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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7:0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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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安眠酮是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滥用此药的现象,被贩毒者当作毒品销售、使用,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已将安眠酮列入精神药物公约第二附表进行严格管理,并已有17个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进出口。据查,我国在部分地区也曾发现滥用安眠酮
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强对安眠酮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生产安眠酮及其制剂,撤销批准文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现有的安眠酮只准供应县医院(含县)以上的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得转售,不得出口。
三、自文到之日起,安眠酮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统一经营,供应医疗单位。各医药公司门市部、药店剩余的安眠酮,按本规定第二条售完为止,不得零售。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准经营、销售。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擅自制造、销售安眠酮者,比照刑法第171条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请转知所属及辖区内各医药经营单位、医疗单位遵照执行。



1986年10月22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现将《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市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其中外商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重点领域是:

   (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

   (四)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现代工业、主要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及工业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

   (六)现代金融、物流、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项目;

   (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

   (九)在市域外生产,但在昆明市场占有较大贸易额的产销地分离项目;

   (十)昆明市尚属空白,但对本市经济结构具有提升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

   (十一)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十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接项目;

   (十三)其他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在昆明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和市投促局综合平衡、跟踪服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征集储备与前期研究

   第四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级征集和统一储备制度。

   (一)市发改委负责收集先进发达地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及时掌握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发展动态,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综合平衡后,提出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列入储备。

   (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和各级开发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负责对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储备的项目。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列入储备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凡列入招商引资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前期研究工作制度,由项目提出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完成后报送市发改委。

   (一)备案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用地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建设年限等内容。

   (二)核准类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三)审批类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选址,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招标方案,风险管理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三章 行政许可与包装策划

   第六条凡完成前期研究的储备项目,实行行政许可预批复制度,并在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发改委。

   (一)各级发改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有权批准的本地区储备项目予以立项预批复,并预留批复文号,供正式批复使用。超越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有权部门报送,并跟踪落实。

   (二)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定期召开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召集规划、国土、环保等主要行政许可部门,专题研究已立项预批复项目的行政许可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后,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本级主要行政许可部门对项目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预批复意见,并预留行政许可批复文号,供正式批复使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确保项目及时取得正式批复。

   第七条 对已完成前期研究并获得行政许可预批复的储备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行业专家和有资质的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意见,对可行性强、成熟度高的项目进行统一包装、策划。


   第四章 编制发布与宣传推介

   第八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制发布制,每半年公开发布一次。每年6月和12月由市发改委编制完成项目册,上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于上年12月和次年6月公开发布。

   第九条市投促局负责将公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及时发送到全市各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并通过推介会、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推介。

   第五章 信息反馈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市投促局负责全面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洽谈、签约、审批、落地、开工、投产的动态信息,汇总后,按月上报指挥部,并抄送市发改委和全市各招商引资单位,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凡已签约并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审批机关按月将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汇总统计后报送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核实后,负责从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册中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凡正式审批项目,由市投促局会同市发改委按月组织召开项目联系会议,按照“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要求,将各阶段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指挥部,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开工、投产中存在的问题,直至项目投资全部到位,建成投产。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发改委提出,报市政府和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每年专项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包装策划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和市投促局应根据本办法,按各自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和经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和市投促局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及时上报指挥部,按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5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前款所称车船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且在本省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本省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非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本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本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本省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六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 一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作为车船税完税凭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上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车船税涉税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共享机制,并与地方税务机关互通应税车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
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适用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12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92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120元
4.0升以上的   48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 辆   36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小于或等于200吨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税额的50%计算
201吨至2000吨 净吨位每吨   4元
2001吨至10000吨 净吨位每吨   5元
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每吨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艇身长度每米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艇身长度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