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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9:5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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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6号令发布)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健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制度,维护我国技术优势,保障对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极的发明、科技成果和关键性技术。
前款所称的“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科技成果、技术决窍、传统工艺。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援助、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它方式向国外提供国家秘密技术,或者出口产品、设备中含有国家秘密技术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的驻华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技术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查原则是:
(一)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技术优势和经济利益;
(二)贯彻我国外交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威望和扩大我国科技影响。
第五条 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根据密级的不同由下列机关审批:
(一)秘密级技术,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二)机密级技术,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绝密级技术禁止出口,特殊情况下需要出口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国家科委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军队系统的民用或者军民两用技术,秘密级技术的出口,由国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机密级技术的出口,由国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审批;绝密级技术的出口,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和批复。不能及时批复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出口的国家秘密技术,由审批机关核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携带有关国家秘密技术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口国家秘密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者变更内容。
第九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家科委统一制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国家秘密技术,超越批准的范围出口国家秘密技术的,或者在申请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致使泄露国家秘密技术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泄露国家秘密技术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控制目录》,由国家科委统一编制,定期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的监督工作,由有关科委、保密局和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科技及保密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前,国家对城镇集体企业征收八级超额累进税,留给企业的利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这对搞活企业,支持生产发展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没有把这部分钱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而是过多地用于消费。这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职工的长远利益,都是不利的;从宏观上讲,于整
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职工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限制消费基金的不合理增长,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城镇集体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不准偷、漏和拖欠;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城镇集体企业缴纳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后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用于集体福利(包括留足社会保险基金)各奖励基金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五十,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严禁把生产基金转为消费基金,更不准分光吃净。
三、城镇集体企业经批准减免的税收,必须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四、职工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实物等),月收入超过八百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帐目,执行统一发货票制度,其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受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度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财政厅。



1985年4月29日

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04〕22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拓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渠道,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管理。

  三、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和宣传管理,信息披露资料和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代理销售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防止发生误导投保人的行为。

  五、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拓展银行渠道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以及业务情况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各保监局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