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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时间:2024-05-16 16:0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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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5〕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第四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第五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所需经费列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负担80%,市、县各负担10%。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捐款。
  第六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一方的结扎证明;
  (二)夫妻或者子女死亡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夫妻或者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被救助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当于9月底前将当年拟救助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救助名单审核后,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将审定后的救助名单统一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应当按审定的救助名单,及时将救助金拨付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次年5月底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户。
  第八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接受被救助人财物的;
  (二)虚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救助金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450份


二○○五年七月八日




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80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的通知


环境监察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为提高总局环境执法监督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经研究,将总局执法监察和环境应急工作分离,分别予以强化。

  现印发《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方案 通知

抄送: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一、环境监察局机构建设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独立设置,为总局内设司局,负责环境执法监督,并由政策法规司划入行政处罚职责。

  主要职责是:开展日常性环境执法监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督办领导批办和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协调解决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稽查,并指导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拟订排污收费政策,组织开展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归口联系和指导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调查中心)、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业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

  环监局内设综合处、监察指导处、排污收费管理处、审理处罚处等4个机构。

  1、综合处。负责拟订环境执法监察与环境稽查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全国环境执法监察机构、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的队伍建设并进行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应急调查中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督查中心业务工作;承担环监局内部综合性工作。

  2、监察指导处(简称监察处)。负责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环境执法工作;开展全国环境执法队伍环境稽查工作;督办领导批办和其他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与跨流域环境问题。

  3、排污收费管理处(简称管理处)。负责拟订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全国排污申报登记,对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管理和稽查;建立和维护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并纳入统一的信息网络;指导全国排污收费以及全国污染源自动化监控体系建设工作。

  4、审理处罚处(简称处罚处)。负责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处理和处罚,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听证工作;指导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执法评估工作。

  (三)领导职数

  核定环监局司局级领导职数1正2副共3名。

  (四)运行机制

  1、中央领导、总局领导和相关部委批办、转办的案件由环监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办理,由环监局委托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进行调查。

  2、应急调查中心、督查中心应将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结果与处理建议提交环监局,由环监局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二、应急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应急调查中心独立设置,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对外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的牌子,负责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

  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受理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与事故调查;协助科技标准司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参与环监局组织的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二)内设机构

  应急调查中心内设综合处、应急值班室、预测预警处、应急调查一处、应急调查二处、应急调查三处等6个机构。

  1、综合处。负责人事、财务、党群等综合管理业务和内部协调运转,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制度。

  2、应急值班室(简称值班室)。负责24小时值班,受理12369电话投诉,并协同办公厅(信息技术办公室)受理网上投诉;承担投诉中心分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跟踪了解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进展并上报信息。

  3、预测预警处(简称预警处)。负责组织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指导各地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归口联系总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分析重大污染隐患,及时预测重大环境事故风险;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并提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信息发布建议。

  4、应急调查一处。承办污染事故及工业污染案件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地方现场指挥重、特大突发工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监局组织的工业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参与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

  5、应急调查二处。承办污染事故及工业污染案件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地方现场指挥重、特大突发工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监局组织的工业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参与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

  6、应急调查三处。承办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及重大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地方现场指挥重、特大突发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监局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破坏损失评估。

  (三)领导职数

  核定应急调查中心领导职数1正3副共4名。

  (四)运行机制

  1、应急调查中心可使用应急办名称对督查中心的环境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应急调查中心参加总局局务会议。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7〕65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3月29日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加快全市奶牛基地建设步伐,推动全市奶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市从事奶牛饲养、繁育、改良的规模养殖场(户)和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原则
㈠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㈡坚持综合评价、突出重点的原则。
㈢坚持社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奖励为辅的原则。
㈣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
三、奖励内容和标准
㈠良种奶牛引进繁育奖励
1、鼓励奶牛养殖场(户)引进、繁育和饲养优质奶牛,扩大良种奶牛群体规模,提升奶牛品种质量和生产水平。
(1)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5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2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5000元的扶持奖励。
(2)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10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5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1万元的扶持奖励。
(3)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20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10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2万元的扶持奖励。
(4)对年内从市外新引进优质奶牛50头(含)以上、饲养规模达到50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5万元的扶持奖励。
2、鼓励奶牛养殖场(户)开展奶牛品种改良。
对奶牛养殖场(户)开展冻配改良的,每头授配奶牛补贴2支冻精,每支冻精补贴5元;开展奶牛胚胎移植的,每例补助250元。
良种奶牛引进繁育扶持奖励对象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县区农牧局出具的良种奶牛引种申报和审批手续;
(2)具有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购牛前报检手续;
(3)具有与供种企业签定的供种合同或协议,供种企业出具的良种奶牛合格证、系谱档案等;
(4)具有供种地农牧部门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非疫区证明和消毒证明等;
(5)所使用的冻精必须是国家许可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具有良种奶牛冻精采购使用证明(保留发票和冻精细管)、配种、产犊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
(6)胚胎移植要有技术支撑部门证明和相关信息记录档案。
㈡奶牛养殖小区建设奖励
当年新建成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一次性扶持奖励小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万元。
当年新建成饲养规模在10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一次性扶持奖励小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万元;
新建奶牛养殖小区奖励对象要符合以下条件:
(1)小区建设符合县区主管部门的整体规划,并具备各种申报、审批手续;
(2)小区设计、建设符合《甘肃省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的规定,防疫、检疫、饲养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
(3) 小区要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技术服务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 小区内牛舍占有面积每头奶牛在5平方米以上,平均每头存栏牛占有青贮玉米秸秆在7吨以上;
(5) 小区内建成足够牛位的挤奶站(或大厅),并有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机制,年签定4000吨(1000头规模的小区)和2000吨(500头规模的小区)以上的鲜奶订单。
四、对县区政府的奖励
㈠奖励等级和标准
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设立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根据考核分数的高低确定奖励等级,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㈡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实施意见和方案(2分)、发展规划(2分)、领导机构和人员(2分)、安排部署(2分)、宣传培训(2分)。
2、奶牛存栏量(30分):完成计划目标的30分;超额完成计划目标的,每超1%,增加1分;未完成计划目标的,每降1%,减少1分。
3、牛奶产量(30分):完成计划目标30分,超额完成计划目标的,每超1%,增加1分;未完成计划目标的,每减1%,减少1分。
4、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20分):每建成一个1000头奶牛养殖小区10分;每建成一个500头奶牛养殖小区5分。
5、奶牛产业中介组织(10分):当年登记注册并运作的专业中介组织总数在全市排名第一名的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依次递减1分。
统计口径:奶牛存栏量、牛奶产量,以县区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养殖小区、中介组织等,以行业考核统计数据为准。
五、对业务部门的奖励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市农牧局对下达各县区业务部门的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设立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对在全市奶牛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奖状)。
六、附 则
㈠实施方法
良种奶牛引进繁育、奶牛养殖小区建设的扶持奖励采取全年受理,相对集中兑现的方法;对县区政府和业务部门的奖励,在市奶产业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考核评定的基础上兑现。
㈡本办法在2007年内有效。
㈢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