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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1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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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常德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应在“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与之链接的各自子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其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政务资料,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建网站上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领导责任,具体采编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网上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地产业导向目录;

  (五)重大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实施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七)城乡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八)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九)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

  (十)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二)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当在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自建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人员分工、服务指南、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实施情况;

  (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格式文本;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六)招投标交易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产权交易、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等;

  (七)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低保和再就业受益人名单;

  (八)就业岗位的供求情况;

  (九)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房地产市场情况、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二)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三)行政收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四)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五)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十七)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详细目录,经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目录内容实施网上公开。

  区县(市)政府(管理区)和市直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其他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三章 网上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务网上公开的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应由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信息,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收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应依法把好保密关。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应予以解密,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公开某一事项的权利,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积极公开,确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公开事项已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指导查询。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本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登录日期等。

  第四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对外统一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站,与政府门户网站相链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维护,专栏内容由相关单位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政务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所公布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网上政务信息应定期更新,由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各单位更新情况按季度统计,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公务邮箱、市民留言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信息化管理机构对网上公众意见进行定期收集,向相关单位反馈,重要事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由信息化管理机构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减少污染和尘土垃圾,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各区(郊区的农村除外)、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暂住和过往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管并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机构,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文化站、广告经营单位和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各自的放映、演出、广告发布和教学活动,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不能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并由其及时运输。
(二)机关、学校、厂矿、店铺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收集和运输。
(三)机场、码头、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乐场馆、集贸市场、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负责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第八条 生活垃圾塑料袋必须具备适当强度和容量,由指定厂家生产,使用者可以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商店购置,亦可用废旧物资向指定的物资回收站点换购。强度和容量适当的其他包装袋,也可以作为生活垃圾袋使用。
各商店、农贸市场等经销单位,应当选用强度、容量适当的塑料袋装放所售物品,以利于顾客将包装袋作垃圾袋使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塑料袋赠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袋发布广告,须经市容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在道路或者户外场地堆放、中转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指出而拒绝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罚款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或者出示证件。对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日

国家卫生镇标准

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镇标准


一、 爱卫组织管理
1、爱卫会组织机构健全,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2、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创建工作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
二、 健康教育
1、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3、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卫生行为形成率达60%以上。
4、举办卫生知识讲座,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引导健康生活方式。
5、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
三、 环境卫生
1、镇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硬化率达90%以上;镇容美观有序,文明施工,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乱设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2、镇区有专业保洁队伍,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并定点卫生处理;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
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清洁卫生,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3、镇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
4、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牲畜。
四、环境保护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值不超过0.2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平均值不超过0.06毫克/标准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不低于5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3、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
有条件的镇要建有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场,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规划目标和相应措施。
4、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五、除四害工作
1、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2、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3、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中的1项必须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密度不超过标准规定的三倍。
六、 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区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食堂有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的标识合格率达100%。
4、各类饮食店、食堂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并达到标准。
5、食品摊贩做到亮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营,制作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有防蝇、防尘设施,使用工具售货。
七、 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㈠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公共场所有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3、旅店、理发店、歌舞厅、公共浴室消毒和通风设施完善;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公共浴室、游泳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人进入标志。
㈡生活饮用水卫生
1、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近三年未发生因饮水污染导致的疫情发生。
2、水厂厂容整洁卫生,绿化、美化,水源水符合有关标准,有健全的管理、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出厂水进行检测,保证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合格率达90%以上。
3、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消毒。
八、 疾病预防与控制
1、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医疗机构按要求开设肠道门诊,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
3、计划免疫工作落实,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达85%以上。
4、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九、社区卫生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
2、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整齐,无违章搭建。
3、社区卫生服务达到“六位一体”要求,工作成效明显。
4、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十、镇辖村卫生
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80%以上。
2、30%的村建成省级卫生村。
3、农村道路平整,环境整洁。
4、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村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无散放牲畜、家禽。
十一、民意测验
随机访问足够数量的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听取群众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