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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1:5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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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

(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相对薄弱及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担负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艰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刑法的相继实施,给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任务,加强检察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颁布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适用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

  1.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是确保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顺利开展,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当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2.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要本着“开拓、加强、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适应“两法”修改带来的变化,立足于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在开拓中加强,规范中发展。

  3.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须:(1)坚持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4)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5)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

  4.把依法积极查办案件作为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做到: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决不动摇;办案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决不放松;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决不手软。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总体部署,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司法人员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负有管理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围绕国企改革和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根据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有资产,在服务大局中发挥职能作用。

  5.大力提高侦查水平。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适应“两法”修改的要求,在严格办案程序、办案规范、办案纪律的基础上,努力增强侦查意识,善于运用刑事政策,切实讲究侦查艺术。要加强调查研究,重点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的手段、特点和规律,研究对策,摸索经验。对侦查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题研究论证。要加强渎职侵权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渎职侵权检察理论体系。

  6.切实加强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领导。把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力度和打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局面,作为检验一个检察院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标准。各级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此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部署、案件查办、队伍建设、物质保障等重大问题。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在关键案件、关键问题上发挥组织领导作用。

二、正确履行侦查工作职责

  7.重视案件的初查。初查可根据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方式,既可以秘密进行,也可以公开进行。对过失犯罪,或者危害结果比较明确的,可以公开调查。初查严禁对证人、关系人、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初查中,可以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调查。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调查工作。

  8.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发现有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或认为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人为责任,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立案。

  9.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办理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又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兼职的,应按其犯罪过程中实际起作用的职务认定主体身份,确定案件管辖;对利用何种职务暂时难以确定,但已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先行立案侦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按规定移送管辖。

  对属于渎职犯罪案件认定要件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按管辖分工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渎职犯罪的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查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依法立案的案件,要依法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其立案侦查。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

  10.采取强制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适时运用或变更。要树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定手段,是法律规定的重要侦查对策的观念,增强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对过失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和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1.办案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要运用科技手段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为侦查办案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12.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指挥协调机制。强化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逐步形成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中心的分级负责、逐级领导、信息畅通、指挥有效的侦查工作领导体制。坚持大案要案分级办理,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的指挥协调作用。上级检察院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可以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对需要若干个检察院共同侦查或者需要并案侦查的重大案件,可以由参办检察院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成立指挥机构,集中查办。上级检察院要建立办案骨干档案和办案人才库,必要时,统一调配,集中使用,突破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

  13.强化分州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责任和侦查指挥职能,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支点的办案体制,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分州市院直接指挥调度所辖县、区内的渎职侵权罪案侦查工作,一般案件可由县区院办理;大要案件、疑难案件可由分州市院直接办理或侦破后交由县区院办理,也可在分州市院的直接指挥调度下由县区院办理。

  14.建立健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处理结果均应按规定向上级院备案。上级检察院收到备案后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应当派员指导。发现下级检察院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应立即指出、纠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该立不立的,要督促;对督促无效的要通报批评。

  15.积极开展主办检察官的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要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规律和特点,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办案责任制。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保障侦查工作依法进行。

  16.建立请求专业协作制度。根据渎职侵权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案中要争取有关部门和技术力量的协作和支持,可请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稽核、仲裁等部门专业人员,以及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办案,也可向他们咨询,请其出具有关技术性证明。

  17.改革和完善办案考核机制。建立受理、初查、立案、破案、结案等贯穿侦查工作全部过程的综合业务考核体系,全面准确评价工作业绩。

  18.建立获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信息网络和协作机制。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公民和单位举报。加强与信访办、纠风办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把诉讼监督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各内设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可以共同初查。

  19.坚持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内部制约制度。严格实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管理、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申诉复查职能分离。举报中心统一归口接受案件举报材料,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线索要在接受后七日内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和其他犯罪,主罪是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优先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行初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办理,但应当将案件线索和办理情况向线索管理部门备案。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贪污贿赂等其他犯罪的,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一并侦查。对重大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审查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各部门在案件线索移交和案件管理上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20.深化检务公开。实行办案程序、办案标准、办案纪律公开,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凡公开调查的过失型案件,结案后要向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通报调查结果,不断探索检务公开的新路子。

  21.完善渎职侵权犯罪预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在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的最佳实现形式。根据渎职侵权犯罪所涉部门多数负有社会管理、市场管理职责的特点,要特别注意防止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不断探索犯罪预防的新方法、新措施,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预防犯罪的工作机制。要把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犯罪预防的总体格局之中。

  22.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协作制度。要积极支持纪委对有关案件的协调,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需要了解情况,熟悉案情的,应当积极介入,但不出具检察院的文书,不动用刑事法律手段。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开展侦查,并注意搞好工作上的衔接。检察机关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尚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下级检察院需要提请上级纪委协调时,通过上级检察院办理。

  23.严格执行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案的初查需要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立案要向党委请示,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协调。侦查终结时,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向党委报告和上级检察院备案。其他重要案件,在查办的同时也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坚持向人大报告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决议,要认真贯彻。

  24.要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积极宣传我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立场、观点和所取得的成就。

  积极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国际司法合作,按照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范涉外取证、缉捕和涉案款物移送等事宜,拓展国际司法合作渠道。

  加强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办理涉港澳地区案件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

  25.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检察官法》,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落实一岗双责,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办案第一线,在办案时间较长、成员来自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办案组,应当建立临时党支部(小组)。要加强对渎职侵权检察干部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6.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战性。各级检察院要着眼于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水平。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要按照分工培训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干部。

  27.加强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机构改革,统一和规范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名称。要按照工作职责清晰、力量配置科学、流程运转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内部建设。贯彻优化组合、配足配强的精神,加强渎职侵权队伍建设。通过考试考核,严把渎职侵权检察干部上岗和任职关。在轮岗中,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保留和充实业务骨干。要把政治强、业务精、具有较高组织指挥能力、有检察实际经验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领导岗位。

  28.对渎职侵权检察人员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格办案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把党风廉政教育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延伸到业余时间,确保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队伍的监督、管理,姑息及隐瞒本部门违法乱纪现象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29.建立激励机制。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创建“五好”检察院和“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活动,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定期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及时对工作出色、办案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记功奖励、嘉奖,不断总结和推广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侦查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对因秉公执法、敢于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侦查干部,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0.坚持科技强侦,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侦查办案中的作用。根据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层次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当前要逐步配齐办案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以便及时发现、搜集、固定各种证据,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检察信息网络系统的运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干警的计算机应用操作培训,逐步运用计算机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历史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工作动态、案件及社情动态等大量信息进行管理,提高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联动、协调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办案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优先保证查办渎职侵权大案要案的办案经费。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是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是为国家有计划地调拨使用外汇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对外贸易服务的。
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外汇实际收支情况;监督和检查外汇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和编制计划提供依据。
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以及各部委进出口公司的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
(一)对外贸易出口的收汇统计,以谁经营承包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本地区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的出口收汇统计;
2、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和自营商品出口收汇统计;
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系统自营商品出口收汇统计。
(二)对外贸易进口支出统计,以谁经营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管理本地区各类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进口支出统计;
2、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
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
四、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为结汇数,以银行水单作为外汇收支统计的原始凭证。外汇收支统计的指标有出口收汇(现汇和记帐)和进口支出(现汇和记帐)。
(一)出口收汇: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在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的外汇收入,包括上年出口商品在本年收取的外汇。包括范围:
1、国家计划内出口收汇和超计划出口收汇;
2、中央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4、地方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5、外汇贷款出口商品收汇;(按全额统计)
6、代理地方、部门出口商品收汇,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委托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收汇,由代理方按出口收汇全额统计。
7、“以出顶进”方式出口商品收汇。即经经贸部批准的以外汇计价结算的供应国内外贸企业及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广州贸易中心、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收汇;
8、展品、样品、寄售商品及小卖品出口收汇;
9、来料加工收汇,即来料加工的工缴费收入;
10、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出口收汇,即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工缴费和增值收入;
11、补偿贸易出口收汇;
12、其它出口收汇。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4、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外汇收入(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
(二)进口支出,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在当年经营的进口商品付汇的外汇支出。
1、“中央进口用汇”包括:
(1)国家计划安排项下进口支出;
(2)中央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中央专项进口支出;
(5)出口基地专厂专车间进口支出;
(6)外贸包装物料进口支出;
(7)中央外汇进口项目考察、订货出国小组支出;
(8)中央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支出;
(9)其它中央进口支出。
2、“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用汇”包括:
(1)出口商品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2)中央下拨的地方外汇进口支出;
(3)地方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短期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5)地方黄金生产分成外汇进口支出;
(6)非贸易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7)自有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8)其它自有外汇进口支出;
(9)统借自还进口支出。
3、“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三资企业的进口商品外汇支出(包括企业自行进口和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支出)。
五、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和各类进出口公司,必须严格按本外汇收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六、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要加强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领导工作,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专职统计人员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兼职统计人员要定人,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做好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1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
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出 口 收 汇 | 上缴中央外汇
|--------------------------------------------|----------------------
项 目 | | 扣 除 项 | | | | | | |
|合计|------------------|净收汇|现汇|记帐|合计|现汇|记帐|
| |小计|其中:归还周| | | | | | |
| | | 转外汇| | |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总 计 | | | | | | | | | |
一、一般商品 | | | | | | | | | |
二、机电产品 | | | | | | | | | |
三、来料加工 | | | | | | | | | |
四、补偿贸易 | | | | | | | | | |
五、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每月各地区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完成情况。
二、填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
1、各地方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日内报当地经贸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3、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于每月后十二日内汇总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同时抄报经贸厅。为避免重复,省经贸厅在上报经贸部时不要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出口收汇项下的“扣除项小计”包括:归还周转外汇,归还外汇贷款,退还运保费、索赔款等。
3、出口收汇统计包括的范围,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
4、表内各栏数字平衡关系:1--2=4;5+6=4;8+9=7

附件二: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2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
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出 口 收 汇 | 上缴中央外汇
|--------------------------------------------|----------------------
项 目 | | 扣 除 项 | | | | | | |
|合计|------------------|净收汇|现汇|记帐|合计|现汇|记帐|
| |小计|其中:归还周| | | | | | |
| | | 转外汇| | |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总 计 | | | | | | | | | |
一、统一经营商品 | | | | | | | | | |
二、自营出口 | | | | | | | | | |
1、一般商品 | | | | | | | | | |
2、机电产品 | | | | | | | | | |
3、军 品 | | | | | | | | | |
4、来料加工 | | | | | | | | | |
5、补偿贸易 | | | | | | | | | |
6、其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每月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完成情况。
二、填报单位: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二日上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四、填表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统一经营商品”,指填报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
3、出口收汇项下的“扣除项小计”包括:归还周转外汇,归还外汇贷款,退还运保费、索赔款等。
4、出口收汇统计包括的范围,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
5、表内各栏数字平衡关系:1--2=4;5+6=4;8+9=7

附件三:对外贸易进口支出统计月报表
表 号:外经贸计汇统03表
制表机关:经贸部
文号(90)外经贸计汇字1208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统制字(1990)193号
填报单位: 199 年01月01日至 月 日累计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现 汇 进 口 支 出 |
| |--------------------------------------------|记帐进口
项 目 |合计|小 计|中央外汇进口|地方部门自|统借统还外|支 出
| | | |有外汇进口|汇贷款进口|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总 计 | | | | | |
--------------|----|------|------------|----------|----------|------------
其 中 | | | | | |
--------------|----|------|------------|----------|----------|------------
1、钢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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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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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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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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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了及时反映进口支出情况。
二、填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
三、报告时间和方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各部委进出口公司于每月后十二日内上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2、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于每月后十二日内上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同时抄报经贸厅。为避免重复,省经贸厅在上报经贸部时不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四、填报说明:
1、本表填列自本年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只填报本地区各类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进口支出数。
3、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只填报本公司进口支出数;各部进出口公司只填报本公司系统的进口支出数。
4、“项目”栏填报以下主要进口商品:钢材、铜、铝、铅、锌、铁砂、生铁、原油、天然胶、合成胶、化肥、化工原料、农药、西药、医疗器械、纸浆、纸张、家用电器、棉花、羊毛、合成纤维、粮食、动植物油、籽(折油)、糖、原木、胶合板;
5、“记帐进口支出”栏,填报政府协定贸易部分和协议外补充贸易部分,按谁执行协议谁负责的原则上报。
6、表内各栏数平衡关系:3+4+5=2;2+6=1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和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精神,为满足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需要,总行研究决定,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补充或修订:

一、增设的会计科目
(一)在“724质押贷款”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41短期质押贷款”
凡借款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质押品,向本行申请贷款,经审核同意发放的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约分设帐户。
2.“7242中长期质押贷款”
凡借款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质押品,向本行申请贷款,经审核同意发放的1年期以上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约分设帐户。
(二)在“728信托投资”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81信托短期投资”
凡叙做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信托投资业务,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2.“7282信托长期投资”
凡叙做1年期以上的信托投资业务,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三)在“729信托贷款”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91信托短期贷款”
凡叙做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2.“7292信托长期贷款”
凡叙做1年期以上的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四)在“737投资”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
1.“7371短期投资”
凡向其他法人(附属信托公司除外)投入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权益性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2.“7372长期投资”
凡向其他法人(附属信托公司除外)投入1年期以上的权益性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投资对象分设帐户。
(五)在“733基本建设贷款”科目下增设一个二级科目:
“733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贷款”
凡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六)在“821单位定期存款”科目下增设一个二级科目:
“8213单位通知存款”
凡单位存入的定期通知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七)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四个二级科目:
1.“9431国有商业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2.“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我国政策性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3.“9433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4.“9434其他商业银行往来”
凡本行与我国境内的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银行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八)在“946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
1.“9461信托投资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2.“9462财务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3.“9463证券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4.“9464保险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5.“9465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
凡本行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6.“9466其他金融性公司往来”
凡本行与其他金融性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各公司分设帐户,其余额在会计报表内应借贷双方反映。
(九)增设“719对外劳务承包企业贷款”科目:
凡向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其下设两个二级科目:
1.“7191对外劳务承包企业短期贷款”
凡向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2.“7192对外劳务承包企业中长期贷款”
凡向对外劳务承包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1年期以上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十)增设“726经营证券”科目:
凡本行以上市经营赚取利差为目的购入的各种本、外币有价证券,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实际成本入帐,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其下设两个二级科目:
1.“7261国库券”
凡本行以上市经营赚取利差为目的购入的国库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国库券种类分设帐户。
2.“7262其他证券”
凡以上市经营赚取利差为目的购入的其他各类有价证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证券种类分设帐户。

二、修改的会计科目
(一)将原“727有价证券”科目修改为“727投资证券”科目。
凡本行以持有收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各种本、外币有价证券,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证券面值入帐,其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1.“7271国家债券”
凡本行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国家债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国库券种类分设帐户。
2.“7272中央银行债券”
凡本行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债券的具体种类分设帐户。
3.“7273金融债券”
凡本行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商业性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债券的具体种类分设帐户。
4.“7274其他证券”
凡以持有生息为目的而购入的其他各类证券,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证券种类分设帐户。
5.“7279代收国库券款项”
凡收到单位或个人交来购买我行承购包销的国库券款项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此二级科目为“7271国家债券”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二级科目下按债券种类分设帐户。
购入投资证券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应通过“742应收债券利息”或其他相应科目核算。除此之外,如仍与票面价值不同,其差价应通过“751待摊发行债券折价及购买债券溢价”或“849待摊发行债券溢价及购买债券折价”科目核算。
(二)将“723外、侨合资企业贷款”科目更名为“723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科目,并在其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
1.“7231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凡本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2.“7232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本贷款”
凡本行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发放的本、外币股本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3.“723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
凡本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用于技术改造的本、外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及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三)将“928债券回售及回购”科目中的二级科目修改如下:
1.将原“9281债券回售”二级科目改为“9281国债回售”
凡收到国债借出资金时,借此二级科目;收回资金退回国债时,贷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2.将原“9282债券回购”二级科目改为“9282中央银行债券回售”
凡收到中央银行债券借出资金时,借此二级科目;收回资金退回中央银行债券时,贷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3.增设“9283其他债券回售”
凡收到其他债券借出资金时,借此二级科目;收回资金退回其他债券时,贷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借方。
4.增设“9284国债回购”
凡借出国债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国债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5.增设“9285中央银行债券回购”
凡借出中央银行债券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中央银行债券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6.增设“9286其他债券回购”
凡借出其他债券借入资金时,贷此二级科目;偿还资金收回其他债券时,借此二级科目。
本二级科目余额只应反映在贷方。
(四)将“944系统外资金拆借往来”科目中的二级科目修改如下:
1.将原“9441拆入同业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1国有商业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国有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2.将原“9442拆放同业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2证券公司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证券公司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证券公司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3.将原“9443拆入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3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其他金融性机构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其他金融性机构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4.将原“9444拆放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二级科目修改为“9444政策性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政策性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政策性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政策性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5.增设“9445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6.增设“9446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往来”
凡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外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7.增设“9447其他商业银行拆借往来”
凡从我国境内的其他商业银行拆入或向其拆放的本、外币资金,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拆放其他商业银行资金时,借记此科目;从其他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时,贷记此科目。本二级科目下按交易方及合约分设帐户,在会计报表中应借贷双方反映。
(五)将“952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下的帐户修改及增设如下:
1.将原“03专业银行往来收入”帐户改为“03存放商业性银行利息收入”
凡存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将原“10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帐户改为“10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凡存放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增设“07拆放商业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增设“11拆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中央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增设“12拆放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增设“14存放政策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存放政策性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7.增设“15拆放政策性银行利息收入”帐户
凡拆放政策性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六)将“961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下的帐户修改及增设如下:
1.将原“02人行往来支出”帐户改为“02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支出”
凡人民银行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将原“03专业银行往来支出”帐户改为“03商业性银行存款利息支出”
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将原“10其他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帐户改为“10其他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凡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增设“17中央银行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人民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增设“11其他金融企业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中央银行及商业性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增设“12商业性银行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商业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7.增设“15政策性银行存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政策性银行存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8.增设“16政策性银行拆入款利息支出”帐户
凡向政策性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三、取消“8535代收国库券款项”二级科目
此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7279国家债券”二级科目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分行接此文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原有科目进行清理并调整有关的电脑软件,年内通过会计分录办理有关科目的结转。



19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