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
银发[2001]3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业拆借的各项管理规定办理拆借业务,加强风险管理。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以法人为单位进行同业拆借,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拆借业务。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期限和限额进行交易。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三)已成为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交易后必须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法人许可证标明的业务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严禁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保证。
已经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前,不得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按《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要求,加快规范工作进程,在规范工作完成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办理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等原法人许可证业务经营范围之外的各项新业务。凡未经批准已开办的有价证券短期投资等业务(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要按上述《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三、即日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批准办理的短期投资(不包括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实行余额比例监控,列入非现场监控指标体系监管。监控指标为:短期投资比例(≤50%)=短期投资余额(不包括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资本总额×100%。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督促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并对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年以来办理的资金拆借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委托业务以及财务公司的委托业务、投资业务、转账结算业务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开展业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