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3:0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


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

气发〔200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全国各地利用气球从事庆典、广告宣传和科研的活动日趋增多,施放风筝的民间传统活动也十分普及。由于技术和工艺的改进,气球和风筝的规格尺寸越来越大,放飞高度越来越高,从而对航空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至今,全国各地发生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多达70余起,其中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达20余起。今年3月21日,由于升空气球的影响,重庆江北机场8个航班备降、1个航班返航,直接经济损失约数十万元。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直接关系到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加强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的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空管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监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活动的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各空管部门要及时了解禁止施放区域和飞行航道的升空物体情况,协同气象部门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发生不正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各空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有关职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管理空白,以保证本地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相关法规,健全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当地人大、政府对施放气球立法工作的支持,并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政府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抓紧组织制定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空管部门要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气球和风筝禁放区域及有关限制条件,报地方政府并公布于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为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完善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军事航空管理单位和民航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施放气球的审批、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环节的协调通报机制,提高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时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和空管部门协商,建立完善的定期情况通报、联合检查和对下指导的协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经营性气球施放活动的管理,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加强对相关区域包括用于科研的探空气球、各项庆典活动施放气球的监督检查,对于需要施放气球的,督促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依法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民航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广泛宣传不按照规定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危害,并及时公布和宣传本地区禁止与限制施放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地理区域及管理办法,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施放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五、开展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安全检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监督管理,在本《通知》下发以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就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的管理情况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各级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和空管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施放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整顿。在此期间,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重点对重庆、大连、合肥、武汉、长沙等升空物体影响飞行安全事件多发地区进行检查,对其他地区进行抽查。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本地区自查情况,于2004年10底前上报中国气象局,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 国 气 象 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安钠咖”在医疗上用作中枢神经兴奋药,但滥用就会成瘾,成为毒品。卫生部1979年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将安钠咖粉、针、片剂均列为管制的品种,只准供医疗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吗啡、杜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麻醉药品、毒限剧药要严加管理,严防流毒社会,发生流弊,违者依法惩处。
近几年来,山西、河北、内蒙、辽宁等省、自治区一些地区的违法犯罪分子将医疗用的“安钠咖”贩卖到社会上,致使许多人吸毒成瘾,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秩序。为制止这种吸毒活动的蔓延,必须严惩贩毒罪犯。现将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转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等单位。要求严格加强对安钠咖、咖啡因等精神药品的管理,并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5年7月12日法(研)发(1985)15号通知的精神,对于贩毒罪犯要依法从严打击,以震慑罪犯,张扬法纪,严厉制止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

附: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
被告人张水月,男,46岁,山西省闻喜县人,原系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志刚,男,42岁,山西省乡宁县人,原系乡宁县西交口卫生院停薪留职医生,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安章,男,41岁,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人,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志民,男,41岁,农民,山西省万荣县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吉祥,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机修车间主任,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长锁,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供销负责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1983年3、4月间,被告人张水月严重违反国家关于禁止药厂自行销售一类毒限剧药的规定,在明知购买者不是将毒限剧药用于治疗疾病,而是贩卖给群众吸食的情况下,先后3次批准将本厂库存的一类毒限剧药原料“安钠咖粉”615公斤,非法出售给农民王法荣、王堂学2人(已另案处理。王法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堂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法荣、王堂学2人将所购“安钠咖粉”高价出售给山西省河津、万荣等地的群众吸食。
1983年5月,被告人郑志刚与郑安章相勾结,通过运城市制药厂职工陈耀东(已免诉)以乡宁县交口医院的名义,从该厂购买一类毒限剧药“咖啡因”50公斤,高价出售给乡宁等地的群众吸食。郑志刚非法获利1662元9角,郑安章非法获利316元。
1983年5月和8月,被告人刘吉祥先后两次从运城市制药厂购买“安钠咖片”900瓶(每瓶100片装),转手卖给被告人孙志民,从中非法获利198元。孙志民将“安钠咖片”带到万荣和内蒙等地高价出售给群众吸食,非法获利355元。
1982年11月,被告人王长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售本厂生产的“安钠咖片”340瓶,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1983年春,王又经张水月同意,将库存的8003瓶“安钠咖片”销售给群众。
上列被告人贩卖毒限剧药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使很多群众吸食毒限剧药成瘾,精神萎靡,无力劳动。万荣县1农民因吸食过量致死。
1985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诉。1985年8月2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月身为制药厂厂长,违反国家规定,大量出售毒限剧药,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贩毒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郑安章、孙志民、刘吉祥大量贩卖一类毒限剧药,给群众吸食,情节严重,已构成贩毒罪。被告人王长锁擅自出售“安钠咖片”,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致使大量“安钠咖片”流入社会,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3662元9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990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707元4角5分;
刘吉祥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467元;
王长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9〕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月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