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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时间:2024-05-18 23:4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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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清才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华清   刘国光   刘明祖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沈达人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士能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月18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随着外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营进出口不再是由外贸专业公司专营,代理进出口的业务已由政策性约束转变为企业间的商业利益约束,企业间的商业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


2001年7月29日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8〕104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

汶川地震灾区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实施以来,灾区各地迅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66号)要求,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将中央补助金和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有力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考虑到此次地震造成灾区群众损失程度深,生活困难大,恢复重建时间长,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23次会议决定,在3个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到期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困难群众继续给予后续生活救助。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突出救助重点,促进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期限。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救助时间为今年9月至11月,共计3个月。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后续生活救助为现金补助,不再发放口粮,每人每月平均200元。你省要根据灾区上述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三孤”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后续救助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一次性切块安排给地方,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三、政策衔接。今年11月底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早准备,摸清各类需救助对象底数,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后续生活救助政策向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工作要求。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要将补助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补助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及时上报补助金的发放情况,自今年8月份起,每月10日前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上月分县(区)的补助金发放情况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年12月中旬上报本省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总结报告。



民政部 财政部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