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1:0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的精神,市经贸委、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为切实抓住发展机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和促进各种社会资源向优势行业、强势企业集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发展规模经济,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培育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列入市委、市政府50强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200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是具有较好的发展潜能。企业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三是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企业发展思路清晰,发展规划科学系统,实施、储备了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投资规模在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导向,并有能力在3-5年内企业营业收入或年创利税翻一番以上,确保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年创利税超过1亿元。
(二)申报程序
1.企业自报。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培育条件的,均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市属企业可向市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辖市区企业可向所在地的计经(经科)局申报。
2.推荐上报。①辖市区申报企业。由各辖市区计经(经科)局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经济指标后签署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报市培育办。②市直工业申报企业。由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直接报送市培育办。
3.审核认定。对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培育企业名单,由市培育办会同市经贸、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培育期的发展规划进行论证,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大做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辖市区、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申报,并编写相关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培育办。申报材料主要包括:①企业自荐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做大做强的主要措施等;②《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二);③企业三到五年发展规划纲要(附专家评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二、规模企业的培育管理
(一)加强目标管理
1.明确培育期发展目标。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对照全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目标,认真研究编制三到五年的发展规划纲要,同时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并作为申报材料上报市培育办。
2.制定当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初,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纲要、分年度实施计划、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由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企业当年度考核目标,并抄报市培育办备案。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四个经济指标。
3.实行年终考核兑现。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考核认定,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由同级经贸、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考核业绩核算奖励金额并予以兑现,同时报市培育办备案。
4.实施动态培育。规模企业的培育工作,自2005年1月开始,每三年为一培育期。培育期期间,不在培育名单之列但已符合培育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继续申报列入培育名单。
(二)建立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工作会议,专题听取50强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汇报,研究明确具体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市培育办根据50强培育企业的运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企业运行情况,并针对企业发展中的相关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上门服务制度。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相关矛盾和问题,由市培育办组织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及时解决;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领导小组牵头进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
3.联络员制度。各企业均需确定一名联络员,一般由企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培育办每年召开联络员会议不得少于两次,以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各企业的联络员应及时上报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确保月月有信息,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
4.信息反馈制度。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及时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月填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见附表三),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培育办;50强培育企业实施重大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还应同时上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见附表四)。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培育办和财政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
5.情况通报制度。为加强沟通和交流,市培育办将不定期编印《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发展简报》,并汇总通报以下内容:①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等;②50强培育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③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④国内外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完善企业家培育机制
1.建立平台。健全完善企业家协会,以企业家协会为载体,为企业家维权、自律、学习、交流、合作等创造条件。2004年12月左右,由市经贸委负责镇江市企业家协会的改组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企业家协会的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按章程开展相应活动。
2.开展活动。结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要求,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市内外知名企业家等,每年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高层次培训及专题讲座等活动;适时组织50强培育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开拓思路。
(四)强化表彰激励
对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优、利税总额大、上缴税金多、考核情况好的50强培育企业及其经营者,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和“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大力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社会氛围。
对领导力度大、落实政策快、服务质量优、民主测评好的辖市区及市相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规模企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三、扶持政策兑现办法
(一)税源奖励
完成当年考核目标,且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培育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组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其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超过上年且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对当年缴纳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外资企业仍按现行外资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企业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当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企业分年度实施计划水平;
2.(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幅;
3.(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税源奖励兑现公式如下:
1.税源奖励额=[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50%
2.税费奖励额=[企业当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上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
如企业上年未完成分年度考核目标中的上缴税金指标,则上述公式中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应以上年考核目标中上缴税金指标代替。
(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财政的相关贴息政策。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地方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三)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对培育企业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创新等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其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四)单项补助和奖励
1.项目内容及奖励标准。企业在培育期内,凡实现下列目标的,均可按照《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励:(1)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新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品牌商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50万元;(4)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20万元;(5)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10万元。
2.确认依据。企业所获单项奖励的确认,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3.申报程序。培育企业在获得以上项目的国家或省的正式批文或证书后,于每年年末可向市培育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于下年初由同级财政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单项奖励或补助兑现完毕后,各辖市区须将单项奖励或补助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市培育办,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市一级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辖市区及市经贸、发展计划、财政、人事、国税、地税、统计、物价、外经、科技、人行、规划、国土、环保、海关、商检、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培育办”),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财政等部门的同志组成。对培育期内有望达到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重点帮助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各辖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为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经贸、人事、培育办等部门参加,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督查组。
2.明确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规模企业培育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检查指导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规模企业的培育、服务工作。市培育办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组织企业申报,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各辖市区对照市领导小组及市培育办的职责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强化督查。每年初,将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年,由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年底,由督查组组织50强培育企业,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服务规模企业、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在简报上予以通报。
设立全市规模企业咨询服务电话:4424679;传真:4423608;电子邮箱:pyb21@sina.com,联系人:方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培育办负责解释。
附表1:《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一)》
附表2:《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二)》
附表3:《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附表4:《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


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

宿政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包括预警防范、信息接报、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应急解除、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应对活动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四大类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市级突发事件相关预案和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第二章 预警防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体系,提升监测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制度。

第五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

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第六条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三章 信息接报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报告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统一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接收、汇总。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在事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之后迅速书面报告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内容要客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口头报告时,值班人员应尽可能了解清楚以上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值班人员要做好信息的核实与通报工作。对于个人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应主动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核实;对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系核实通报情况;对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核实通报情况。

遇有敏感性事件,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简化核实程序,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后,直接进入应急响应阶段。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四大类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或接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信息时,应加强信息研判,确定事件性质、类别和级别,提出相应应急响应建议,并将研判结果迅速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级别,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短信报告或其他报告方式,将突发事件信息按程序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应同时抄报市委总值班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信息主报市长,同时抄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关领导: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三)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要求向市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信息主报分管副市长,同时视情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关领导:

(一)较大突发事件;

(二)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三)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要求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信息主报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同时视情抄报分管副市长和其他有关领导:

(一)一般突发事件;

(二)应急办主任或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要求向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报告的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报告外,同时要视情报告当日带班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带班领导应作出明确指示。

第十七条 当启动某一级别应急响应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以及办公室服务领导的对应处室应同时作出响应。主报的领导为该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信息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如突发事件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分管领域,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指定一位市政府领导为该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负责人。对市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和要求,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迅速传达贯彻。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形成书面报告,按应急响应级别报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性事件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新闻宣传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本市新闻媒体派记者赴现场采访,及时公开事件信息,做好宣传报道。事件信息公开及对外宣传报道内容,应按应急响应级别,报经该级别最高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报。

第二十条 对国家和省、市领导就突发事件处置作出的指示和提出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迅速传达至有关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现场指挥员,并及时向上级反馈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应赴现场指挥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当启动某一级别应急响应并有市人民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同时参与现场处置。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赴现场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指派相关副市长、秘书长赴现场指挥处置。敏感性事件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相应提高处置级别。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已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参与处置: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市长认为应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分管副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参与处置:

(一)较大突发事件;

(二)市长要求分管副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赴现场指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和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指挥长或由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可视情设置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紧急疏散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接待和善后处理组、技术专家组、治安警戒组、社会动员组、应急通信组、涉外工作组等职能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信息和新闻宣传滚动发布,做好媒体合作和参与外埠记者接待工作,加强新闻舆论和网上舆情引导。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及时将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报告的新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重要情况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六章 应急解除

第二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解除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将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工作交接,及时转为常态工作。

第三十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将有关工作移交后,后续工作由接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继续跟踪关注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第七章 调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敏感性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进行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为今后类似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参考。案例评析报告应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交流。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稿、单位报送情况、简报、领导批示、上报省人民政府材料、事件总结报告、事件原因调查、照片和声像资料等收集工作,并汇总整理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3]521号

2003-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对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一些疑问。为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总局制订了《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新税制施行以来,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打击,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利用普通发票做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扰乱了税收秩序。对此,总局经研究决定选择建筑安装企业作为突破口开展对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普通发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掌握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推动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的要求,切实把此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组织领导
鉴于绝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而其取得的用于工程成本项目的发票大多数是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实际情况,总局要求本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必须由各地国、地税部门协调合作开展。各地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国、地税部门的分工是:地税部门确定检查对象,负责发票原始信息的采集工作并转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负责对地税部门采集的发票进行协查并及时反馈协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统一协调部署本省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每个省在本省建筑安装行业中选择3至5户有代表性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所选择企业的规模由各省自行确定。
三、检查内容
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和开具的全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中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部门采集发票原始信息后,转交国税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发票的协查要求是:
1.开票单位是否存在,开出的发票是否是开票单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
2.被查企业的发票联与开票单位的存根联及记帐联是否内容一致,按取证要求对存根联和记帐联提取书证。
3.开票单位与被查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无货虚开的情况。
4.被查企业向开票单位付款的情况,是否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情况,按取证要求提取书证。
5.开票单位是否按开票金额足额申报纳税。
相关表单见《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表格1)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要对其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协查,通知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受票企业。相关表单见《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表格3)。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如企业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因政策不明确造成的问题等等,都要一一列明,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本《实施方案》所列附表不能全面反映检查结果的,各地可增列附表予以统计说明。
(二)涉及跨省发票协查的,由各省局负责与总局之间以电子文件传递。委托协查单位向总局报送表格1和表格3,受托协查单位在完成协查工作后向总局报送相应的表格1和表格3。纸制证据资料由委托协查单位与受托协查单位之间直接寄达,同时传递相关电子文件。总局接受各省协查信息的信箱地址是:notes信箱:“总局税收专项检查”或“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email信箱:xtc2002@sina.com。
其他检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
五、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此项专项检查工作从2003年6月开始,每7日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省汇总协查发票情况,报送总局稽查局协查。9月底结束,届时还有协查工作未完成的,可延期至10月15日结束。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表格2、表格3的汇总数据上报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表格1:
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
                      单位:元

序号 发票原始信息(发票联) 发票回复信息(存根联) 发票调查结果
受托地区 开票单位名称 受票单位名称 发票号码 单位 数量 金额 开票单位名称 受票单位名称 发票号码 单位 数量 金额
                             
                             
                             
                             
                             
                             
合计                            
填表单位: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按发票逐张填写;2.“发票原始信息(发票联)”各栏内容由委托方税务机关填写,“发票回复信息(存根联)”各栏内容和“发票调查结果”栏由受托方税务机关填写;3. “发票调查结果”类型分为:a. 真实合法,b. 虚开,c. 票货款不一致,d. 查无此户,e. 查无此票,f. 假票,g. 阴阳票,h.其他。在“发票调查结果”栏中填入相应调查结果类型的代码,如a、b等。“发票调查结果”为“h.其他”时,做简要说明。


表格2:
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有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序号 发票调查结果 发票份数 发票金额 查处统计
查补税款 罚款 滞纳金 合计
1 虚开            
2 票货款不一致            
3 查无此户            
4 查无此票            
5 假票            
6 阴阳票            
7 其他            
8 违法发票合计            
9 协查发票总计            
填表单位: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本表由委托方税务机关负责填写。“查处统计”中“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各项均指委托方税务机关接到协查结果后对企业的查处情况;2.行8=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7;3.“协查发票总计”指被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发票总数;4.行6“阴阳票”的“发票金额”栏中填写发票联数额。


表格3:
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
                  单位:元

序号 开具有问题发票原始信息(存根联) 查处统计
受托地区 受票单位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 发票问题类型 查补税款 罚款 滞纳金 合计
                     
                     
                     
                     
                     
                     
合计                    
填表单位: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1. 按发票逐张填写; 2.“发票问题类型”包括:a. 虚开,b.代开;3. 本表由委托方税务机关填写。“查处统计”中“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各项均指委托方税务机关对开票企业的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