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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规定

时间:2024-07-05 08:5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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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本市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参加文娱活动的消费者,均应依照本规定交纳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一、舞厅;
二、歌厅(含音乐茶座,下同);
三、台球厅;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附加费征收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具体负责附加费的征收和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附加费的征收标准:
㈠舞厅按相当于门票售价20%的比例计征,但门票售价低于5 元的除外。
㈡歌厅按每人5 元计征;旅游饭店开办的歌厅按每人10元计征。
㈢台球厅按每人或每场付费20%的比例计征。
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文化局制定。
第五条 附加费由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代征。代征附加费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应向纳费人出具收讫凭证。
第六条 代征单位代征的附加费应按期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如数上缴,不得无故迟缴、截留或少缴。上缴时,应填报统一印制的附加费缴款书。
第七条 附加费作为本市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演出等。
附加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代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文化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应缴未缴的附加费,应予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㈠不按规定代征、故意漏征的;
㈡逾期无故不上缴的;
㈢瞒报、截留代征的附加费的。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由区、县文化行政机关收回营业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收回安全合格证,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2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2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五条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鄂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二) 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三) 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四)再次申请的,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申请时,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后每次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执行工时制度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扩大范围,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企业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实施期限同前一期限。

  第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归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档案,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两年。

  相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延期、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文书及送达回证;

  (三)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四)实地核查的笔录;

  (五)监督检查记录;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县以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本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略):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3、《不予许可决定书》(样式)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动工开发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五)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含成片开发小区用地)占该宗土地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作该宗土地已开发;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作闲置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动工开发分别指:在城区范围已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拆迁工作完成后已进行了基础施工;在非城区范围是指实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础施工。


  第九条 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十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将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原因)和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属于耕地而又能复耕的,应组织复耕。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复耕闲置土地,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发包形式复耕,或无偿交由原土地所有者承包耕种。采取非自耕形式复耕的,应由土地使用者与承包者签订复耕承包合同,并经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确认。
  已复耕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处理。具体验收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从确认闲置之日起,由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土地使用者按月计征土地闲置费(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宗土地出让金的20%。


  第十三条 闲置的土地征用前原负担农业税的,应加倍计征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闲置土地的复耕。
  (二)耕地的保护与开发。
  (三)处理闲置土地的业务经费。


  第十五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未满两年的,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连续闲置满两年以上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无偿划拨的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二)未投入资金实施征地、拆迁或开发而使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使用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行安排出让。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在农村范围的,所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土地、农业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城区范围的,土地使用者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能够复耕,其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镇、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或市区内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留用的土地发生闲置情形的,其复耕及征收土地闲置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附件: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  |                 |   征收标准      ||区段|     区 域 范 围     |-------------||名称|                 |商品房开发 |非商品房开 ||  |                 |用地    |发用地   ||--|-----------------|------|------||  |越秀区、东山区、         |      |      || 中 |荔湾区:宝华街、沙面街、多宝街、 |      |      ||  |    岭南街、光扬街、逢源街、 |      |      || 心 |    秀丽街、文昌街、华林街、 |      |      ||  |    龙津街、文安街、清平街、 |  20  |  10  || 区 |    兴龙街、黄沙街、金花街、 |      |      ||--|-----------------|------|------||  |荔湾区:西村街、站前街、南源街、 |      |      ||  |    昌华街、彩虹街      |      |      || 一 |海珠区:宝岗街、新港街、二龙街、 |      |      ||  |    晓港街、海幢街、江南中街、|      |      ||  |    南华西街、小港街、洪德街、|  10  |   5  || 般 |    纺织街、凤凰街、基立街、 |      |      ||  |    昌岗中街、素社街、沙园街、|      |      ||  |    滨江街、跃龙街      |      |      || 市 |天河区:沙河街、沙东街、登峰街、 |      |      ||  |    石牌街、天河南街、林和街、|      |      ||  |    及珠江新城规划范围    |      |      || 区 |芳村区:花地街          |      |      ||  |白云区:景泰街          |      |      ||--|-----------------|------|------||  |海珠区: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      |      ||  |    新□镇          |      |      ||  |天河区:员村街、五山街、车陂街、 |      |      ||  |    兴华街、沙河镇、东圃镇  |      |      || 城 |芳村区:鹤洞街、石围塘街、    |      |      || 郊 |    冲口街、茶□街、东□镇  |   4  |   2  || 结 |黄埔区:黄埔街、红山街、鱼珠街、 |      |      || 合 |    夏港街、大沙镇      |      |      || 区 |白云区:矿泉街、三元里街、    |      |      ||  |    松洲街、同德街、新市镇、 |      |      ||  |    石井镇、同和镇      |      |      ||--|-----------------|------|------|| 中 |黄埔区:南岗镇、长洲镇      |      |      || 远 |白云区:萝岗镇、江高镇、人和镇、 |      |      || 郊 |    太和镇、龙归镇、蚌湖镇、 |   2  |   1  || 区 |    竹料镇、钟落潭镇、九佛镇、|      |      ||  |    神山镇、雅瑶镇、良田镇  |      |      |------------------------------------

  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兴建商品房和自用房时,按合作分成比例征收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