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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2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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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卫医护发[2000]43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理管理工作水平,“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将于今年8月开始正式启用。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建立国家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护士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有助于实现护理人事、护理教育、医政管理信息共享,为护理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对于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要求:
1、 注册数据录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上报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注册数据以光盘或压缩软盘形式上报医政司护理处。
2、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历次护士注册数据文件(包括“注册”、历年“首次注册”原始注册数据文件和历次“再次注册”的注册数据文件)一并上报。
3、 为使“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适应各地护理教育的发展,满足“系统”维护的需要,请将经你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估后共同核准的医学院校名称代码报我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三、 其它:
1、“系统”内1287所医学院校代码及87365个卫生单位代码,是为统一和规范卫生单位名称,保证注册信息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减少录入工作量而设置的,不作为确认是否是正规医学院校的条件和是否准予注册的依据。
2、本“系统”下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州、市、盟)及直辖市的区县卫生局。
3、拟运用本“系统”进行护士人力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联系。具体地址如下: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联系人:王燕萍
附件:1、“系统”应用简介
2、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印发
附件1:
“系统”应用简介
本“系统”包括“系统安装光盘”一张、《使用指南》一本。其主要功能是录入注册信息、统计分析、数据传递和系统维护。
一、“系统”对设备的要求:
1、 硬件要求:标准配置486的PC机,推荐配置奔腾100、16M内存以上的PC机。
2、 软件要求:中文Windows9x,Excel5.0或更高版本。
二、使用要求:
1、 培训:为保证“系统”使用的正确性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在投入使用前,请注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2、 仔细阅读《使用指南》:《使用指南》按操作步骤详细地介绍了注册数据的录入和报表的统计方法,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做了说明,请有关人员在使用前认真阅读。
3、 审表:在输入注册数据前,请认真审核注册申请表,对缺项或填写错误的表格,予以纠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
在正常情况下,此系统运行稳定,如遇有误操作导致系统发生错误,需重新启动计算机,或与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联系,联系方法详见《使用指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

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含坝区,简称库区,下同)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两自治县)因乌江彭水水电站(以下简称彭水电站)涉及的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以下简称迁复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迁复建综合管理工作,两自治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迁复建工作。

市、两自治县的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复建的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两自治县的建设、国土、规划、交通、环保、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和迁复建项目的详细规划,搞好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用地、建设及环境、文物保护等工作,为移民搬迁安置服好务。

第四条 迁复建必须坚持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原则。要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和政府扶持政策,结合迁复建改善基础设施功能,促进库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迁复建单位和移民个人要正确处理国家、电站业主、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服从规划和迁复建管理,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第五条 迁复建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合理、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按照移民迁复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迁复建的选址应当尽量避开存在地质问题的区域,并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六条 迁复建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加快集镇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迁复建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实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迁建到新集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严格执行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和《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建。

第八条 迁复建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实施规划》执行。

第九条 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筹集解决。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条 移民迁复建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实施规划》核定的规模。迁复建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实施规划》,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划拨安排使用。

迁复建单位的用地面积由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被淹没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并出具迁复建用地通知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移民迁复建规划区内的土地要专地专用,不得转让。移民迁复建单位应严格按《实施规划》所确定的用地量用地,超过其原淹没土地面积的用地,应向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向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拆迁成本费和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超面积使用土地。所收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返还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移民迁建区基础设施建设。非移民项目不得占用移民迁复建用地,严禁转卖移民迁复建用地。

第十二条 集镇移民迁建规划区内因征地按规定应安置的占地移民,实行多产业、多形式、多渠道安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迁复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集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两自治县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和确定法定代表人。

公路、码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以及乌江航道、航运、水文等专业项目的法人是受淹项目的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迁建的项目法人是受淹房屋的产权单位。

直管公房迁建的项目法人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机关。

集镇居民房屋迁建由两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建房以自建为主,未经移民自愿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个人不得组织统一建设。

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迁复建按批准的《实施规划》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移民工程质量。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迁复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算决算审查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迁复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各项目法人应接受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定期向同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两自治县的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先淹先搬、适当提前”的原则,按照《实施规划》制定迁复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项目法人,并对迁复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移民投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经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迁复建必须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迁复建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实施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迁复建项目由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集镇基础设施由两自治县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集镇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管理、维护、养护工作。

迁建新集镇的主干道、次干道及街巷道应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永久性的正式名称。

第十八条 集镇居民的房屋迁建,实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和补偿到户,由居民自建;不需建房的,由移民户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实行房屋补偿,拆除销号。

集镇居民的生产经营性临街门面,应按照《实施规划》并参照其原来的区位,在新集镇给予相应安排。

第十九条 按照集镇迁建性详细规划要求自行负责进行场地平整建设的迁复建单位,可按照原淹没房屋的用地面积,根据其迁建新址场地平整工程量和难度情况,按照核定的该集镇场地平整补偿投资限额进行分解计算,补偿场地平整费。

第二十条 按照迁复建规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拒迁或拖延搬迁。



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迁复建项目实施计划和承担该项设计的资质资信要求,按项目类别性质、投资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报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有涉及移民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有审查资格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二十二条 迁复建工程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由项目法人向同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移民投资计划;未经设计和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移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列入移民投资计划后,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发施工许可证;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工程项目开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迁复建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接受同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迁复建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项目法人实施迁复建项目,应严格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投资额、定工期、定移民安置”的五定责任制,禁止转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施工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迁复建工程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项目法人应与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和国家、重庆市颁发的有关技术规定规范标准,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定期向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详细的工程监理情况。市属重点迁复建工程监理情况须报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迁复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迁复建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条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工程项目报移民行政主管部门,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项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属移民迁复建项目单位、两自治县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移民安置和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和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移民安置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移交档案。



第六章 补偿销号管理



第三十条 迁复建项目的补偿一律以《实施规划》确定的补偿对象和补偿实物指标为依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彭水水电站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渝办〔2003〕98号)规定,对2003年12月22日后,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淹没区搬迁人口的界定按照渝府发〔2004〕85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对人口漏登,房屋等指标错统、漏统超过规范精度(±5%,下同)的,由移民户(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多数村民证实,村组(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出具有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并签注意见后,由长江设计院和县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派员实地审核,经张榜公布,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本自治县包干资金内据实补偿;未超过规范精度要求的,不予复核;对虚报、多报、重报的淹没实物指标,经核实后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淹没影响、坝区占地、集镇新址征地需进行迁建的单位和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按《实施规划》确定的标准执行。

集镇基础设施、土地征用、专业项目复建的补偿,按照《实施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实施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擅自增加或减少迁复建移民资金补偿额。

第三十二条 严格补偿销号程序,完备补偿销号手续,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迁复建项目法人和移民户主依法签订房屋迁建补偿销号合同或专业项目复建补偿销号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淹单位和居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如产权不明或发生产权争议,应依法界定产权,再进行迁建补偿和销号。

第三十四条 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完毕移民补偿资金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后,迁复建项目法人或搬迁居民不得再要求增加移民补偿资金或进行重复补偿。

第三十五条 迁复建项目法人、搬迁居民在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后应将原建(构)筑物及时拆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迁复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迁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迁复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两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74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和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批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及附录A-1、附录A-2、附录B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附录A-1、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3.doc
附录A-2、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4.doc
附录B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 2004-12-1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系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信息化学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采掘业、建材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技术导则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篇章的编制与审核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HJ/T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GB/T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508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其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后果C的乘积,用R表示,即:
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
3.2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
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3.3 最大可信事故
在所有预测的概率不为零的事故中,对环境(或健康)危害最严重的重大事故。
3.4 重大事故
指导致有毒有害物泄漏的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使其具有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6 功能单元
至少应包括一个(套)危险物质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贮存容器、管道等)及环保处理设施,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每一个功能单元要有边界和特定的功能,在泄漏事故中能有与其它单元分割开的地方。
3.7 重大危险源
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3.8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功能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9池火
可燃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火源燃烧而形成池火。
3.10 喷射火
加压的可燃物质泄漏时形成射流,在泄漏口处点燃,由此形成喷射火。
3.11 火球和气爆
由于火种作用于容器,过热的容器导致低温可燃液体沸腾,使容器的内压加大,致使容器外壳强度减弱,直至爆炸,内容物释放并被点燃,形成火球。
3.12 突发火
泄漏的可燃气体、液体蒸发的蒸汽在空气中扩散,遇到火源发生突然燃烧而没有爆炸,不造成冲击波损害,但弥散气雾的延迟燃烧造成伤害。
3.13 化学爆炸
物质由于化学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并对外作功,引起的爆炸。分散的可燃性蒸气的突然或缓慢燃烧形成的气雾爆炸;在有限空间内混合可燃气体爆炸;反应失控或其他工艺反常所造成压力容器爆炸;不稳定的固体或液体爆炸,均属化学爆炸。
3.14 急性中毒
发生在短时间毒物高浓度情况下,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刺激:毒物影响呼吸系统、皮肤、眼睛。
麻醉:毒物影响人们的神经反射系统,使人反应迟钝。
窒息:因毒物使人体缺氧,身体氧化作用受损的病理状态。
3.15 慢性中毒
在较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毒物,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安全评价数据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评价与安全评价的主要区别是:环境风险评价关注点是事故对厂(场)界外环境的影响。
4.2 评价工作等级
4.2.1 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级。
4.2.2 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中涉及的1--3个主要化学品,按附录A.1,进行物质危险性判定。
4.2.2.1 凡符合附录A.1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为1、2的物质,属于剧毒物质;符合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3的属于一般毒物。
4.2.2.2 凡符合附录A.1易燃物质和爆炸性物质标准的物质,均视为火灾、爆炸危险物质。
4.2.2.3 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及社会关注区。具体敏感区应根据建设项目和危险物质涉及的环境确定。
4.2.3 根据建设项目初步工程分析,划分功能单元。凡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性物质,且危险性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名称及临界量见附录A.1。
4.2.3 1 评价工作级别,按表1划分。
表1 评价工作级别(一、二级)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地区 一 一 一 一

4.2.3.2 一级评价应按本标准对事故影响进行定量预测,说明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4.2.3.3 二级评价可参照本标准进行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和对事故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4.3 评价工作程序
见图1。


步骤 对象 方法 目标

原料、辅料、中间 检查表法,评分 确定危险因素
和最终产品、工厂 法,概率评价法 和风险类型
评价 系统 综合评价法

类比法
定性
加权法
已识别的危险因 确定最大可信
素和风险类型 事故及其概率
指数法
定量 概率法
事故树法



最大可信事故 大气扩散计算 确定危害程度
水体扩散计算 危害范围
综合损害计算

最大可信事故风险 外推法 确定风险值和
风险评价标准体系 等级评价法 可接受水平




可接受风险水平 代价利益分析 确定减少风险
不可接受风险水平 措施



事故现场 类比法 事故损失
周围影响区 模拟 减至最少



图1 环境风险评价流程框图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1) 风险识别
(2) 源项分析
(3) 后果计算
(4) 风险计算和评价
(5) 风险管理
二级评价可选择风险识别、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等项,进行评价。
4.5 评价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按其伤害阈和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敏感区位置,确定影响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地面水和海洋评价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规定执行。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1.1 风险识别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风险识别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
5.1.1.1 生产设施风险识别范围:主要生产装置、贮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工程环保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等;
5.1.1.2 物质风险识别范围:主要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污染物等。
5.1.2 风险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放散起因,分为火灾、爆炸和泄漏三种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5.2.1 资料收集和准备
5.2.1.1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料、安全管理体制及事故应急预案资料。
5.2.1.2 环境资料: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厂址周边环境和区域环境资料,重点收集人口分布资料。
5.2.1.3 事故资料:国内外同行业事故统计分析及典型事故案例资料。
5.2.2 物质危险性识别
按附录A.1对项目所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危险性识别和综合评价,筛选环境风险评价因子。
5.2.3 生产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特征,结合物质危险性识别,对项目功能系统划分功能单元,按附录A.1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
6 源项分析
6.1 分析内容
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6.2 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类比法,加权法和因素图分析法(参见附录B)。
定量分析法:概率法和指数法(参见附录B)。
6.3 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确定方法
事件树、事故树分析法或类比法(参见附录B)。
6.4 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6.4.1 确定泄漏时间,估算泄漏速率。
6.4.2泄漏量计算包括液体泄漏速率、气体泄漏速率、两相流泄漏、泄漏液体蒸发量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2。
7 后果计算
7.1 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1.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采用多烟团模式或分段烟羽模式、重气体扩散模式等计算。按一年气象资料逐时滑移或按天气取样规范取样,计算各网格点和关心点浓度值,然后对浓度值由小到大排序,取其累积概率水平为95%的值,作为各网格点和关心点的浓度代表值进行评价。
7.1.2 多烟团模式
在事故后果评价中采用下列烟团公式:
(7.1)
式中:
C --下风向地面 坐标处的空气中污染物浓度(mg.m-3);
--烟团中心坐标;
Q--事故期间烟团的排放量;
σX、、σy、σz——为X、Y、Z方向的扩散参数(m)。常取σX =σy
对于瞬时或短时间事故,可采用下述变天条件下多烟团模式:
(7.2)
式中:
--第i个烟团在 时刻(即第w时段)在点(x,y,0)产生的地面浓度;
--烟团排放量(mg), 为释放率(mg.s-1), 为时段长度(s);
、 、 --烟团在w时段沿x、y和z方向的等效扩散参数(m),可由下式估算:
(7.3)
式中:
(7.4)

和 --第w时段结束时第i烟团质心的x和y坐标,由下述两式计算:
(7.5)

(7.6)

各个烟团对某个关心点t小时的浓度贡献,按下式计算:
(7.7)
式中n为需要跟踪的烟团数,可由下式确定:
(7.8)
式中,f为小于1的系数,可根据计算要求确定。
7.1.3 分段烟羽模式
当事故排放源项持续时间较长时(几小时至几天),可采用高斯烟羽公式计算,:
(7.9)
式中,C--位于S(0,0,Zs)的点源在接受点r(xr,yr,zr)产生的浓度。
短期扩散因子(C/Q)可表示为:
式中:
Q--污染物释放率 ;
--烟羽抬升高度;
、 --下风距离 处的水平风向扩散参数和垂直方向扩散参数,扩散参数按(7.4)计算。
7.1.4 重气体扩散模式
重气体扩散采用Cox和Carpenter稠密气体扩散模式,计算稳定连续释放和瞬时释放后不同时间时的气团扩散。气团扩散按下式计算:
在重力作用下的扩散:
(7.11)
在空气的夹卷作用下扩散:
(从烟雾的四周夹卷) (7.12)
(从烟雾的顶部夹卷) (7.13)
式中:
R--瞬间泄漏的烟云形成半径;
h--圆柱体的高;
--边缘夹卷系数,取0.6;
a--顶部夹卷系数,取0.1;
u1--风速,m/s;
K--试验值,一般取1;
Ri--Richardon数,由下式得出:
(7.15)
α--经验常数,取0.1;
U1--轴向紊流速度;
l--紊流长度;
7.2 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7.2.1 有毒物质在河流中的扩散预测
采用HJ/T2.3 推荐的地表水扩散数学模式。
7.2.2 有毒物质在湖泊中的扩散预测
采用HJ/T2.3 推荐的湖泊扩散数学模式。
7.2.3 油在海湾、河口的扩散模式
7.2.3.1 油(乳化油)的浓度计算模型
突发性事故泄露形成的油膜(或油块),在波浪的作用下也会破碎乳化溶于水中,可与事故排放含油污水一样,均按对流扩散方程计算,其基本方程为:
(7.15)
式中: --源强;
Δ--三角形有污染面的面积;
H--油膜混合的深度;
7.2.3.2 油膜扩展计算公式
突发事故溢油的油膜计算采用P,C,Blokker公式。
假设油膜在无风条件下呈圆形扩展,采用下式:
(7.16)
式中:
Dt—t时刻后油膜的直径,m;
D0—油膜初始时刻的直径,m;
、 —水和石油的比重;
V0—计算的溢油量,m3;
K—常数,对中东原油一般取15000 /min;
t—时间,min;
7.2.4 有毒有害物在海洋的扩散模式
采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推荐的模式。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 风险值
风险值是风险评价表征量,包括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事故的危害程度。定义为:
(8.1)
8.2 风险评价原则
8.2.1 大气环境风险评价,首先计算浓度分布,然后按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给出该浓度分布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人口分布。
8.2.2 水环境风险评价,以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分布、包括面积及污染物质质点轨迹漂移等指标进行分折,浓度分布以对水生生态损害阈作比较。
8.2.3 对以生态系统损害为特征的事故风险评价,按损害的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比较分析,给出损害范围和损害值。
8.2.4 鉴于目前毒理学研究资料的局限性,风险值计算对急性死亡、非急性死亡的致伤、致残、致畸、致癌等慢性损害后果目前尚不计入。
8.3 风险计算
8.3.1后果综述用图或表综合列出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后所造成的多种危害后果。
8.3.2 危害计算
8.3.2.1任一毒物泄漏,从吸入途径造成的效应包括:感官刺激或轻度伤害、确定性效应(急性致死)、随机性效应(致癌或非致癌等效致死率)。如前述,这里只考虑急性危害。
毒性影响通常采用概率函数形式计算有毒物质从污染源到一定距离能造成死亡或伤害的经验概率的剂量。
概率Y与接触毒物浓度及接触时间的关系为:

式中,At、Bt和n与毒物性质有关;
D为接触的浓度 (kgm-3);
te为接触时间 (s);
Dn.te为毒性负荷。在一个已知点其毒性浓度随着雾团的通过和稀释而变化。
鉴于目前许多物质的At、Bt、n参数有限,因此在危害计算中仅选择对有成熟参数的物质按上述计算式进行详细计算。
在实际应用中,可用简化分析法,用LC(50)浓度来求毒性影响。若事故发生后下风向某处,化学污染物i的浓度最大值Dimax大于或等于化学污染物i的半致死浓度LCi50,则事故导致评价区内因发生污染物致死确定性效应而致死的人数Ci由下式给出:

式中N(Xiln,Yjln)表示浓度超过污染物半致死浓度区域中的人数。
8.3.2.2最大可信事故所有有毒有害物泄漏所致环境危害C,为各种危害Ci总和:

8.3.2.3 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对环境所造成的风险R按下式计算:

式中:
R--风险值;
P--最大可信事故概率 (事件数/单位时间);
C--最大可信事故造成的危害 (损害/事件);
8.3.3风险评价需要从各功能单元的最大可信事故风险Rj中,选出危害最大的作为本项目的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并以此作为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分析基础。即:

8.4 风险评价
风险可接受分析采用最大可信灾害事故风险值Rmax与同行业可接受风险水平RL比较:
则认为本项目的建设,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则对该项目需要采取降低安全的措施,以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项目的建设是不可接受的。
9 风险管理
9.1 风险防范措施
9.1.1 选址、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厂址及周围居民区、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厂区周围工矿企业、车站、码头、交通干道等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厂区总平面布置符合防范事故要求,有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及避难所。
9.1.2 危险化学品贮运安全防范措施
对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危险源的贮存地点、设施和贮存量提出要求,与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敏感目标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1.3 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及避难所。
9.1.4 自动控制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设计方案。
9.1.5 电气、电讯安全防范措施
爆炸危险区域、腐蚀区域划分及防爆、防腐方案。
9.1.6 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
9.1.7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设计
9.2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见表9:





表9 应急预案内容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1 应急计划区 危险目标:装置区、贮罐区、环境保护目标
2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工厂、地区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规定预案的级别及分级响应程序
4 应急救援保障 应急设施,设备与器材等
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规定应急状态下的报警通讯方式、通知方式和交通保障、管制
6 应急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专业队伍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监测,对事故性质、参数与后果进行评估,为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7 应急检测、防护措施、清除泄漏措施和器材 事故现场、邻近区域、控制防火区域,控制和清除污染措施及相应设备
8 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应急剂量控制、撤离组织计划 事故现场、工厂邻近区、受事故影响的区域人员及公众对毒物应急剂量控制规定,撤离组织计划及救护,医疗救护与公众健康
9 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与恢复措施 规定应急状态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善后处理,恢复措施邻近区域解除事故警戒及善后恢复措施
10 应急培训计划 应急计划制定后,平时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
11 公众教育和信息 对工厂邻近地区开展公众教育、培训和发布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