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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3 18:3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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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首批申报一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产业园数量不限。
同时,各地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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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职责。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5%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50亿元(含5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销售额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销售额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人才优势明显,产品技术先进,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不少于3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七条 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以上;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的年出口额在40亿美元以上。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的有关说明材料;
5.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 电子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部认定委员会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认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部。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71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三、取消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8日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

我部曾于一九五三年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上轮船船员检定暂行办法》;一九六四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一九七九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时船员队伍的技术素质状况,并参照《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上述三个办法对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促进船员素质的提高,保障航运生产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一九七九年以来,各地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在航运单位及航运院校的积极配合下,全面恢复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积极加强船员技术培训的管理,使我国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在中断多年后逐步走上正轨。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船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适应和促进航海新技术以及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部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专业的考试大纲由港务监督局制定颁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船员不断地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以及受外国政府委托或与中国政府有协定在中国接受训练的海船驾驶、轮机管理及船舶无线电通讯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和实习生。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中国籍无线电报(话)务人员、电机人员也适用本规则。
在军事舰船、渔船、体育运动船和上款规定以外的非自航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颁布船员考试大纲和专业训练纲要;监督指导船员专业训练。
第四条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或航政机构)为船员考试发证机关。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主管机关授予的考试发证权限,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技术证书;指导船员专业训练;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的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至未满六十周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现职船员,经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及专业训练要求,均可申请参加船员考试。
第六条 申请考试的手续
船员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考试,应填具《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四张近期二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出示《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海船船员考试发证鉴定、登记表》(见附件二)内填写对该申请人的技术能力的鉴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准考证》。
第七条 定义
除本规则其他条文另有说明外,下述名词的定义为:
1.“海船”:系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
2.“运输船”:系指在海上从事商业性运送旅客和货物的机动船舶。
3.“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任何海上机动船舶。
4.“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AUT—0》或《AUT—1》船级的船舶。
5.“半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MCC》或《MIP》船级的船舶。
6.“非自动化船舶”:系指自动化船舶和半自动化船舶以外的机动船舶。
7.“渔船”:系指在海上从事捕捞鱼类或其它海洋生物的船舶。
8.“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9.“沿海航区”:系指中国沿海水域,包括中国沿海港口。
10.“近岸航区”:系指中国沿海各省本省境内的各海港之间或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海里,并距离中国海岸(即大陆、海南岛、台湾岛的自然岸形)均为50海里以内的水域。
11.“适任证书”:系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认为持证者具备担任某类船舶某一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12.“特殊培训”:系指由于船舶装备、航行操纵、所载货物性质、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特别要求,而对在这类船舶工作的船员进行相应的附加培训。
13.“考核”:系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就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所在单位的人事与技术管理部门对该申请者能否适任其所申请的职务所作的技术鉴定进行的审核。
14.“高等或中等航海院校”: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专业院校。
15.“初级考试”:系指申请三副(或值班驾驶员)、三管轮(或值班轮机员)、二等报务员、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二章 证 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栏统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章;持证人像片处加盖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的钢印。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正式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与格式:
一、A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A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无限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二、B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B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电机员。
三、C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C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船长、驾驶员考试
第十三条 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船舶种类。
一、根据航区、船舶总吨位分为以下等级:
1.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
2.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3.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
4.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5.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
6.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
注:拖轮船长、驾驶员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等级(见第三十七条)。
二、职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注: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不设大副、二副、三副,而将该三种职务合并设置为值班驾驶员。
三、船舶种类:运输船、非运输船。
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考试科目,均以运输船为准,非运输船的考试科目与运输船考试科目相同。
第十五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操纵;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仪器;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无限航区船长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六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七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三、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十八条 申请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专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艺;
(4)船舶避碰;
(5)英语。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无限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船艺;
(7)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8)职务与海运法规;
(9)英语。
四、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五、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船艺。
第十九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操纵;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船舶避碰;
(3)航海气象;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第二十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英语。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无限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无限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8)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9)英语。
三、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英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地文航海;
(3)航海气象;
(4)船舶避碰;
(5)职务与海运法规;
(6)英语。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船舶避碰;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英语。
第二十四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船艺;
(4)职务与海运法规;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6)英语。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船艺;
(3)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4)英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二十六条 申请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专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船艺。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沿海航区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8)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四、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 ̄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航海仪器;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二十七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二十八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职务与海运法规;
(4)船艺;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二十九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三十条 申请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沿海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沿海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航海气象;
(6)职务与海运法规;
(7)船艺。
三、航区扩大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天文航海;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仪器;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地文航海;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海运法规。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大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避碰;
(2)职务与海运法规;
(3)船艺;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仪器;
(4)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三十三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近岸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二副适任证书。
二、吨位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近岸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3)航海气象;
(4)航海仪器;
(5)货物运输(非运输船免)。
第三十四条 申请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在近岸航区200总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近岸航区200总吨—16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近岸航区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地文航海;
(2)船舶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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