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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0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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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哈城综办字〔2002〕1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各项整治工程高标准、高质量,根据省、市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整治特点,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总体部署,凡是实施的街巷道路维修铺装、社区广场整治改造、达标(景观)庭院和区街绿化建设以及新建的灯饰景观设施等项目,均列入质量考核范围。

  二、质量标准
  (一)道路维修铺装标准
  1、人行道基础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灰土拌和均匀,辗压充分,基础厚度不得小于15公分。停泊小型车辆的人行道,三合土基础厚度不得低于20公分,干拌砂厚度为10公分,水泥含量占4—6%,道板厚度不得低于6公分;
  2、人行步道板铺砌,道板与基础间用5公分沙垫层找平。做到平整稳定、灌缝饱满,没有翘动现象。纵缝、横缝直顺;
  3、步道板应符合质量标准,抗折抗压,强度符合技术要求,并有相应建材质检部门的合格证,防滑性能好,规格统一,颜色一致,无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现象。使用彩色步道板铺装应达到色彩搭配和谐、构图简洁、美观;
  4、整修破损的人行道,整修部位应按原人行道结构恢复,破损步道板用同种同色材料更换。塌陷部位回填土应夯实,保证基层压实度;
  5、水泥混凝土铺装的人行道边角应整齐,不得有裂缝、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切缝直线段线直,曲线段弯顺,灌缝不得漏缝;
  6、沥清混凝土人行道表面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道、粗细料集中等现象,接茬紧密、平顺。面层与路缘及其它构筑物连接密实平顺,没有积水现象;
  7、道路原有边石达不到标高要求的应全部起出,需继续使用的应对表面进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破损边石要进行更换;
  8、道边石外形尺寸、外露面平整度应符合规定。使用预制砼道边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9、更换破损的道边石,新旧接茬平整。歪斜道边石全部扶正。道边石上沿距车行道高度不低于15公分,达到线直、弯顺、顶面平整无错牙,勾缝严密,与人行道路面平齐,不阻水;
  10、道边石安装稳固,与人行道连接处背后回填密实,外边线直顺;
  11、对车行道破损部位按原道路结构和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做到无裂缝、松散、脱皮、坑槽、沉陷、拥包、错台、啃边、翻浆现象,车行顺畅;
  12、人行道上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树池边石稳固,纵看成线;
  13、检查井框周边修复细致,与周围路面齐平,不得有下沉、抬高现象。
  (二)街区绿化建设标准
  1、绿地内花、草、树木生长健壮,树木成活率达95%,保存率达85%;
  2、树木无死树、枯枝、孽芽和损伤等现象;
  3、绿篱篱冠修剪平整,新梢高度不超过20厘米,绿篱侧面线条流畅,无缺苗断空;
  4、草坪平整,高度不超过20厘米,生长茂密,色泽纯正。草坪内无积水、杂草和裸露地;
  5、花卉浇水及时,植株健壮长势良好,色彩鲜丽,花朵大,高矮适度,无萎蔫、明显病虫害、杂草和残花败叶;
  6、五色草纹样线条清晰,植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无杂草,裸土率不超过3%;
  7、绿地栅栏和绿地内座椅、雕塑及其它设施造型美观、油饰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绿地内设有绿化保护的宣传牌,无其它设置的落地指示牌;
  9、配建的灯饰设施布局合理、位置得当、灯光适度,设施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坚固耐用,并设有防火、防漏电保护设施,安全可靠;
  10、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技术档案完整,数据准确、全面。
  (三)灯饰设施建设标准
  1、楼体、桥体和灯饰景点亮化建设布局合理,构思新颖,光照适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夜色景观;
  2、灯饰景观街路亮化统一和谐,突出整体效果,夜间灯饰景观与日间景观观赏相结合。两侧的楼体具备条件的全部亮化,牌匾广告、路灯及景点亮化率100%;
  3、轮廓软管霓虹灯线条清晰,笔直成线,偏差不能大于0.5cm,绑扎牢固,每米固定点不能少于4处,转角处加设绑扎件。悬空安装的钢线顺直、牢固。安装铁架上的硬管霓虹灯各支点焊接牢固,支撑物牢靠;
  4、投光灯、泛光灯等灯具照度达标,线路敷设符合电气安装工程有关规定标准,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使用保护线,安全可靠。地面上安装灯具距地面间距不应少于30cm,在屋面防水层上和立面安装灯具,不得损坏防水结构和墙面风格,高空设置的灯具有防坠落措施;
  5、灯饰亮化材料,严格执行国家灯饰材料质量标准,使用的灯具有相应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
  6、灯饰景点配电设施达到电气工程的质量标准规定,导线无随意在地面上拖拉,控制箱设置安全可靠地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社区广场和达标(景观)庭院的铺装、绿化等整治建设按以上标准执行。

  三、考核方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考核,主要采取两个方式进行。一是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道工序的质量按标准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二是竣工质量验收。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和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形成质量评定结果。

  四、考核办法
  1、按照本考核办法对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施工程序、按期优质完成整治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整治办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属于市补贴整治工程的,优先拨付资金;
  2、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公示制,对施工过程中连续出现2次质量问题的挂黄牌,并限期整改。出现3至5次质量问题的挂红牌,同时,市整治办从市补贴资金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
  3、对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由组织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返工,时间不计在总工期内,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市整治办按工程总造价的1%至5%进行经济处罚;
  4、采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由组织建设部门责令其返工,并处以已完工作量2倍的罚款。已知材料有质量问题不报告,擅自使用的,由市整治办按已完成工程量对组织建设部门处以3倍罚款,从市补贴资金核减;
  5、对出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通报外,按该工程总造价处以0.5%至2%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清出施工现场,拒付已发生工程款。

  五、措施要求
  1、各区和有关部门根据整治项目工程量配备专职监理队伍。监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环境整治工程的监理经历,持证上岗。监理队伍对工程工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环节、施工质量等实施跟踪监理,发生质量问题有权做出停工、返工处理。
  2、承担整治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自保体系,组织机构由工程项目经理、工长、质检员、班组长组成,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日常自检自查,确保各道工序工程质量。
  3、各区和有关部门每周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整治办存档备案。市整治办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按相应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4、市整治办补贴的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实行工程质量统一验收。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自检自验基础上,形成自验报告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质检部门进行逐项验收,形成质检验收评语,并排出质量等级进行公开。自筹资金实施的整治工程,由自筹资金的区和部门按此考核办法自行检查验收,结果报市整治办。
  5、加强整治建设成果保护管理。凡单体工程完工后,各区和有关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护,直到整治工程全面竣工,避免因交叉作业和其它正在实施工程对其造成损坏。各区组织的整治建设工程竣工后,自行组织衔接管理,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整治项目,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管交接。
  6、整治项目工程实行保修责任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可由组织建设部门按工程造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实行一年保修期,一年后未出质量问题的,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制要求

  第五条 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 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 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 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 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 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 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 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定制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 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 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其它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甘肃省的发展,促进《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从属于甘肃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21日发布的《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其适用对象、外商投资方式、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优惠政策均服从该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外商投资产业服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外商投资方式服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
第四条 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所列的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项目。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水利灌溉工程,以独资方式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下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利枢纽工程。特别鼓励外商投资和建设经营节水灌溉工程。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投资和建设经营先进的农、林、牧、渔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和生产示范基地,从事农业科技试验和成果应用。
三、外商可以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和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经营农、林、牧、渔和农副产品的加工,从事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业用途的土地连片开发。
四、对建设经营本条所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核实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能源开发和建设经营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和独资方式建设经营水力和火力发电站。鼓励外商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投资于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站和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二、鼓励外商以收购现有中方电站的成套发电机组、部分或全额资产、部分或全额股权,组成参股、控股或独资公司,或以经营权转让或承租现有中方电站的定期经营权方式,经营1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站和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三、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和独资方式从事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建设、经营,参与核能的开发和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交通建设和经营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以合资、合作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地方铁路、城市地铁、轻轨、桥梁、隧道和管道运输系统。
二、鼓励外商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建设经营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
三、外商可以收购或承租中方已建和在建的40公里以上的四车道以上公路路段、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大型桥梁和隧道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服务设施的定期经营权。收购或承租定期经营权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付
款办法。
四、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桥梁或隧道的,经批准可优先以优惠价格取得周围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的,可以从事相关配套服务业的经营。
五、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民航机场,以独资、承租经营权转让方式建设经营机场配套服务设施。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通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外商可采用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从事信息产业的开发,以及中心城市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经批准可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移动电话网和无线寻呼网。
二、外商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建设经营城市供水厂,经批准可以合资、参股或以设备作价出资参股、合作方式建设城市供排水、城市供热和城市煤气管网系统。
三、外商可采用合资、合作、参股、独资方式进行开发区、卫星城镇的土地连片开发及其道路交通、供排水、供热、煤气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经营和有偿转让。可以依法获得城郊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其中使用非耕地从事国家“安居工程”和微利商品房建设的,其租金或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可以采用分期支付办法。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一、鼓励外商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进行铜、铅、锌、锑及其伴生矿藏的勘探,并优先取得其矿产资源开采权和转让采矿权,可以合作、合资、参股或以设备、技术入股方式从事其采选、冶炼和后续加工。特别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煤(水)、电、铝联合开发和重有色金属冶
炼企业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项目。经批准外商可以独资、购买和承租方式从事有色金属产品的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深度加工。
二、鼓励外商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进行铁矿藏的勘探。可采用合作、合资、参股、以设备技术入股、独资方式进行铁矿、锰矿、铬矿、钒矿、新兴耐火材料等采选、冶炼和系列产品加工和开发,进行炭素制品的开发和加工。可以购买、兼并或租赁现有硅铁、普通碳素制品、小规模炼钢
和小规格钢材加工生产线或整厂企业。
三、特别鼓励外商依法以合作、合资、参股、独资、购买或承租等多种方式投资于新兴产业项目。
四、特别鼓励外商依法以合作、合资、参股、独资、购买或承租等多种方式投资于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采、生产和加工。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化学工业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技术设备入股、独资方式兴办农用化肥、高效安全的农药以及其它农用化工生产资料的生产企业。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参股、独资方式,以部分或整体收购现有中方企业,以技术设备入股等方式投资于以乙烯、丙烯生产及其综合利用,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ABS、SAN、TDI等产品系列深加工为主的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产品生产和其它化学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特别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参股、独资、购股或项目融资等各种方式参与对甘肃省下列行业的现有国营、集体和私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生产线、部分车间、部分生产线、整厂、整个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以及经批准认可的以技术改造为目的
整个行业集团的结构重组。也可以收购、兼并、承租或经营权转让方式经营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或整厂。同时鼓励外商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方式从事下列产业项目。
一、轻工业
二、纺织工业
三、机械工业
四、电子工业
五、建筑材料工业
六、医药工业
七、经批准认可的电力、有色冶金、黑色冶金工业和石油化工以及其它的新兴工业企业。
外商投资上列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显著,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其新增效益按投资同等比例归外方所有;外商单独投资的,经中方企业认可并经政府批准,其新增效益可以全额归外方所有。以合资方式投资的,中方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经中方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后可以
部分或全额不计入股份;也可以剥离生活服务和后勤设施,仅以生产线作为中方出资。外商对现有企业收购、合资和入股投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企业富余职工经中方申请,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不由合资企业负责
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参股、独资方式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可以按规定以技术专利和其它无形资产出资兴办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经营普通综合医院、卫生防疫项目、医疗保健项目或经批准认可的特种医院,经营收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外商以设备、技术投入和参股方式参与现有医院、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单位的改
造扩建,新增效益归外方所有。允许外方参与收购、承租经营现有的医院。以收购和合资方式投资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和合作方式建设和举办普通高等和普通中等教育学校,经批准的专业技术学校和其它特种教育学校,经批准以独资方式建设和举办高等教育学校。举办上述学校的,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外商可以租赁经营现有普通高等和中等教育
学校。经批准外商可以兴建科学研究单位或新技术开发试验实体,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现有科学研究实体的建设经营。合资经营或收购现有教育和科研项目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
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参股、独资、收购等多种方式建设经营体育场馆及其各类配套设施,经批准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外商在不变更现有体育设施用途的前提下,收购、承租各类体育场馆设施,成交价格和租金可以适当放宽下浮幅度,并可以采取分期付
款方式。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建设经营资源再生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可采用多种方式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废气、废渣和废物处理工程,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和营造生态林等。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视项目类别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参与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参与举办旅行社,以合资、独资、参股、承租经营权、收购经营等多种方式从事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旅游设施、旅游运输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和旅游娱乐设施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批准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优惠。

第十八条 以本细则所列外商投资方式兴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赋予的一切优惠。

三、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