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已经199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本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民建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信访办提出建议,市信访办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
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应当载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及理由,建议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 市信访办收到人民建议,应当及时筛选整理,报送市人民政府或直接转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研究办理。
第九条 人民建议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交办或转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意见报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受益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信访办报送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建议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纪念品。
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特殊作用的,给予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设立人民建议奖励基金。奖励基金采取市财政拨款和受益单位赞助等方式筹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奖励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对人民建议的奖励。
第十四条 市信访办根据承办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者。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
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三、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四、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五、企业内部集资所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存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
六、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
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储,一般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七、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八、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前搞的内部集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登记手续。如不符合规定,要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企业以及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后仍违反规定擅自搞内部集资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
处以集资总额5%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
九、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
十、有价证券发行统计月报增设第八项“企业内部集资”,各地人民银行应按月将企业内部集资的情况填入表中,上报总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