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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8:0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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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

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00号 2005年8月23日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市财字〔2005〕193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2005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负担,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政策,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免一补”,是指免费提供教科书、免缴杂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三条 “两免一补”享受对象是农村地区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细化农村困难学生类型。优先保证以下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865元的贫困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区县教育部门应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界定农村贫困学生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两免一补”工作的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的“两免一补”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下达各有关区县。
(二)区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分解下达各学校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
(三)乡镇、学校、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教育、民政等部门制定的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组织界定农村困难学生,每学年界定一次。具体遵循以下程序:1. 学校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有效途径公开“两免一补”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领并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2. 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交由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审核评议;3. 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组织村(组)干部、村民及党员代表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学生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在《“两免一补”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返回学校;4. 学校负责填写《“两免一补”核定表》(表式见附表2),上报乡镇政府审核;5. 乡镇政府审核后返回学校,由学校在校内及所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县教育、财政部门。
(四)区县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后,批复学校,并将农村困难学生分校、分年级汇总(表式见附表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五)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并分县、分校、分年级汇总(附表3)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
(六)学校按规定兑现政策后,组织填写《“两免一补”落实情况确认表》(表式见附表4),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
(七)免费教科书按国家规定统一实行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将教科书运至区县级教育部门或指定学校,由区县教育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学校按农村困难学生名单发放教科书(见附表5: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流程图),确保课前到书。免费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第六条 “两免一补”的标准为:
(一)免教科书费:在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免费教科书指导价格内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二)免杂费:依据省上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暂定为每生每天补助1元,一学期按120天、全学年按240天计算。
第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的筹集方式为:
(一)免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免杂费资金,按照“省上拿大头、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部负担”的原则负担。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以及具备取暖设施条件的学校,向农村困难学生免收的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雁塔、未央、灞桥区由区财政自行负担;阎良、长安、临潼、户县、高陵五区县由市、区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周至、蓝田两县市财政全部负担。
第八条 “两免一补”资金的拨付程序为:
“两免一补”资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分账核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一)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下达专户或政府采购账户,根据教科书政府采购和教育部门验收教科书情况以及合同约定,集中支付给供应商。
(二)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以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拨付。区县将应负担资金纳入本级专户并上报相关证明文件后,市财政再拨付省级及市级杂费补助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金集中在区县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负担的资金,要在学校开学前全部拨付区县专户,区县要在学校上报实际执行情况后1周内审核拨付到相关学校。具体支付方式为:
1.免杂费以及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资金,由学校将实际免收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2.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拨付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券”等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逐月发放,直补到人。
第九条 市、区县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两免一补”工作。各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建立“两免一补”贫困学生基础数据库,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审核确定享受对象,负责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和发放工作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两免一补”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和管理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以及确定“两免一补”的标准和范围等。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两免一补”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严格“两免一补”工作纪律:
(一)“两免一补”享受对象必须一致,不得轮流享受,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应享尽享”。实行“两免一补”后,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农村困难学生收取与杂费有关的任何费用。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和不具备取暖设施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与此有关的费用。学校不得向农村困难学生预收杂费、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
(二)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与同校同年级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版本、数量的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目发放。未开设的课程,不发免费教科书,严禁另行搭售教科书及教辅材料。
(三)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学校、乡镇要做好“两免一补”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农村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建立动态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实行全省联网。每年年终,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对当年“两免一补”工作进行总结,联合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加大“一免一补”资金落实的力度。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统筹安排新增财力、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等手段,确保区县负责的免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学校,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市、区县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两免一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搭售教科书和教辅材料、乱收杂费以及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同时,市上将停拨、缓拨直至扣回省级、市级补助资金,相应扣减有关区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两免一补”工作,严格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示等制度,享受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农村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学校要通过勤工助学、组织多种形式的帮困等活动,帮助农村困难学生上学。同时,各级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教育部门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二○○四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5、6月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提交材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工会的单位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具有法定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四)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劳动情况》表;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规定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府各项决策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治政,勤政高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市政府系统的高效运转,确保全市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重点、超前介入、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要求。督查工作要做到立项明确清晰;督办坚决有力;检查深入细致;反馈及时准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一、重点工作督查。市政府全年重点工作及利民行动的督办落实;

  二、会议部署督查。各种重要会议(包括市委全会和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专题会议)决议事项、重要讲话、重大部署及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办落实;

  三、专项工作督查:省、市政府领导批示列入督办事项;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基层组织反映的关系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立项督查;

  四、开展督查调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选择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调研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重要价值的调研材料,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五、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网络

  第六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全市政务系统督查工作的督促办理与指导协调,是全市政务系统督查工作的最高职能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以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为枢纽,对上与省政府办公厅衔接,横向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法检督查机构相联系,对下向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延伸,对内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互为联动的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网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设立督查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政府督办检查室;各单位设正、副职督查员,正职督查员由本单位行政常务副职兼任,副职督查员由办公室主任或同级别干部兼任,并设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1-2名。

  第九条 上级督查部门有权指导下级督查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下级督查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督查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全力配合上级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调研,并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相应督查网络。

  第十条 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在办公经费、交通、通讯等方面给予督查工作保障和支持,为报送文件、参加会议、深入基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运行:分解立项→落实承办→督办检查→综合反馈(编发《督查与落实》)→办结归档。

  一、分解立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定后,下发《督查通知》;对市政府重要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交主管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办文形式下发各单位。承办单位对督查要点中的工作安排如果持有异议,应在接到文件或《督查通知》后的3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

  二、落实承办。督查任务下达后,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负责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协办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动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三、督促检查。督查部门可随时通过电话督查、文电督查、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未说明情况的,应在超过时限当日内催办承办部门,限其2日内上报办理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由承办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四、综合反馈。各承办部门在反馈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经主要领导审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办理以正式的政府(或部门)上行文件报送,一般问题以《督查专报》为载体形式报送,同时附报电子版。市政府重点工作、利民行动、市委和市政府全体会议有关工作承办落实情况每月28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的有关工作承办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印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市政府领导批办件、临时交办事项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急难问题等有关事项承办落实情况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下发督办件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报。

  五、办结归档。政务督查事项办结后,在立项登记册中予以注明,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存档。

  第五章 工作职权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赋予督办检查机构现场督查权、沟通协调权、批评通报权、工作专报权。

  (一)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可持《黑龙江省政府督查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查。

  (二)沟通协调权。在办理督查事项中,对部门之间推诿、掣肘而出现的问题有权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中梗阻”问题。对列入政府督查的事项,有权要求承办或协办单位报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批评通报权。对敷衍塞责、久督不办、影响落实等问题,可依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情况抄报市委及相关部门;对在督查工作中顶着不办、久拖不决和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有权建议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四)工作专报权。对本级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向领导直接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逐级负责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所承担督查事项,从立项检查到综合反馈对市政府全面负责;各县(区)督查室与各部门督查员向市政府督查室和本部门负责。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落实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认真把关,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协调制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各相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延误工作。

  第十六条 报告请示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或需作出临时性重要决定,须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进行报告或请示;各级督查部门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督查调研制度。根据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开展督查调研,对重要督查调研,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及时向上级报告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成立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制订《双鸭山市政务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比,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总评的方式,评出市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市政务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抄送市目标考评办公室、市绩效考核办公室,为各县区及各部门综合考核提供参考,并作为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