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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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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能否依职权撤销企业不真实的登记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查处。
二、依法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撤销设立登记应一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企业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三、撤销变更登记的,该企业该次变更行为无效,应恢复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原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登记机关因自身的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该登记机关及其上级登记机关应依法纠正,对该企业的登记重新予以审核。



1998年9月29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1994年7月5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是本行内部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而成立的贷款项目审议组织。为使贷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各信贷局对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及国务院交办的项目提出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在总体审议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对项目总投资额的准确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资金配置的合理性,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还本付息能力,开行承诺贷款数额及条件等进行审议。
第三条 贷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会议,其他副行长和副部级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厅、政策法规局、综合计划局、资金局、财会局、国际金融局、后评价局和稽审局的负责人为贷委会委员。
第四条 贷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贷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综合计划局,配备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
第五条 项目审议采取召开贷委会会议形式,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超过贷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各厅、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厅、局其他负责人代表。
第六条 贷委会项目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评审计划,由主办信贷局负责初步评审工作。跨行业项目按其专业性质,由主办局与有关信贷局联合评审。计划外临时增加的评审项目,根据贷委会办公室通知安排评审。
2.评审项目时,由主办信贷局组织精干人员或成立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则(附后)组织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初审(其中,资金初步配置方案,需经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后,将《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一式20份送贷委会办公室。评审报告必须经主办信贷局局长和参加评
审人员签字。
3.贷委会办公室对各信贷局所提报告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评审要求的即提交贷委会审议,并在贷委会开会前一周分送各位委员审阅。
第七条 贷委会审议贷款项目时,在充分讨论、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委员意见,对项目作出审议结论并存档,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审议结论上签名表态,有异议的,由本人扼要注明。
第八条 贷委会会议纪要由贷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经贷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印发。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办理项目贷款承诺函,报行长审定签发。必要时,行长可召集行长办公会复议。贷款承诺函作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的主要依据。贷委会审议后的其它工作由贷委会办公室办理,负责催办,督促落实。
第九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出的项目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修改,贷委会办公室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责和任务,为了建立科学、严格和有效的投融资决策机制,择优选定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对由其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贷款条件评审制度。为使各信贷局提交贷款委员会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项目评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促进项目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还款意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的原则。在总体评审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评审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及贷款偿还能力。
(一)总体评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场供求矛盾分析、行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工程技术可靠性进行总体评审。
(二)项目法人的评审
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同时承担贷款债务并根据借款合同有偿还责任的法人)。
项目法人为现有企业的,要调查反映其现有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职工人数(包括各类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原、净值,工商注册登记,交通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产权关系,近三年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原、燃材料消耗及供应情况,生产工艺水平,管理水平,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在开户银行的资信情况等。
项目法人为新组建的,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的,要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股本金及股本金构成比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各股东方的经营状况等。
(三)总投资评审
主要核实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否打足:
1.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构成,有无漏项、重项或不应由本项目承担投资的工程。
2.以上年度价格水平为基础,核定静态和动态总投资。要充分考虑:①打足并落实投产所需全部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应打入总投资);②汇率、利率、各种税费(如投资方向调节税)波动影响以及建设期的贷款利息;③建设期物价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3.投资估算指标是否合理。
(四)资金筹措渠道及方式的评审
主要内容:
1.审核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经国家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或商业银行贷款要有承诺意向证明,融资、贷款条件及贷款利率如何。
2.核实筹措的资金(开发银行贷款部分除外)是否已纳入到中央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内,有无资金分年度安排意见。纳入中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有关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
3.核查利用外资或使用外汇项目的使用条件及落实情况。
4.审核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否能用于本项目(有无“一女多嫁”情况)。
5.审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来筹集资金的项目,其发行数额及范围要有国家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按年度审批发行计划的要有分年度安排意见。
6.审核项目法人资本金比例是否适当。目前需要开发银行配置资本金(软贷款)的项目,开发银行配置资本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掌握在项目总投资的5~15%之间。
(五)对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的评审。
评审方法及参数暂以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为依据。由于情况变化,原有参数已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各信贷局可按实际取数,并报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发银行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批准公布的政策性贷款利率计算。
主要评审内容为:
1.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分析预测。主要包括:目前本项目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产品未来潜在市场的供求情况预测;目前产品价格、预期水平及市场承受能力分析。
2.与还款有关的主要建设条件。主要是:资源和原、燃材料供应的可靠性,现有生产及辅助设施利用情况,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用地等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3.审核项目的经济状况。主要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及成本、财务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敏感性分析等;核实有无遗漏或不应计列的内容(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的税种、税率、税额和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审核项目法人及股东以前年度是否使用过中央预算内“拨改贷”和经营性基金,其还贷情况如何。
5.根据项目法人向开发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及开行资金配置初步意见,审核项目法人偿还开发银行贷款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还款年限。其中:开发银行的贷款还款年限(含建设期)一般为10~15年,建设期长的特大型项目可适当放宽。
6.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评审意见及结论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及工程技术可靠性的总体评审结论。
2.对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作出评审结论。没有明确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要引导建设项目树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识,组建规范化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与设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出入的,应予以指出。
3.对总投资作出评审结论,对工作深度不够或资料不全、内容不详的部分,要补做工作。
4.对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的数额、方式、利率及有关资金落实情况作出评审结论。
5.对建设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落实情况及经济效益的测算作出评审结论,根据项目法人的资信程度、还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以及还款年限的长短作出承贷或不予承贷的评审意见。
6.对以前年度使用过中央预算内“拨改贷”、经营性基金和银行贷款的项目法人及股东的还贷情况作出评审结论。没按合同规定还贷,或历年累计还贷总水平达不到同期合同规定应还额50%的,将不予承贷。
7.根据上述评审以及项目法人的申请,提出本信贷局对本项目的承贷意见及资金配置方案(包括开行软、硬贷款数额、贷款期限及其它资金构成)。其中,资金配置方案需经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会签表式见附三)后,方能作为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评审的依据和提交贷委会审议的方案。
开发银行承诺的贷款,以定额绝对数的形式承诺,不按占总投资比例的形式承诺,如果项目出现超投资,资金不足,开发银行的承贷额不按比例增加,超投资部分原则上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如确需开发银行在原承贷绝对数的基础上追加贷款的,应由项目法人提出充分理由,追加开发银行贷款超过原承贷绝对数的10%(含10%)的,需按本办法重新对项目进行评审。未超过10%的,由信贷局提出意见,经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后,报主管行长审定。
二、评审程序和时间要求
贷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计(经贸)委批准的、需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建议书,按年度汇总编制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计划,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各信贷局按评审计划布置全年评审工作,并按项目所属行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小组人员由信贷局自行确定)开展评审准备工作。计划外临时增加的评审项目,根据贷委会办公室通知安排。项目评审工作要按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评审时间从接到地方及部门抄送的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正式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计算起,5—7周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贷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评审工作完成后,《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由各信贷局盖章后,一式二十份送交贷款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于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信贷局及时向贷委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四、《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必备附件
1.项目立项审批文(项目建议书批文)。
2.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法人申请开发银行贷款报告(包括审请贷款额、其它资金构成以及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方案)。
4.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签表。
5.有关协议书、意向书(包括原、燃材料采购,原、燃料及产品运输,供水,供电,用地,产品销售等协议书或意向书)。
6.参加有关评审工作人员及报告撰写人名单、职务(职称),评审小组组长、组员签字。

附一: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签表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 借 款 | |
| 名 称 | | 单 位 | |
|----------|----------------------------------------|--------------------------|
| 建 设 | | 建 设 | |
| 规 模 | | 年 限 | |
|--------------------------------------------------------------------------------|
| 上报可行性研 | | 信贷局评 | |
| 究报告总投资 | | 审总投资 | |
|----------------|--------------------------------------------------------------|
| 借款单位申请 | |
| 开发银行软硬 | |
| 贷 款 额 | |
|----------------|--------------------------------------------------------------|
| 其 它 | |
| 资 金 | |
| 构 成 | |
|----------------|--------------------------------------------------------------|
| | |
| 信 贷 局 | |
| 资 金 配 | |
| 置 意 见 |评审小组长: 局 长: |
| |日 期: 日 期: |
|----------------|--------------------------------------------------------------|
| | |
| 综合计划 | |
| 局会签意见 |专业处: 计划处: 局 长: |
|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
|----------------|--------------------------------------------------------------|
| | |
| 备 注 | |
| | |
------------------------------------------------------------------------------------
注:资金配置初步意见会签工作在总投资评审后,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评审前进行。

附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封面及封里设计
(封面)
××××项目
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
××信贷局
年 月 日
(封里)
评审小组名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签 字
××× ××× ×××


局长: (签章)


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为规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机构调整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经市规划局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商定,由市规划局委托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规划分局实施部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规划编制工作
  (一)分区规划。
  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配合市规划编制中心组织编制滨江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
  在滨江分区规划之前编制的“滨江科技城概念规划”是编制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根据市规划局下达的“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书”,由市规划编制中心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编制意见,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分局)提出编制意见,确定规划范围并提交市规划局确认后统一纳入编制计划。由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编制中心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或由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编制中心与区规划分局共同编制。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对规划成果进行批复。
  (三)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用地可行性论证。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用地可行性论证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滨江分区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区规划分局在征询市规划局、规划编制中心意见后可组织以上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中间方案审查应会同市规划局共同主持;专家论证会和规划成果审查会由市规划局主持。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市政道路规划设计。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市政道路规划设计由区规划分局提出计划,确定范围并组织编制。确定编制计划后应将项目编制计划书报送市规划局、规划编制中心备案。由市规划局主持中间方案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并对规划成果进行批复。
  (五)规划设计招标。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各种类型规划设计招标工作应事先得到市规划局的认可。规划设计招标书需加盖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书审查章”方可生效。投标规划设计单位需经市规划局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项目规划设计。评标专家名单由人才库随机抽样确定,特殊专业人才由市规划局、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确定。评标会议由市规划局主持。
  (六)关于规划调整。
  因发展需要突破原规划控制要求,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请市规划局批准后对原规划进行调整:
  1、涉及20米以上的道路调整;
  2、出现中类以上用地性质的调整;
  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超出原规划的5%以上;
  4、容积率超出原规划5%以上;
  5、建筑高度超过原规划。
  二、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管理。
  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滨江分区规划、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与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选址。位于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并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分局进行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事先报市规划局确认后,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区规划分局向市规划局定期领取加盖市规划局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白证),并按季将上次领证发放的建设项目清单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三)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
  市规划局参与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规划方案的控制指标如超出上述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应报市规划局确认。审查结果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备案。
  (四)经营性土地招标出让管理工作。
  经营性土地招标出让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拟定管理办法。
  三、关于规划审批后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一)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竣工验收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要做到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做到分级管理,统一规范;违章建筑查处要做到依照程序、严格执法。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规划分局组织进行,并定期将验收完毕的建设项目以表格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表格由市规划局统一制作。
  (三)区规划分局要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动态全过程跟踪管理。
  (四)对审批后的项目,涉及到验灰线、定位、测量、正负零检测、竣工测量等有关工作时,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五)对本区范围内已处罚的违章建筑案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每半年定期以表格的形式报送市规划局。表格由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统一制作。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每季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的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四、关于责任落实问题
  (一)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分局应分别确定联系处室和联系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一做好衔接工作。实施中如出现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如对市规划局审批和反馈的意见有异议,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规划局对实施情况应不定期地编发简报,通报工作。
  (四)市规划局建立检查、总结实施情况的工作联系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中关于建设项目审批、规划批后管理的条款应在滨江分区规划批准以后施行。滨江分区规划批准前仍按原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