预测应加入到该局向电路群的话务量配备。
(二)市话接通率
进网局的市话接通率应达到以下标准:
1.京、津、沪、穗四局≥40%
2.其它省会局≥50%
3.地、县局≥60%
(三)长市出中继
长话局至各市话局的中继线数,应根据长途来话分布情况及可能发生的话务量,按呼损5‰的标准配备。中继数量应与其所要承担的话务量相适应。
(四)上级中心局的可容条件
进网局的上级交换中心局在长途交换设备的容量上要能满足进网局应配置的来、去话电路数(特别是至进网局的去话电路数)。
三、交换、传输设备进网的基本要求
(一)进入长途自动交换网的电信设备均应进行严格验收,方可进网使用。
(二)接入长途自动交换网的长话交换设备,在接入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测,使其符合大、中、小城市数模混合电信网技术体制(暂行规定)。
长途交换设备的信号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GB3376—82和GB3377—82的规定。长途计费设备的计费准确率要定期检查。
长途自动交换设备和市话交换设备接入载波电话系统的各种信号电平,应符合国家标准GB3384—82的规定。其中线路信号电平和记发器信号电平(单频)在维护规程中曾分别定为—7dBm0与—9dBm0,现均应按国家标准改为—8dBm0。这些信号电平应每两年定期检查测试一次,必要时可进行抽测或加密周期。
进网的市话交换设备必须能转发被叫应答信号。
(三)接入长途自动交换网的载波电话电路,在接入前必须对每路认真进行调测,应达到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特别注意检查电路的接口电平和杂音防卫度。相应的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网路数字接口参数按国家标准GB7611—87执行。
(四)根据部(1982)邮科字(93)号通知的精神,高十二路、超十二路和超二十四路等载波电话设备不准进入长途自动交换网。对于早期使用的微波600路设备的电路,鉴于电路质量不太理想,但当前电路又十分急需,故应择优选用,但需报经电信总局审批。国内卫星电路的进网要求另行规定。
凡以用户交换机(如HJ905、906等)作为C5级端局设备、未经部认可的二手交换设备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交换设备,均不准进网。
对于上述不准进网的传输设备和交换设备,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进网使用的,限在一九九○年年底以前退出长途自动交换网或移做它用。
四、申请进网的审批手续
(一)对拟进入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的四级及其以上的各级交换中心局,要提前两个月向本省(市、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进网设备的测试验收情况及本规定中涉及到的指标或标准)。经邮电管理局审查并按附表(略)格式提前一个月报电信总局审批后方可进网。
(二)电信总局审批以后,即向各省通报进网局名、长途区号以及要求各局填写局数据的时限,由各省邮电管理局督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凡拟进网局,开通前应将路由局数据打印一式二份,报本省(市、区)邮电管理局;省际部分由邮电管理局报电信总局备案。
(四)不符合本规定的局,不予批准进网,只能作为点对点开放,各邮电管理局或现业局均不得擅自向全国公布其进网的长途区号。
五、各邮电管理局应按本规定严格执行。电信总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交换局则停止其进网运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I))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见附件)。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II)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26fj.doc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李宝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陈大豪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邢宝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王振华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徐发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周振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朱孝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柯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倪英达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丁鑫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王尚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何素斌(女)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张德利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秦信联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陈文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陈俊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李春林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张培中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六、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七、批准任命蔡宁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九、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十、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