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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5 17:5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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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5.05.10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路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美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7] 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秦皇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市外侨办、市人事局、市台办、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定,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我市投资或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推进我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我市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
(五)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同胞授予荣誉市民(公民)称号的申报、审核、审定、授予由市外侨办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在征得本人同意(或本人申请)、依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属引进高层次人才、专家智力和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的,向市人事局申报;属投资方面的,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审定。市人事局、市台办、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要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授予。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城市钥匙。在县区工作的荣誉市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代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和城市钥匙。
第七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下列礼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城市钥匙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荣誉市民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


体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日国家体委发布)


  一、文件处理
  (一)凡以国家体委名义上报国务院、党中央的外事活动文件,均需通过外联司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签发。
  (二)凡属涉及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带有方针政策性问题的文件,凡涉及政治、政策、对外表态性文件,凡涉及对外重大经济利益的文件,凡涉及对外重大人事问题的文件均先报外联司。
  (三)来华海外团队组的接待通知,一般的可授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及其他被授权部门签发,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多边国际竞赛的需报外联司核。
  (四)出访团队组的出访方针、总结、小结和情况报告以及来华接待的简报,均须报外联司一份,外联司视情况予以上报或给予指导。
  (五)活动中发生了问题和失误应及时报告,外联司协助处理和补救。
  (六)在文件处理中,尽可能减少周转环节,以提高办文效率。
   二.活动审批
  (一)各部门和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人力情况、外事经费的额数和自筹资金的可能性,每年10月中前,将下一年度的对外活动计划报外联司,由外联司统筹、平衡、归总报委领导批准。年底前,把本年度的活动执行情况报外联司。
  (二)计划外的各种活动应报外联司。在国内举行的各种多边国际比赛,包括省市区要求举办的,均应归口外联司报批,省市区体委或其他行业体协或单位要求自筹经费组队参加境外多边国际体育竞赛的,亦应由外联司审批。外联司认为要报委领导的,签署意见上报。,
  (三)与政治比较敏感的国家和地区的交往活动,赴台赴港澳的活动均应按外交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计划内项目的换项,计划内的项目增加顺访,均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五)计划内项目的个别人员增减和调整,在经费允许范围内商外联司处理。
  三、出国组团
  (一)一般应在活动批准后方能组团,组团由派遣单位实施,报外联司审核后送人事部门政审。司局级领导干部(含外地同级领导)由委领导批准后,不再政审。特殊的紧急性计划外活动,可通过外联司采取有关人员一次审批办法。
  (二)一般出访团队的领队人选可由派出单位提名,报外联司。委领导出访的代表团或随行人员名单、重大体育团队出访的团长人选的提名由外联司协调后提出建议报委领导批准。
  (三)外联司可以根据全局平衡和通盘考虑的原则,根据对外政策的需要,对团队组的规模、组成、具体人选提出意见与派出部门协商。
  (四)外联司可以根据国家体委需要和调动省市地方协积极性,就某个具体活动的组团及人选问题与派出单位协商。
  (五)外联司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办理护照和签证,如需要在境外办理赴第三国签证,必须报外联司审核,必要时报委领导审批。
  四、外事经费
  (一)计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每年度核批我委的外事经费预算,确定各部门的分配数额,会签外联司,报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在本年度分配数额内安排出国,来华外事活动,并可调剂使用,超过部分的经费(外汇和人民币)自行解决。
  (二)委机动费主要用于为外交服务的活动,临时性的紧急和其他重要事宜,由外联司负责报委领导批准,报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外事经费执行情况,由计划司负责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通报各部门有关领导。
  (四)政事经费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司另拟。
   五、来华接待
  (一)外联司和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按已批准的活动的规模,发出访华邀请和办理签证,或者协助有关单位和各中心办理。
  (二)来华海外团队组的接待工作分别由外联司、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或被授权的单位和管理中心负责、亦可委托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国家体委赋予对外体育交流中心承担实施或协助实施重大体育外事接待的任务。
  (三)一般临时性的短期来访特别是业务洽谈性的来访活动授权外联司审批,必要时报委领导。但凡属落地签证、延长在华停留期限,发给多次往返签证的,必须由外联司审批。
  六、港澳台交往
  (一)外联司设国家体委港澳台办公室,专门处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交往和合作事宜。
  (二)对台工作仍坚持归口管理原则,在进行任何带有承诺性联络前必须报港澳台办公室。活动经立项或批准后,各承办单位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与香港、澳门的有关活动的联系和批准以及制定方针政策,均应通过外联司港澳台办公室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四)赴港澳访问或过境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集资、筹资。捐赠、赞助性活动,特殊情况应报香港或澳门新华分社。
  (五)如需在香港过境停留须事先报外联司审核。必要时上报领导。
  七、委领导的外事活动
  (一)我委范围内的体育外事活动,涉及委领导的出访活动。原则上由外联司负责,凡涉及单项活动或会议时,由有关单位承办,外联司归口。外宾来华及境外客人的接待任务由外联司协调后,由办公厅具体安排领导同志。
  (二)我委副部长以上级别的离退休或二线领导同志的出访活动由承办单位报外联司归口,上报委领导。
  (三)为了便于委领导同志安排工作,外联司每半年将委领导出访的初步计划报办公厅。
  八、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系
  (一)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公务联系归口外联司,外联司可就某一项具体活动或某一事情允许其他承办部门进行事务性联系,但是属于交涉性问题可由外联司协助处理。
  (二)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内电联络须经外联司领导签发。
  (三)对外交流中心或其它管理中心和单位可以就活动执行中的一般事务性问题,可用明传方式与我驻外使馆文化处文化官员或领事馆联络,但必须使用国家体委某某部门的全称和加盖公章。
  九、对外宣传
  (一)对外宣传工作是体育外事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宣传司负责归口,外联司积极配合。两个部门要及时对有关体育的对外表态问题拟出口径通报各有关单位。
  (二)有关境外记者前来采访的审批问题,由宣传司报外联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境外记者境内的采访安排和管理,由宣传司负责,外联司予以指导,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国内新闻单位去境外采访,由宣传司归口审批,报外联司审核。要制止以采访为名办个人私事为实的现象。
  (四)海外报刊对我国体育事业和活动的报道。由宣传司综合整理,定期通报。
  十、其它
   (一)个人自行联系的出访活动或者个人联系不通通过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私人出访活动,均应按因私出境办理,国家体委主管部门人事审批。外联司不承担办理护照签证义务。
  (二)我国教练人员派往境外长期任教,经批准的运动员赴境外参赛仍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办理。
  (三)直属体育院校、直属科研单位和体育学会的涉外活动仍由科教司归口,直接报外联司办理。。
  (四)体育报、新体育、体育出版社、中国体育等新闻单位的涉外活动,仍由宣传司归口,直接报外联司办理。
  (五)国家体委其他司局的涉外活动,由外联司直接归口办理。
  (六)文史、体博、电子中心的涉外活动目前暂由外联司归口管理。
  十一、对外交流中心负责机关一、二、三司的对外联络工作,具体运作,根据事业的需要和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