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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4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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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2年5月14日
一、任命孙玉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陆树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春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郑阿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旺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许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滨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2002年6月18日
一、免去陈士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树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夏守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富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长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唐国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杨鹤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办函〔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现将《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财务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附件:

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规划财务工作至关重要。2009年规划财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200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总体构架、重点突破、循序推进、务求实效”的思路,充分发挥龙头和保障作用,大力推进基础工程、保障工程和人才工程,为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要切实履行职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谋划“十二五”环保规划思路。在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与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开展“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2月份联合发展改革委布置中期评估具体工作,各地4月底前完成自评估工作,6月底前完成总体评估报告并报送国务院。认真吸收三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的成果,集思广益,科学论证,确定“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指标体系,9月底前形成规划的基本思路和战略定位,为编制符合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要求、全面体现历史性转变的环保新规划奠定基础。在“十二五”环保规划思路的总体指导下,结合“十一五”能力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结果,抓紧启动环保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编制青藏高原环保综合规划,研究制定环境功能区划总体框架。做好青藏高原环保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把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报送国务院,8月底前联合有关部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争取12月底前完成规划的征求意见和会签工作。以青藏高原环保综合规划为切入点,在科学论证综合区划、要素区划和类型区划三类区划的基础上,完成环境功能区划总体框架,探索以环境区划为基础,实行“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新思路。

  三、做好环保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高经济与环境形势分析水平。开展环保投资定性定量及改革研究,组织编写中国环保投资分析报告,以投资分析报告为抓手做好环保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经济与环境形势分析基础工作,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汲取各部委和地方的有效经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深度和广度,搞出特色,提高水平,为环保进入综合决策带好头。

   四、强化预算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经费标准,提高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启动重大项目“一费一办法一标准”,推动预算管理规范化。系统评估“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实施情况,推动基层环保经费保障。抓住机遇苦练内功,推动预算管理从资金扩张型向资金效益型转变,做好预算统筹。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推动预算执行逐步转向又好又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绩效考评工作。

  五、发挥农村环保专项示范带动作用,全力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深入贯彻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的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措施,引导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协调财政部,扩大资金规模,在用好中央专项资金上下功夫,加快实施已经确定的项目,确保一批村镇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全力做好今年项目申报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六、以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能力建设。抓紧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加快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监察执法标准化、监督性监测、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分析检查,建立重大专项报告、跟踪督查制度。用好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等,抓住新增中央政府投资的机遇,加快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做好一些重大专项的收尾工作,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有所突破。同时,积极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七、全方位多渠道争取资金,加快实施“十一五”规划项目。结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和环保部门实际,发挥前瞻引领作用,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夯实基础,积极争取环保投资。全力做好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等专项的项目申报和因素法分配工作,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投资)、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等专项的项目,加快推进“十一五”规划实施。以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项目为突破口,做好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管理,切实发挥环保部门在中央投资中的作用。

  八、完善监管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全面提升财务工作效能和水平。对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财务制度进行修订,对缺位的进行补充和完善,强化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制度执行。加强对直属单位财务监管,探索试行直属单位财务处长委派制。依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优化人员配置,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夯实财务工作基础。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效能,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能力,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收支分析。加大资金监督力度,加强外拨经费后续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会议、活动经费使用全过程监控。

  九、推进资产规范管理,强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资产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立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等操作规程和各环节的具体流程,落实责任、明确权责,促进资产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强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体系,出台《环境保护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初步形成内部审计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事务中的监督约束作用,开展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审计,同时结合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选取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计调查。根据人事部门要求,开展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任中审计)等。配合审计署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十一、狠抓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转化,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解决规划财务工作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继续推进“五大建设”,提高规划财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抓好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轮岗,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特别是规划院所建设,构建技术支持保障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惩防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认真分析规划财务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栾克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原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结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制订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导价格和政府回购指导价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交易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甘肃省发改委、省国税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价格的鉴证、认证,并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合法依据。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出租、闲置、出借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与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实行政府回购;确认是否同意上市交易;确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标准和交纳方式;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三)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与受让人一起,在30日之内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参照政府交易指导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四)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按照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五)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 受让人凭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办理住房赠与手续。受赠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赠与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受赠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政府回购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优先回购:
(一)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二)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继承、离婚析产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公证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继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继承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二)因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者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 上市交易税费

第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按照标定地价的5%(不高于成交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补缴免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以及交易服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缴纳凭证》。
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需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金额。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补缴款项,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补缴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上市交易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二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转移同时转移到新的房屋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迁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人应当与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因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重新造成住房困难。
第二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交由政府回购,或者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采用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取暴利的,由房产行政主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