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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5 08:0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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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的征管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的;
(二)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
(三)其他人员。
第三条 前条所述的外籍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这些外籍人员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地税征收机关将以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对外籍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并相应地进行跟踪和分析,有权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调查,负责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数额不合理情况的检查、处理及核定工作;地税检查机关负责对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以及对未履行扣
缴义务(包括扣缴不足)的单位进行检查、处理及核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地税征收机关”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或其征收所)和宝安、龙岗分局的各征收所;“地税检查机关”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检查分局和稽查分局。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外籍人员都须在地税征收机关登记建档,此项工作由其雇佣单位统一办理。
深圳市有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在雇佣或解雇外籍人员的当月须填写《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并于次月申报纳税时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如实反映外籍人员的任职、受雇及其变动等情况。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其他外籍人员或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备查:
(一)凡向独立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劳务报酬7日内,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联系电话、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还须一并报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来华从事文艺、体育活动,我市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须在每次演出或表演前2日内,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
如有变化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重新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向外籍人员支付所得的单位,须在聘用前或支付所得前2日内将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地税征收机关。
(四)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我国与他国所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而在我市从事文化、体育活动或工作的,我市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及相关的教学、研究机构还应向地税征收机关提供我国政府同对方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
计划和有关外籍人员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七条 外籍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反映当月外籍人员任职受雇变动情况的《外籍人员在深工
作登记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以及应税所得不便于向企业办税员公开的外籍个人,可自行或集中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如实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第八条 地税征收机关在逻辑审查的基础上将外籍人员的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录入电脑,并定期对录入电脑的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资料和《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审核,对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
进行综合评定。若发现纳税人存在下述情况之一者,将向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发出《重新申报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并可以要求其提供公司证明文件、原始工资单原件或复印件及境外会计师公司证明等材料;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接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重新
申报纳税。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二)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九条 外籍人员取得不同项目的所得适用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征税:
(一)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提供专业性劳务或从事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三)外籍演员、运动员属于演出团体雇员的,其参加演出或表演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若演员、运动员并非演出团体的雇员,而是临时受聘参加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或者只是个人独立从事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四)外籍教师、研究人员与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签订雇佣合同,受雇为职员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若是以独立个人身份在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提供教学、讲学、研究等劳务服务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五)外籍个人取得来源于我市的其他所得,视所得性质分别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
第十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须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须在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并将所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深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活动结束后,以上单位应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第四章 税款核定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79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 职务 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保证机关职能的高效运转,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是指对公务员职务的变更,包括职务晋升和职务降低。


第三条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升降原则。在职公务员都享有按照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获得晋升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降职。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贯彻执行这一原则,是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准则。


三、注重工作实绩,坚持优升劣降原则。公务员职务升降应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根据工作实绩有升有降。


四、逐级晋升原则。晋升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对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应坚持同等条件优先晋升原则。

五、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二章 领导职务晋升

第五条 领导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职务层次的上升、职权的 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职务的序列为:局长、副局长、司长(主任)、副司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


第七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该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任职时间和任职经历:


1、晋升司长职务,应任副司长两年以上;


2、晋升副司长职务,应在两个处长职位任职累计三年以上;


3、晋升处长职务,应任副处长两年以上;


4、晋升副处长职务,应任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二、应该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度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应经过行政学院和其他机构的相应培训。


第九条 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对少数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时间和任职经历条件,依照有关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第十条 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晋升为副司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任职前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任职前参加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需在任职后一年内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司级领导职数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处级领导职位设置的数额为:三人以下的处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设一正两副。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后,其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可升至其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三章 非领导职务晋升

第十四条 非领导职务的序列为:巡视员(正司级)、助理巡视员(副司级)、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五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受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根据职位说明书,负责某一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同级行政领导暂时外出时,可受行政领导委托,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高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工作中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六、符合职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副司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晋升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晋升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为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主任科员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直接任职;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六年以上;


4、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八年以上;


5、中专、高中生,毕业后工作(成人中专毕业生干龄)十年以上;


6、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为正营职以上;


7、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


二、副主任科员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直接任职;


2、大学本科生、双学士,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三年以上;


3、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五年以上;


4、中专、高中生,毕业后工作(成人中专毕业生干龄)七年以上;


5、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为副营职以上;


6、在科员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


三、科员


1、大学本科生、双学士、大学专科生,毕业后直接任职;


2、中专、高中毕业生,工作(成人中专毕业生干龄)四年以上;


3、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为正连职以上;


4、在办事员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


四、办事员


高中、中专毕业后直接任职。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额为:


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的职数,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司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


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75%,其中调研员为40%。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首次定职为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时,其任职资格条件高于现任职务,在下一次任职时,可以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平级转任。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后,原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可升至其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四章 职务降低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降职,是指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使公务员职务层次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缩小,同时,工资、福利待遇相应降低。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是根据工作需要,对不胜任现职的公务员采取的一种任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不是行政处分,降职的目的在于为职位选择合适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适用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且不宜转任同级其它职务的;


三、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予降低职务的。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时,应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公务员被降职后,其级别如果在降低职务的对应范围内的,可继续保留原级;其级别如果高于降低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降职任用措施,或因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的职位上任职的,可以保留原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


第三十条 被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职务升降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和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副司级以上人员的民主推荐应在全局处以上公务员中实施;处级公务员的民主推荐应在本司内实施。


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产生拟晋升预选对象;确定预选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四、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五、晋升考核。主要采取听取群众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办法,其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可以进行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考核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六、晋升考核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情况。


七、党组审批程序: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2、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3、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对公务员实施降职,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其程序是:


一、公务员被所在司、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经考核委员会审定批准的,列入降职范围;


二、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三、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向拟被降职公务员本人说明情况,征求公务员本人的意见;


四、党组审批;


五、人事部门按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降职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内,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十五条 对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领导机关、纪栓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干部使用失误使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技[1997]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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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积极引导有关行业、地方、企业及金融投资机构的资金投向,充分调动各方面进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的积极性,指导企业进行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国家经贸委决定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内容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需求和可能,围绕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确定一批项目,纳入“目录”。在五年内,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并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基本能够掌握关键技术、实现这些项目国产化、或完成预定的阶段目标。“目录”由行业和地区装备现状、需求、目标等文字说明材料和附表组成(见附件)。

  二、选项原则

  “目录”项目的选择,应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导向,紧密结合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支住产业发展,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以有关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为依据,选择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成套装置和关键设备纳入“目录”。“目录”项目选择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目前进口量大,五年内能够实现国产化、替代进口的产品。

  (二)已引进技术,五年内,通过消化吸收工作,国产化比例有明显提高的产品。

  三、项目的选择和确定

  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根据选项原则提出项目建议,商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同意后,组织各有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筛选,报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核定纳入国产化目录。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抓紧工作提出项目建议,按要求在八月底前报我委技术与装备司(重大装备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