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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1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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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做好当前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今年10月专门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对于已经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减发。
对于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般为3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经过严格审核,可批准延续缓缴期。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是否继续延续由各地区、各部门依据基
金负担能力确定。在批准的延续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应保证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支付给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标准。对超过批准的延续缓缴期、长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向当地政府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适
当帮助,并建议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补贴。
三、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监督企业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的支付。企业支付基本生活费确困难的,当地劳动部门可商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帮助。必要时,所需费用经审批可从帮困资金中列支一部分。
四、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强化基金收缴力度,增强基金的承受能力。同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实行由银行或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对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1996年12月13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1]2914号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要求,完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环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与财政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主权外债资金,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按照《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转贷银行应履行的基本机构职责应严格遵照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承接转贷业务的各转贷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等,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执行,应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贷前管理

第四条 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并向市财政局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

第五条 贷款项目列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并在贷前审查过程中积极与市财政局沟通有关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转贷银行应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向项目单位介绍转贷环节的相关工作程序。

第四章 转贷环节

第七条 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业务的,应当在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

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转贷条件确定后,转贷银行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出具一类项目还款承诺函,向转贷银行出具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

第九条 转贷银行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一份转贷协议的副本原件及电子格式的扫描件。

第十条 政府协议或贷款协议的变更引起转贷协议需进行修改的,转贷银行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转贷银行书面答复;如变更内容不涉及贷款币种、本金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的,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转贷协议,并由转贷银行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转贷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及费率应按照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转贷银行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每一个贷款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项目档案,并按规定保管贷款协议、转贷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资金支付单据等备查。

第十三条 转贷银行应当确认采购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并根据采购合同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并确认单据和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后,协助债务人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或支付。如发现单据与采购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进行调整并做出说明,同时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就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如经调整仍不符合采购合同的,转贷银行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在项目提款未执行完毕阶段,转贷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该项目上季度的提款和支付等情况并附每笔提款的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贷款提款执行完毕后,转贷银行应在收到贷款方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还款确认书送达债务人,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所转贷的项目,在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贷款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定期与债务人对账,确保账目准确和资金安全,并将可能影响项目单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转贷银行应当向债务人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为债务人控制债务成本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转贷协议有效期内,如债务人发生不按时归还贷款等任何有可能影响本市政府信誉及国内外形象的不良情况,转贷银行有义务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九条 在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与债务人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等文件,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转贷银行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在每笔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二类项目,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到期款项后,转贷银行应在本期还款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债务人还款的有关单据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如项目单位未及时还款,转贷银行应及时足额对外垫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等,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及垫付单据的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当征得转贷银行同意。转贷银行应当协助债务人及时与外方银行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将确认后的提前还款金额、方式等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一、二类项目,如本市发生对转贷银行垫款未及时归垫的情况,转贷银行应于每个年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对外垫付且未收回垫款的项目情况以及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等明细报送市财政局核对并积极协调还款。

第七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转贷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各类债务统计报表;此外,如遇市财政局配合完成审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外债统计情况进行审计及检查等情况,转贷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债务统计方面的工作。

各转贷银行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将作为本市新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选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国一日:那些并不遥远的家国往事

唐时华


  2009年9月19日早上6:50,不习惯睡懒觉的我如期醒来,想起昨天的“9.18”纪念日,翻开书桌上的《极边第一城的血色记忆—腾冲抗战见证录》一书,历史的硝烟瞬间将我笼罩。上午8:15,国殇墓园网站的创始人之一段国庆律师打来电话,说邀约了几个研究滇西抗战的学者做几个专题,问我是否有时间参加,我欣然答应。
  挂了电话,那些关于抗战的往事历历浮现,清晰而迫近。
  “诚既勇兮又以武,终刚强兮不可凌。身既死兮神以灵,魂魄毅兮为鬼雄。” 这是爱国主义诗人屈原的一首祭祀为国牺牲的英雄的诗歌——国殇。每每读到这首诗,我总会想起一个叫“极边第一城”的腾冲。1942年,日军进占领缅甸和滇西,切断了中国抗战的西南国际大动脉,为重新打开抗战物资通道,中国派出远征军,与英美盟军协作,展开了惨烈的缅北、滇西反攻作战。在腾冲,发生了最为惨烈的“焦土抗战”,创造了亚洲抗战中首次收复失地,全歼日本侵略者的辉煌战例。
  2006年3月10日,我来到腾冲县国殇墓园。那个早上,细雨潇潇,走进墓园,庄重肃穆,雄浑沉重的历史实物,那一瞬间,我知道:历史已经进入了我的全身。这个为光复腾冲而捐躯的将士修建的墓园取名“国殇墓园”,其深刻的内涵在于:永远不要忘记这些在民族危难之际,为抵御外辱、收复失地而英勇献身的烈士们。这座以抗日战争为主题的烈士陵园,烈士的墓碑依然严格按照战斗序列排列,通过图片和实物介绍,数十年前的那些战斗依然历历在目。
  我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而震撼!为我们民族中这些奋起抗争不惜牺牲的勇士而振奋!正是这些衣衫单薄,许多甚至连名字都没有留下的普通战士,为了家园,奋勇抗击日寇,最终英勇牺牲在这片迸发着地热的土地上,牺牲在异国他乡的丛林里,而面对他们的亡灵,我们应当做些什么?
  回来之后,我在我的中国法院网博客上开设了“抗战”专题,将抗战中的英烈事迹转载搜集;我撰写了关于抗战的文学作品、时事评论《我与国殇墓园:不得不说的话》、《忘记屠杀就是第二次屠杀》、《勿忘国耻、振兴中华》等,在全国数十家媒体刊发;我参加了国殇墓园网站开通一周年的纪念活动,与众多的专家学者一起共话抗战往事……
  其实,在我的身边,有许许多多难忘历史、胸怀天下的法律人,比如段国庆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筹经费,创建国殇墓园网站,奔赴全国各地搜集抗战史料,并在《春城晚报》、《史与志》等报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我还想起2009年9月4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举办的文化日活动上,介绍滇缅抗战兵器收藏的法官孙杰留给我的深刻印象。
  孙杰法官文质彬彬,非常儒雅,他出生在一个军人家庭,在他娓娓道来的介绍背后,我感到隐藏着一种激动,这种情感,把在场的法官都带入了那个战火纷纷的年代,让旁观的我们感到,这不仅仅是在收藏物品,更是在收藏一段历史、一种感情、一种精神。
  “每当睡不着觉的时候,我会坐下来,慢慢擦拭着这些收藏的物品,想着那些为国捐躯的英雄,内心平静而安宁!”孙杰这样说。
  是的,物质是历史的载体,而人是活着的历史。在龙陵,在腾冲,在全国各地,我在到那些抗战的巍峨险峻的抗战遗址上,在那些层层叠叠的抗战烈士墓碑前,我总会默默肃立,默默怀想,山风阵阵,细雨潇潇,我的缅怀复杂而单纯。
  我常常这样想,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如果连我们国家和民族所遭受的巨大伤害和屈辱都轻易忘记的话,我们怎样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唯有时时刺疼的神经,才能避免历史的悲剧再次重演! 作为新时期的中国法律人,我们必须培养一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胸怀振兴国家和民族的豪情,肩负起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才不会辜负我们伟大祖国新时期的重托。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法律人如是,其他人也如是!
  2009年9月19日22:30,当夜风轻轻拂过昆明这个美丽的城市,家人已经入睡,面对一杯清茶,我想起那些并不遥远的家国往事,写下上面的文字。

(作者简介:唐时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知名时事评论员、多家媒体特邀撰稿人、昆明市作家协会会员。发表各类作品200余万字,获各级征文奖30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