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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3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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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授予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予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6〕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钦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工作:
1、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钦州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准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权限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三、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资料,并同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权。
七、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履行职责,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同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核准登记权的时间以及在钦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等事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1996年11月12日

关于印发《烟草商业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烟草商业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 和《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工字(1996)289号] 及《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3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门征收,专户存储,不纳入财政正常预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规定报支出项目,财政部按支出项目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对独立核算的烟叶复烤和卷烟、烟机及烟用物资生产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征收。烟草外贸、对外承包、施工企业不属于征收范围。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属于商业利润的部分应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第四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包含企业的联营分利。
第五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征收,按年清算。缴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企业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不按期缴纳的,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2‰ 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省级专员办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烟草商业企业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工交司。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所属企业缴纳的专营利润汇总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司(附全部“缴款单”复印件)。
第七条 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用于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对行业整体和长远发展起保证、促进作用的支出项目。包括:
1、烟草企业归还技术改造贷款所需资金的补助。
2、烟草企业弥补历史亏损挂帐所需资金的补助。
3、烟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特别是烟草工业企业关、停、并、转所需资金的补助。
4、扶持烟草工业配套项目的发展,如:烟用化肥、烟机、丝束等烟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及扶持烟叶生产等。
5、兴办科研教育事业所需资金的补助。
6、对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点工程等造成特殊困难的烟草企业的补助。
7、事关烟草行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均不得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中列支。
第八条 为使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有一定的机动权,财政部对收缴的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返还20%给国家烟草专卖局, 同时按季返还20%给省级烟草专卖局(其中:15%固定返还给有卷烟厂的各省,5%用于省际间调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先用后报支出项目,支出范围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排使用。返还给各省的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由财政部按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返还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款后7日之内返还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每季第一个月25日前统一向财政部报送申请及前一季度返还额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统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报支出预算,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并按确定的支出项目向财政部提出经费预算及有关资料。财政部对支出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确认后,根据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拨款后7日之内,根据确定的支出项目预算转拨有关企业。
第十条 财政部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情况进行监督。各地专员办对省级烟草专卖局及直属企业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年终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使用情况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报送烟草商业专营利润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如发现有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解释。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部直属设计院:
为了推广限额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管理和指导,部组织制定了《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各有关设计单位应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快开展基础性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
能否有效地开展限额设计,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的支持是关键。因此,要求各网省局和项目法人积极主动地组织推行限额设计,支持设计部门的工作,促使限额设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电力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落实电力部电建〔1995〕420号文和电建〔1995〕791号文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措施中关于“要实行限额设计”、“积极推广限额设计”的要求,做到在设计阶段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0.2 限额设计的控制对象是影响工程设计静态投资(或基础价)的项目。
1.0.3 限额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管理)两个阶段进行。
1.0.4 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限额设计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而得出的。
1.0.5 为了满足限额设计的要求,各设计阶段的内容深度应达到现行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贯彻我部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有关文件的规定。
1.0.6 限额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各项规定和标准等。
1.0.7 本办法适用于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其他发电工程和22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2.0.1 初步设计阶段〔利用外资工程可分初步设计(预设计)阶段和初步设计(最终版)阶段〕,应按照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基本划分一般为专业和单位工程,并应做到与投资估算中的表二相一致。其中的基本预备费与其他费用不进行分解;外委项目由总体设计院进行归口协调。
2.0.2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一般应采用限额设计任务书(见附表)的形式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由设总组织技经人员编写并由技经负责人签署,设总签发后执行。
2.0.3 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研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材质标准为依据;在可研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参考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建成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工程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体积、面积、长度(高度)和三材总量等,安装工程的各类管道重量(含管件、阀门、支吊架)、炉墙砌筑、全厂保温和油漆数量、各类电缆长度、桥架重量、封闭母线长度和重量等。
2.0.4 对由于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设计方案(包括总体规划、煤、灰、水、路、码头、地基处理、大件运输等建厂条件,主机及主要辅机选型,电气主结线,控制方式等)与可研阶段的工程设想方案相比较发生重大变化所增加的投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概算静态投资不大于同年度估算投资的110%的前提下,经过方案优化,报总工程师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概算。
2.0.5 在初步设计阶段,如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能降低运行成本又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而使工程投资有所增加,或因可研阶段深度不够,造成初步设计阶段修改方案而增加投资,应在经济技术综合评价并通过必要审查是可行的前提下,由设总安排技经人员在投资分解时解决。
2.0.6 在初步设计阶段,厂区(特别是厂前区)占地面积、附属生产建筑面积、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和修配及试验设备配置等,应严格执行部有关标准定额,按可研阶段审定的面积和范围设计,不得超标。
2.0.7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各专业设计人员应强化控制工程造价意识,在拟定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和选择设备材料过程中,应先掌握同类工程的参考造价和工程量,严格按限额设计所分解的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量进行设计,并以单位工程为考核单元,事先做好专业内部平衡调整,提出节约投资的措施,力求将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范围之内。
2.0.8 在初步设计限额设计中,技经人员应严格掌握并使用好基本预备费和其他费用,当好设总或项目法人的参谋。
3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
3.0.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书进行现额设计。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项目划分应在与概算书表三相一致的前提下,由设计和技经人员协商并经设总审定。条件具备时,主要项目也可按施工图分册进行投资分解与工程量控制。
3.0.2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应在专业设计总图设计阶段下达任务书,任务书的填写、审签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相同。
3.0.3 在下达限额设计任务书时,尚应附上审定的概算书、工程量和设备的单价表等(包括上阶段提供的工程量、设计标准、材料规格、设备型号、工艺系统构成、方案组合等综合结果),供设计人员在限额设计中参考使用。
3.0.4 为便于设计人员掌握投资情况并及时实施控制,在进行单位工程投资分解时,仅分解到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由技经人员事先扣减,不纳入限额设计任务书。
3.0.5 在投资分解时不对初设概算的基本预备费进行分解;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间的年份差异影响,在投资分解时不予考虑,均以初设时的价格水平为准。
3.0.6 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控制上,控制工程量采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控制工程量一经审定,即做为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3.0.7 施工图卷册设计完成时,其主设人和分册负责人应报出各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实际发生数,如因设计原因造成某一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量超过控制数±5%以上时,则由技经人员协助设总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限额设计成果应做为设计成品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0.8 在施工图限额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初设方案进行设计,如发生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新增加的费用经设总同意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从基本预备费内列支;凡涉及到技术政策标准的更改或原审批方案的重大变化,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应另行单独计列,但其静态投资不应因重大设计变更而突破审定的控制范围。
3.0.9 限额设计应贯穿于设计工作全过程。在工程施工阶段,技经工代应参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到严格把关。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额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并应以限额设计范围内工程发生的总投资数不超过限额设计的总投资限额为原则。

4 限额设计责任制
4.1 院长、总工和总经的职责
4.4.1 开展限额设计的单位,应制定限额设计责任制。主管这项工作的院长、总工和总经对限额设计全面负责,对重大方案及时积极地组织研究和报批,并定期指导检查限额设计的执行。
4.2 工程设总(项目经理)的职责
4.2.1 负责组织设计和技经人员按照上阶段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使工程总投资控制在许可的变化范围内;督促检查设计专业提交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力求准确,不重、不漏、不扩大。
4.2.2 在设计初期,认真编写设计计划,及时解决设计审查遗留的问题,提出节约投资的指导性措施,并坚持事先指导;掌握重大设计变更及方案论证,报请院长、总工批准,并及时调整各专业的限额设计控制数。
4.2.3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政策文件、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认真控制主要工程量;签发限额设计任务书和变更通知单;在中间检查验收时,掌握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对超过控制额的设计进行评估并组织研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调整。
4.2.4 负责整理和编写报请院领导审定的各专业限额设计的奖惩材料。
4.2.5 掌握外委工程概算,切实做好总体设计单位的归口协调工作,对严重超限设计的情况及时向原设计审批单位和项目法人报告。
4.3 设计主工(专工)的职责
4.3.1 根据限额设计任务书,事先提出对本专业控制投资的指导意见,并在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
4.3.2 签署提供给技经专业的资料,并做到准确、不重、不漏,同时也要防止宽打窄用。
4.3.3 对照限额设计要求,进行中间检查和验收图纸。发现超限额时,分析原因并指导本专业设计人员做好其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平衡协调与修改工作,力求将本专业投资控制在限额范围内。
4.3.4 本专业的工程量或标准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设总及主管院长和总工报告。
4.4 技经主工(专工)的职责
4.4.1 指导并解决投资分解及工程量控制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投资分解使之合理并符合实际。
4.4.2 签署限额设计任务书并按时交付设总。
4.4.3 对设计专业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协助设总做好各专业的投资控制及平衡,以保证限额设计的质量。
4.4.4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并签署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4.5 专业科长、主设人、设计人员职责
4.5.1 强化经济观念,适应限额设计的要求,积累和掌握必要的技经资料,发挥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4.5.2 按审定的设计原则、标准和限额设计任务书,做好方案优化和经济比较,力求节约,降低造价。
4.5.3 认真贯彻专业主工提出的指导意见,做好本专业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投资和工程量的平衡与调整,并及时汇报。
4.5.4 及时向技经专业提供专业资料。
4.6 技经科长、主设人和设计人员的职责
4.6.1 负责对审定的估算或概算进行具体分析,扣除其中不参与限额设计的部分。认真编写好限额设计任务书。
4.6.2 在限额设计中经常保持与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联系协作,及时反映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如发现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投资变化与控制数相差为±5%时,则协助设总做好平衡协调工作。
4.6.3 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编写本工程限额设计总结报告。

5 限额设计奖惩办法
5.0.1 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在与设计单位签定设计合同时应将限额设计的要求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写入委托合同。凡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适当扣减其设计费,反之,对限额设计搞得好,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确有成效的,项目法人应给予设计单位适当奖励。
5.0.2 初步设计概算(按上阶段估算的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估算的110%,否则应重做初步设计,并按《勘测设计收费与工程造价质量挂勾设计奖惩办法》对设计院进行处罚,包括重新核定设计单位的资质。以审定估算(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4%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3 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按与概算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的静态投资不应超过审定的概算。按审定概算静态价(扣除不进行分解部分)的102%为基数,每降低或超过1%,奖励或扣减该阶段设计费的1%。
5.0.4 承担限额设计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内部的限额设计考核和奖惩办法。对重视限额设计并取得节约投资和控制造价成效的处室及成绩显著的个人,应予以奖励;对不重视限额设计、不采取节约投资措施,造成某一专业设计超过投资限额的处室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6 附 则
6.0.1 本办法授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6.0.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超施行。

附表:限额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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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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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阶段 | |通知书编号|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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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部门 | | 会办单位| |发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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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或分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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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限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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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工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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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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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及份数 | | 设 总 | | 主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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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长 | | 主设人 | | 填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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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 通知书编号 |接受人签字| 接受日期| 备 注 |
| |------------------|----------|----------|--------------------|
| 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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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格供参考。各实行限额设计的单位可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