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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24 02:1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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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出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范围,属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已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

由于土地属于资源性资产,也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显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据此否定我局制订的有关规章。
二、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成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快地
籍调查,土地估价、登记工作。”这已十分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土地资产,负责土地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因此,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的立项、结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而对除政府行为外(如通过出让方式后获得土
地使用权后发生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可由土地交易主体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土地资产管理的法规,对从事土地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评估结果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几年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赋予自己的职责,积极开展土地估价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建立以基准地价、宗地标定价、出让底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在土地定级和估价试点基础上,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已完成了500多个城
镇的土地定级估价任务。经考试,有3500多人被授予土地估价师资格,成立了几百家由政府编委批准和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土地估价机构。根据我局与国家体改委制订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境外上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在九家国家规范化股份制试点工作中,我局负责土地资产的评估立项、中介机构推荐和评估结果确认等工作,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密切合作,顺利完成了九家试点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工作。
总之,有关土地资产管理,包括土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是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土地部门的职责,希望你们根据有关土地资产管理的法规规定,主动向政府汇报,并做
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做好土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1994年5月23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从业队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潜力巨大。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旅游业发展大有可为。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旅游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较低,市场秩序较差,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树立大旅游观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地区合作,有效整合“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二)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旅游管理体制和旅游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开创新型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和旅游业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和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在发展观光旅游并不断注入新内容的同时,积极探索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开发适销对路的特种旅游产品,以适应不同档次、不同消费兴趣旅游者的需求。

  (四)加强横向联合,大力发展区域旅游。各地在发展当地旅游的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跨地区的旅游联合。

  (五)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把发展旅游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旅游活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搞好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旅游项目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在巩固传统客源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客源市场,争取海外来华旅游人数不断增长。要把发展国内旅游放到重要位置,增加适应国内旅游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适度发展出境旅游。

(三)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宣传促销,强化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宣传,采用新方式,开拓新渠道,不断增强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的吸引力。要进一步做好国内旅游的市场促销工作,及时、全面地发布旅游产品的最新信息,引导旅游消费。研究和推广粤港澳旅游区的协作和一体化发展经验。

  (四)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旅游产品要增加文化科技内涵,提高参与性和吸引力,要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加快发展特种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生态旅游、都市旅游等,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

  (五)大力开发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六)加强旅游安全、卫生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旅游安全,建立良好的旅游环境。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是为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三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积极研究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二)深化改革,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要加快国有大中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三)着力改善旅游交通配套条件。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机场的枢纽功能,新建、改建西部地区支线机场,完善主要国际定期航班机场的设施和服务功能,逐步增加国际和国内支线航线。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增开旅游专列,改善列车、车站服务设施。要加快建设高速公路网,配套建设好沿线休息、餐饮、购物服务区,加强旅游专用公路、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的建设。

  (四)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培育旅游市场需求。要运用旅游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逐步实行民航机票分季节、时段、航线差别定价。

  (五)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要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项目要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进行投资。对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保项目,鼓励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

  (六)进一步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研究实施在主要国际口岸对特定客源地的旅游者实行短期免签证或落地签证政策。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整顿秩序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抓紧制定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

  (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者的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严厉打击“黄、赌、毒”。

  (四)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完善各类旅游预订服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把握旅游者的需求动态,提供优质的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五)加强旅游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旅游业队伍,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2010〕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爱文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坚决制止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无序捕捞野生鱼类等行为,切实保护和恢复林区野生动物资源,加快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野生鸟类鱼类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有关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负责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农业渔政管理部门负责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应当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鱼类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切实加强对野生鸟类鱼类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 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猎10年,除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外,严禁一切擅猎乱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因科学研究、种群繁育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捉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

第六条 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鸟类的猎捕、养殖及经营利用等活动。

第七条 对自然水域内的野生鱼类,除允许垂钓外,严禁使用网具、毒药、电击、爆炸、筑坝(梁子)等方法进行捕捞。

嘉荫等地专业渔民的捕捞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禁一切破坏野生鸟类栖息、繁殖地和野生鱼类生存水域环境行为,禁止在野生鸟类栖息地、繁殖地和野生鱼类生存河流湖泊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堆积、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以及有毒有害物。

第九条 在野生鱼类洄游河流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过鱼通道,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证野生鱼类洄游不受阻隔。

第十条 严禁非法经营(出售、收购、利用)野生鸟类及其产品。严禁非法携带、运输野生鸟类及其产品。运输单位、个人发现非法运输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野生鸟类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和场地条件,逐级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在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五至十一条规定,非法乱猎滥捕野生鸟类鱼类,破坏野生鸟类鱼类生存繁殖环境,非法经营(出售、收购、养殖、利用)和运输野生鸟类及其产品的,依照《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野生鸟类鱼类保护活动,对保护野生鸟类鱼类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应予以表彰或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报请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地野生鸟类鱼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对鸟类栖息繁殖地和市场经销摊点、餐饮店铺等场所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破坏野生鸟类鱼类生存繁殖环境和非法猎捕、经营、运输野生鸟类鱼类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与监督,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