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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8 19:5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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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5)22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市)、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直属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乌鲁木齐),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自发)、中国水利投资公司(自发):

  最近,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煤矿瓦斯爆炸、道路交通、火灾等特大事故,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呈多发势头。我部某单位海上作业途中也发生了重大海上交通事故。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2005年12月15日,国务院召开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现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会精神和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提出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针对本地区、本单位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安排和落实好两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两节期间要重点加强供水、水源地管理、水库大坝、水利工程施工、电力生产、车船运输、水库旅游、人员聚集和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以及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监管和值班巡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重视病险水库的运行安全,要将水库运行安全的各种制度和紧急预案落到实处,并加强监督检查。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的关系。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要切实吸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一水库垮坝的教训。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半年安全大检查的情况,对县以下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设立情况,“四无”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和重大人身、设备、火灾、溃坝、交通事故隐患控制和整改情况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农村水电企业要利用冬季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检修、试验工作,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杜绝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五、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两节期间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施工设施运行等安全环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确保施工安全的应急预案及措施的制订情况;积极查找危险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及时纠正,责令整改。

  六、全国各级水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文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生产作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水文测船的使用必须依照《水文测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确保航行安全为原则,定期进行检查、维修,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和文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船员,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在测流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禁止违章操作。对于在水上、冰上和高空进行作业的,要预先制定危险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案,作业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穿戴救生衣等防护措施。

  七、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水利生产建设第一线,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让水利职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足铜梁 认清形势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职能作用

重庆市铜梁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内容提要】 在新形势下要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找准公安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定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关 键 词 公安机关 维护稳定 建设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奋斗目标,它涵盖经济、政治、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等方方面面,是高度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兼具的社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新形势下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就是要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一、明确公安机关承担的历史责任,致力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就铜梁县来讲,是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经济发展总体形势很好,但是从东南西北的情况看,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未来五年,将以兴工富县为核心,提升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亲和力,塑造城市个性魅力,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三级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15%,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农产品商品率达到80%,城镇化水平达到45%。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最大限度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大局,找准公安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定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第一,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要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必须以一流的工作、一流的服务,保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放在首位,认真研究和掌握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规律,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高度重视改革发展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问题,积极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有效进行治安整治,努力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新举措。大力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落实,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活动,使社会治安秩序更加良好。
第二,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公安机关必须紧紧围绕第一要务,增强大局意识,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重要标准,认真研究在打击、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探索公安机关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措施。深刻理解社会治安是一种重要的投资环境,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实践中,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不断提高保卫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人民根本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坚持服务经济建设,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机关要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是对已取消的一批公安行政管理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狠抓落实。二是治安、户政、消防等部门,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的原则,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改善窗口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以金融、财税和商贸等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全力推行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重庆市保护企业29 条便民利民措施。
二、认清铜梁的治安形势,致力于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麻痹思想,守楼护院形同虚设,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大多数是外来暂住人口,极易引发案件。
(二)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暴力案件比较突出。我县发生的刑事案件虽然比往年大幅度下降,但总量仍然比较大,侵财案件比较突出,主要是无业闲散人员和外地流窜作案人员将涌进城镇,伺机作案;加之有的内保部门和街道居民防范松懈,麻痹大意,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导致撬门入室、抢夺、扒窃案件增多。此外,暴力案件也比较突出,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三)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因素,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造成新的群体性事件和闹事苗头,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
(四)交通安全方面潜在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产生矛盾。就铜梁而言,交通运输业不是十分发达,市场需求不很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运营业的发展,因而产生了市场需求与宏观调控的不相适应。交通运输业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必须从治本上下功夫,否则,违章、违规运作将无法根治,交通事故将不断发生。此外,下年时近年关,人员流量大,商品物资运输量大,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情况较多,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五)黄、赌、毒屡禁不止。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导致与法治社会不相适应的一系列诸如黄、赌、毒问题。近年来,经我局多次查禁,屡查屡禁,屡禁不止。
(六)邪教组织“法轮功”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我县打击处理的情况看,“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渗透和破坏活动由于它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寻求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和庇护,通过互联网、传真电话、卫星电视等高科技手段,与我争夺群众、争夺阵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邪教组织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能禁绝。
综上所述,公安工作要置于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大背景中,摸清我县治安上的特点规律,才能有效解决治安上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坚持“严打”方针,巩固严打成果。
近些年,公安工作的实践证明,保持“严打”声威,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举措,必须长期坚持。要针对治安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及时研究和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突出“命案必破”、“盗案必防”,强化刑侦技术、刑侦基础、刑侦信息工作,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巩固和发展“严打”整治成果。
(二)完善防控体系,严密治安管理。
近年来,我局狠抓了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重点是深化社区警务建设,全面推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种防范措施,构筑居民住宅的防范、社区进出口通道的控制、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这三道防线,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和青少年帮教,构筑社区治安防范体系。严密军、警、民三级巡逻控制网络,继续完善协警巡逻队负责社区的巡逻防控力量,大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严格行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构筑行业、场所的阵地控制体系。
(三)搞好专群结合,发动和依靠群众。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优良传统,必须进一步发扬光大。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想,坚持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大力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
(四)狠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强化执法检查、执法监督和执法考核工作,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依法治警,重点解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有法不依、越权执法等问题,严格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管理、检查,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正视存在的突出问题,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总的来看,我县公安队伍总体是好的,但是基础还比较脆弱,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上的消极现象对民警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良思潮的冲击和影响,少数民警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宗旨观念淡化,理想信念动摇,价值取向扭曲,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
二是部分民警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推诿拖拉,群众很有意见。随着公安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和公安改革的不断深入,民警承受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日益增加。在这种压力面前,有的民警事业心和责任感减退,思想上出现失落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该作为而不作为,为群众办事推诿拖拉,甚至玩忽职守。
三是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当前公安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警务技能和实战本领与现实斗争的需要都还存在差距,很难达到克敌制胜的要求。有的民警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不会做群众工作,不懂得如何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搞好治安工作;有的凭经验办事,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陈旧,对公安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付智能型犯罪、新型犯罪的办法不多,难以适应形势。
四是少数中层领导表率作用差,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少数班子放松思想作风建设,不团结,搞内耗;有的班子成员忽视党性修养,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滋长自由主义、官僚主义习气;有的科所队长不调查研究,对待上级的工作要求生吞活剥,照抄照搬,缺乏创造性;有的对工作缺乏一抓到底的韧劲,致使有的工作流于形式,落于空谈。
五是队伍中违法违纪问题还时有发生。尽管近年来队伍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仍有发生,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有的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对新形势下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掌握不够,对民警的思想疑虑化解不够,工作时紧时松,成效不是很明显。有的基层单位治警不严,管理松懈,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置不果断,甚至包庇护短。
作为公安机关必须正视公安队伍建设的现状,看到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与现实斗争需要之间的差距,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是以思想政治建设为先导,培养公安民警优良的纪律作风。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教育,树立民警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苦乐观。引导民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区位特点,围绕我县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和公安工作的任务,围绕我县公安队伍的现状,围绕正在开展的警务改革,认真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整顿活动,树立和培养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良好局面。
二是以职业素质建设为重点,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公安队伍。结合各警种专业特点,抓好以执法能力为核心的智能、体能、技能训练,改变基层民警“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的被动局面,增强民警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
三是以领导班子建设为核心,培养和造就奋发有为的领导层。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为着力点,加强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以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取向,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以联系群众为核心,改进领导班子的作风;以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为重点,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公安领导干部队伍。
四是以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为保障,强化公安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在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同时,认真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下力气整治少数民警中存在的服务意识淡薄、作风粗暴、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问题。从执法、执勤、办案、办证、审批等业务工作入手,从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抓起,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 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 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七条 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
(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
(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第九条 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
(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
(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
第十一条 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一)三级医院为五年;
(二)二级医院为三年;
(三)一级医院为一年;
(四)门诊部为一年;
(五)诊所为半年。
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一年。
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第十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六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
(一)医院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每三年校验一次;
(二)门诊部和诊所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每一年校验一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一个月,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负责人名单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八条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区医疗机构的开办、变更、注销和校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名称由识别名和专有名组成。专有名应与医疗机构规模、诊疗科目相适应。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医疗机构应以设置单位名称作为识别名;个人和合伙开办的医疗机构应以个人姓名或姓作为识别名。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第二十条 不同申请者申请使用相同名称时,由申请在先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名称。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合伙诊所不得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专业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务工作时,应在聘用之日起七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被聘用人员的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聘用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待业证明或辞职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与被聘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许可的科目执业,不得超范围开设科目,从事诊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截留鼠疫、霍乱、结核等国家禁止截留的传染病病人。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设置药房,并凭处方笺发药,不得对外销售药品。
第二十五条 未领取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取得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配制的制剂。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 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标牌应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第三十条 未取得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事医疗机构筹建活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筹建活动,并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设科目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撤销非法开设的科目,没收其非法开设科目所使用的药品、器械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注册资金或主要负责人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擅自变更地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不申请校验且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拒不办理校验手续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聘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截留鼠疫、霍乱、结核等国家禁止截留的传染病病人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使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笺、证明书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置药房或不凭处方笺发药或对外销售药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设置标牌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并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改正,改正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超过三个月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的,每超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对医疗机构的同一违法行为,由先行检查发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7日