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1 21:3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10月14日(63)法民字第75号《关于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有关退职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请示》收阅。我院认为,高乃春于1963年3月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其妻汪家敏于同年10月便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劈高乃春的退职金是没有理由的。退职金是国家给高乃春到农村安家立业之用。汪家敏因高乃春下放而要求离婚,在离婚时就不应准许汪家敏分劈高乃春的退职金。
汪家敏在离婚后如果生活上暂时确有困难,或有子女归她抚养时,可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判给适当数量的生活补助费或子女抚养费。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63)法民字第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高乃春(男,31岁,原是工人下放后为农业社员)与汪家敏(女,25岁,无职业)离婚案件中有关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双方于1955年结婚。婚后女方住于石家庄,男方在外地做工,不常在一起。1962年3月男方下放回沈阳为农。当时得了退职金1100多元,1962年10月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劈这笔钱。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批准双方离婚,驳回女方对财产部分的请求。其不服,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退职金是国家给职工本人的照顾,退职金多少,是按职工本人工龄计算的,应视为个人财产,女方不应分劈;另一种意见认为退职金系在离婚前所领取的,应视为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劈。为此,请示到我院。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1953年3月19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对家庭财产的内容的解释,“家庭财产,主要不外下列三种:(一)男女婚前财产;(二)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时期内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三)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土地改革中子女所得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等)”的精神,对在离婚前男女一方所得的退职金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财产。原则上男女一方都有权分劈。但从该案件的情况。男方领取退职金后即与女方分居,同时,时间不久女方提出离婚。据此在处理时,不能男女平均分劈。如果离婚后女方生活确有困难,可以酌情从退职金中少判给女方一部分作为生活补助。这个问题系新的问题。在我们思想认识上也不够明确,同时,今后还会遇到,因此,报请高院予以指示。
1963年10月14日


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蟑螂、苍蝇、蚊子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镇的建成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有效控制四害。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辖区除四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的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向同级爱卫办提供监测数据。
第七条 建委、建管、市政公用、园林、工商、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工地、公园苗圃、集贸市场、人防工程的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定时组织专人消杀四害,清除四害孽生源。
第八条 水产、屠宰、禽蛋、酱菜、果品、皮毛、饮食、粮食加工和垃圾、粪便处理场等易孽生四害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配置必要设施,控制和消除四害孽生,并科学使用喷洒药物,严格按规定配制,以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保持内外环境和责任区的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运垃圾,不得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不得随地乱倒垃圾、污物,并主动采取物理、生物、化学等消灭四害的综合措施。
第十条 在本市营运的外地船舶和车辆,对其所带的四害有灭除的义务;条件不具备的,由爱卫办指定单位负责灭除。
第十一条 爱卫办应当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
(二)检查监督辖区内除四害的工作情况;
(三)开展除四害的技术指导,提供除四害的咨询服务;
(四)有权向受检单位和个人了解除四害的情况;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四条 爱卫办、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加强对除四害药物、器械生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杀虫药物。
第十五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害活动的;
(二)除四害综合防制措施不落实的;
(三)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有临时性孽生地阳性的;
(二)有固定性孽生地阳性的;
(三)有鼠迹阳性的;
(四)四害密度有一种超标的。
第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临时性孽生地阳性的;
(二)有固定性孽生地阳性的;
(三)有鼠迹阳性的;
(四)防制四害设施不齐全、不完好的;
(五)四害密度有一种超标的。
第十九条 未采取消杀措施,四害密度严重超标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爱卫办负责实施。爱卫办也可建议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1日颁布的《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案情
1992年,原住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瑞兰村兴村小组的钟益辉在县城购买了房屋居住(其本人仍为农村户口),便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给本村村民钟小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钟益辉将位于瑞兰村兴村的自建房屋四间卖予钟小华名下为业,房价款7100元于签订协议的当日付清。同时,还写明对房屋门口原由钟益辉承包经营的一口水塘由买方钟小华经营。另一口在沙岭的水塘,口头约定也由买方经营。协议签订后,钟小华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并对门口水塘靠近房屋部分填埋修成为道路,另一部分则种上了脐橙。对沙岭水塘钟小华则转包给了同村村民钟水发经营。2011年5月,钟益辉以钟小华擅自改变门口水塘的用途,未经其同意将沙岭水塘的经营权转包给他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两口水塘的承包经营权。

裁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已交付,房款已付清,故可认定协议成立并已生效。原告以协议及口头的形式分别将两口水塘的经营权流转给被告,双方并未明确流转期限,故本案土地转包合同应为不定期合同。被告在取得经营权后,在未征得原承包户同意的情况下,将门口水塘改变用途及将沙岭水塘转包给他人经营均系违约行为。基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为不定期,被告又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有权解除门口水塘及沙岭水塘的土地流转合同,对其要求判决被告返还两口水塘经营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原告对门口水塘、沙岭水塘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第三人钟水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沙岭水塘返还给原告经营,被告钟小华在下一个适合脐橙移植的季节结束前将脐橙移种他处并将门口水塘返还给原告经营。
被告钟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核心内容是买卖房屋,尽管也约定了门口水塘由钟小华经营,但没有约定将门口水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一次性将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一种流转方式,是一种不能回转的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采用较为严谨的方式,即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清的,不能推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意。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出发,应作有利于原承包户的理解,即不认为长期经营即是转让,而作不定期合同认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原承包经营户迁入小城镇居住是否丧失承包经营权资格
钟益辉全家的户口除其本人外,在1992年就迁入瑞金市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瑞金是县级市,县城还属小城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对原承包地他仍有权保留。反之,如果其全家迁入的是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应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土地。
2.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
本案争议双方于1992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曾对门口水塘约定由钟小华经营,但没有约定是转让给其经营,还是转包给其经营,是临时经营还是长期经营,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的,不能认定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本案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门口水塘由购买方经营,至今已达二十年之久,但不能据此认定长期经营即是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本案歧义,应作有利于原承包户的理解,即认定为不定期转包合同。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可视为终止不定期合同,因此,其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案号:(2011)瑞民一初字第355号,(2012)赣中民一终字第14号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