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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时间:2024-07-08 01:4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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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文件
全国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

全爱卫发(1997)第19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全国爱卫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重要意义。我国人口的绝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村卫生状况和农民健康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和社会稳定。创建国家卫生镇,逐步改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不仅能保障广大农民身心健康,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快乡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对推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确保质量。各地应根据《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认真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在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城镇整体功能的同时,强化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探索、推行长效管理,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并不断巩固和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爱卫会应积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在调研和考核时严格把关,做到宁缺勿滥。
三、根据一些省市近年创建卫生镇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制定了《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和《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2.《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报:彭佩云主任、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全国爱卫会副主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有关司局

附件一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
1.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
2.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主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有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检查、有总结。委员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责任落实。
3.爱卫会办公室有专职主任,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办公条件和经费;有健全的工作制,农村改水、改厕及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4.创建卫生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创建工作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二、健康教育
1.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服务;医院门诊、病房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和资料,医务人员采用口头、文字、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抽查1所医院,查阅有关资料。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 100%,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抽查中、小学各一所,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考查中、小学生各4O名,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应分别达90%物和 80%以上。
4.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为”;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75%和60%以上。
主要街道、中心区和各居委会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抽查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各2个,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考查职工和居民各20人,了解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5.广播、电视台(站)设有健康教育栏目,每周至少一次。
6.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活动,镇辖区内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有环卫机构,环卫人员经费、设备与本镇经济发展相适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
2.镇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90%以上,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河道、水塘无污染、无悬浮物;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3.街巷有专业或民办保洁队伍,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制度健全;主于街道及商业区门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4.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为封闭式,周围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溢流,无蝇蛆;垃圾收集袋装率 70%以上;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
5.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蓄粪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6.镇城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行道树树形整齐,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小品;建成一批绿化先进单位。
7.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清洁卫生,基本无蝇;有佩戴标志的市场管理人员;上、下水设施齐全;有公厕并保持清洁;垃圾入池(箱),及时清运。
8.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
 9.镇城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鸡、鸭、猪、羊等)确需饲养者必须严格圈养,并有严格管理办法。
10.镇郊结合部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绿化、美化好。
查阅资料。抽查主次于道各1条、小巷2条、公厕5座、居民区和农贸市场各1个。 四、卫生基础设施
1.有上级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卫生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2.垃圾、粪便做到无害化处理,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工程设计科学合理,运作相关资料齐全。
3.主要街道两侧每50米左右设1个果壳箱,居民区每60—80户按服务半径50米设置1个垃圾箱,垃圾中转站按服务半径1.5平方公里范围设置。
4.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北纬35以北的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30%上,北纬35以南的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5.街巷及人行道铺装率达90%以上,下水系统完善。
查阅资料,实地考查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五、环境保护
(一) 环境质量指标
大气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小于 0.3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小于0.06毫克/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5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
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 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
(二) 环境管理指标
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职环保助理,开展常规环境监测,监测资料齐全。
(四)近两年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五)镇辖区所有乡镇企业(含三资企业)劳动卫生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无污染源的工厂4个及镇区医院1所。
六、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有行业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整洁。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8%以上,“五病”调离率达100%。
3.旅店、理发店、歌舞厅、浴室有专用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专人管理。顾客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有定期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
4,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及卫生间配备专用清洁工具,每个床位所用脸盆、脚盆标志明显。
5.歌舞厅和开设烫发服务的理发店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和措施,无女用大浴池,有男用大浴池的浴室应有淋浴设施。
7.影剧院、车站(或码头)、录像厅、舞厅、商场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明显禁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
查阅资料,抽查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
(二)饮用水卫生
1.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镇辖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5%以上。
2.镇辖区所有水厂实行统一管理。水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五病”调离率 100%。室内外环境整洁。
3.水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正常运转;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镇区连续三年未发生因自来水污染导致的传染病暴发疫情。
4.水厂有完整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水厂有完整的资料。 现场检查自来水厂,抽查二次供水水箱2个。
七、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镇城区连续三年无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食品生产、经营者均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率、培训率达98%以上,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五病”调离率 100%。行业卫生状况(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生熟分开、工具售货、防尘防蝇防鼠、用具容器清洁、食品新鲜等)达标率达85%以上。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食品质量,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的标识达标率达90%以上。
4.各类饮食店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5.食品摊贩做到亮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亭、隔、棚)制作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采用工具售货。
查阅资料,抽查饭店、饮食店、副食店(熟食店)、食品商店、食品加工厂、医院配餐室各1个,单位食堂2个,个体饭店和采饮食摊点5个。
八、除害防病
(一)除四害
1.有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明确,综合治理,方法科学,成效显著。
2.除四害组织网络健全,有专(兼)职人员,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经费落实,所用鼠药和杀虫药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四害” 密度监测资料齐全。
3.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至少有两项通过上级考核鉴定(其中灭鼠必须经过考核),巩固措施落实;另两项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按全爱卫发(1997)第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单位、场所的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当地情况自定,但覆盖面应足以反映工作情况。
(二)防病
1.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镇辖区近两年元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漏报,医院无交叉感染引起的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镇辖区内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发生。
3.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低于3%。
4.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和乙肝疫苗免疫工作,四苗接种率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5%和 80%以上,预防接种工作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查阅资料,抽查1所医院。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爱卫会组织健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2.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
3.食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4.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抽查2个居民区和4个行政、企事业单位。
十、民意测验
随机访问当地居民若干人次,了解镇区卫生日常管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附件二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
为做好国家卫生镇的考核、命名工作,推动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中所指的镇为县政府所在的镇和其它镇,不含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二、申报考核程序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自愿创建国家卫生镇的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自查合格后逐级报上一级爱卫会复核,最后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材料应包括创建计划、方案、工作总结(含镇基本情况和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各单项工作简要情况和逐级复核意见。
三、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首先对各地推荐的镇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者适时组织调研和考核。考核前将计划报全国爱卫会并征得同意。调研、考核工作应力戒形式主义,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全国爱卫会不再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四、命名、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每年上半年将通过考核的镇的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通过资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则命名其为国家卫生镇,授予奖牌一块。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全国爱卫会组织抽查时,若发现某一镇不符合国家卫生镇标准要求,则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所有推荐镇的命名资格。
五、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每年组织对所。辖的国家卫生镇进行一次复查,了解巩固、发展情况,并将结果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复查。对创建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报全国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有效期限
国家卫生镇有效期限为五年(不含命名当年)。有效期限已满的国家卫生镇应及时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当年统一报全国爱卫会,合格者继
续命名为国家卫生镇,否则撤销其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后不及时申报复核者,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



阅读《侵权责任法》笔记

张学伟


  之一: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仅限于侵犯人身权?

一、《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可以说,弥补了一项法律的空白点。
从本条规定上,可以看出要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具备两个条件:
1.限于人身权受到侵害;
2.要求损害后果严重。
很明显,立法用意在于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避免因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遏制滥诉行为的发生。应当说,这对于避免随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减少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限于人身权受侵害,而是扩大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被损也可主张该项权利。这和《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相冲突。从立法法的角度而言,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生效,该部分内容应予以废止,或者存在如何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将该部分内容还能包含在内,而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个人观点
二者相较,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更符合现实需求,也易于被人们接受。事实上,自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此种做法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应予坚持。


  之二:网络用户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的义务冲突

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被侵权人的权利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否则可能会产生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后果。本款对及时消除因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导致的不利影响,减少损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使用本款隐含着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于本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排除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外,对一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侵权行为”,作为网络服务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如何操作?其次,即使无需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而按照本款规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但如果因此造成了于网络服务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网络用户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从本款规定内在的含义来看,网络服务者应不必因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会使其陷入因义务冲突带来的两难境地。

二、个人观点

针对上述义务冲突,从该法第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逻辑推理可推出,网络服务者应因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通知不当的所谓的“被侵权人”承担。网络用户只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追究网络服务者的违约责任(因网络服务者的行为并不具备违法性,不应受到否定性评价)。或者是先由网络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由其向“被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此种做法又和侵权责任法的本款规定有矛盾。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对“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制,以尽可能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给网络用户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
建议能通过司法解释将此问题予以明确,以促进《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


  之三:该法第37条第二款“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或理解:
1、在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赔偿能力时,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侵权第三人明确后,或者有赔付能力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进行追偿。即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安保义务人仅赔偿本侵权人从侵权第三人处未获赔偿的差额部分。
2、无论侵权第三人是否确定或者有无赔偿能力,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个人观点
侵权责任法对本法第37条第二款中“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何理解未予明确,可能会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该法的实施效果。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字面理解,既然是承担补充责任,意味着二者之间的赔偿义务有先后顺序,而非承担严格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即在侵权第三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先由其承担赔偿义务。如受害人直接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后者应享有类似于合同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其次,受害人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充分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则无补充赔偿问题。反之,后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种补充赔偿不应是无限制的完全赔偿,而应当是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合理限度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应与其过错程度、大小等相适应。否则,会过于加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故,个人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似乎更接近立法的本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对于本条第二款的理解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之四: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条内容: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人责任的规定。

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维护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墙、围板标准化,现场硬地化,食堂、厕所卫生化,宿舍、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园林绿地期满后,挖掘、占用者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联系供水、供电、消防、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通信、广电、防汛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及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现场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建筑、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文明施工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和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临城市主干道围墙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

建设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第十六条 围墙封闭应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标准;围板封闭应坚固、耐用、整齐、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应做到泥水杂物不外泄。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美观的新型材料。

围墙封闭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等标志,并按规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节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施工围墙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避开重大节假日。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围挡,严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围挡外。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应车身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

第二十一条 安全网、脚手架、塔吊等架设、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安全网张挂应平整、绷紧、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安全网应使用有LA标志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次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宽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垫层上浇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临时设施,碎石垫层上浇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

临主干道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要求宜用混凝土浇筑的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构筑物,并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仓库等)应当统一设计、安全牢固、整齐协调,外墙面粉刷应当美观大方。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有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等其它应急设施,做到场地内无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漏,尘土不飞扬,有毒有害气体不排泄。泥浆、污水、废水必须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不得堆放在围墙或围板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方式进行清运,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内并及时清理,严禁凌空抛掷。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维修等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当做到即挖即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织机构表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维修工程在完工2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围板、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等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路面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安装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