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办发[2002]9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制定的《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一日
黄冈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黄冈市工商局 2002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提高企业信用意识,树立黄冈信用形象,促进黄冈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商局为企业信用公示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管理。
第四条 公示机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企业的年度检验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主要产品(业务)、年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纳税总额。
(三)商标注册情况:著名、驰名商标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及有效期。
(四)企业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合同经工商部门鉴证后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经工商部门调解后履行情况。
(五)企业资信情况:重合同守信用资料,资质认定、资格认定情况。
(六)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情况:签订抵押合同的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的事项。
(七)银行信用情况:企业在银行贷款信用情况,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八)税务信用情况:企业税务登记、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九)其他信用情况:重大奖励,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以及企业其他荣誉资料。
(十)企业不良记录:企业利用合同违法、欺诈情况,以及其他受工商部门处罚的情况。
第六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
(一)企业基本情况、商标注册、合同履行、资信、动产抵押登记、不良记录等情况由市工商局提供;
(二)银行信用情况由各企业开户银行、信用社提供;
(三)税务信用情况由税务机关提供;
第七条 公示机构定期、定向从有关部门和企业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各部门、企业要密切配合,按照公示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合法性、真实性。
第八条 公示机构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工商局整理、汇总,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或企业信用数据库,做到一户一档。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用计算机录入管理,公示方法可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3?15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条 企业有权无偿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查询手续。查询异地注册企业信用情况的,由公示机构向被查询企业注册地的信用管理机构查询。向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记录情况应以信用资料为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公示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公示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公示机构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每2年认定表彰1次本市信用企业。
第十三条 对本市信用企业,有关部门应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公示机构可以长期保存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但企业重大违法记录的保存和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无新的不良记录的,取消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和公示期限,自该信息被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1日印发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东府〔2010〕39号),促进专利技术运用与产业化,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加速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资助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特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以及其他许可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我市单位因下述情形而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资产进行的评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引进优秀专利资产;
(三)重大科技项目立项;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业务的评估机构需取得放贷金融机构认可。
评估机构收费应符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东莞从事专利资产交易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专利资产的合法拥有人;
(三)专利资产评估以前应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
通过许可或转让而实施的专利资产,应由受许可单位或受让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个人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公司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以下条件对拟进行评估的专利资产进行审核:
(一)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资产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专利评估申请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以及没有被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对单位专利资产质押贷款前的评估审核除应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委托该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需办理完毕专利资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交易的专利资产项目实施地应在东莞。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条 专利资产评估资助采取总额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单位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按评估费一定比例资助;对专利资产交易实行按交易额一定比例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额度:
(一)对专利资产评估的资助
单位利用专利资产质押贷款,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成功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等而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市财政按其实际发生评估费用50%的上限给予资助,且同一笔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专利资产交易的资助
按交易额1%的额度进行资助,同一交易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产质押贷款评估资助的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质押贷款评估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七)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及质押贷款合同、金融机构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其他情形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的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实施许可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局出具的合同备案证明);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六)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对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的交易机构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转让合同、转让登记证明;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专利资产交易方案;
(六)交易发生额证明;
(七)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并由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资助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定施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