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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5:4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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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
汇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制止金融机构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区、部分金融机构存款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盲目追求存款增长率和市场份额,顶风违规经营
仍时有发生。此种状况,加大了成本支出,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诱发经济纠纷和案件,败坏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影响金融稳定。
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对现有的制度、规定、办法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立即纠正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
排等挂钩。
二、各金融机构办理各项存款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
三、个人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款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方面的规定;单位存款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等文件执行;人民币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
〔1999〕77号)等文件执行;外币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几项规定》(银发〔1993〕293号)等文件执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存款竞争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继续搞高息揽存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各金融机构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要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入手,坚持按照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及有关法规组织存款,依法、合规经营。各金融机构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存款立行”的经营思想,树立
成本、效益观念,把积极组织存款与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互相监督。对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检举揭发。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0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十八条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交纳费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资源部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
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
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其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需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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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城 市 名 称 |
|----------|-----------------------------|
| 省(自治区)政府 | 武汉、沈阳、广州、哈尔滨、南京、西安、成都、长春、太原、|
|所在地城市土地利用 |济南、郑州、兰州、杭州、昆明、长沙、石家庄、贵阳、南昌、乌|
|总体规划 |鲁木齐、呼和浩特、福州、合肥、南宁、西宁、银川、海口、拉萨|
|----------|-----------------------------|
| 人口大于100万的| |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大连、青岛、淄博、鞍山、抚顺、唐山、吉林、齐齐哈尔、徐州 |
|划 | |
|----------|-----------------------------|
| | 邯郸、洛阳、无锡、大同、深圳、苏洲、本溪、淮南、汕头、伊|
| 其他应报国务院审 |春、烟台、大庆、柳州、常州、鸡西、包头、枣庄、阜新、宁波、|
|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荆州、张家口、锦州、株州、牡丹江、潍坊、平顶山、鹤岗、襄 |
|划 |樊、新乡、丹东、衡阳、佳木斯、厦门、湛江、辽阳、黄石、临 |
| |沂、保定、淮北、开封、焦作、泰安、安阳、湘潭、新疆生产建设|
| |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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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